Re: [金錢] 請問各位,合約已過,只住到13號,需要 …
※ 引述《climb248 (為善最樂)》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
: 敝人住竹北,而且3月13號要搬家,但房東和我吵說要給足一個月的錢,這樣合理嗎?
: 合約是簽一年,現在已經住了快2年了,第2年並未再簽另一份約,所以我告訴房
: 東,我想以天數計算最後一個月,但是他拒絕,這樣子的話,法律是站在他那邊,
: 還是我這邊?
: 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他那邊+1
而且還是要提早一個月告知才是!
如果你沒有在 2/28 之前告知 也就是說你是三月才告知
那麼你還是非常有可能得付四月份的房租 @@
沒有重新簽約,形式上形同以舊約續約,
甲方或乙方有人想解約,並提早一個月告知對方
約滿重新簽約,就算提早一個月告知,如果約未滿,還是得賠償。
約滿不簽約,想解約如有提早一個告知,就不需賠償。
即使重新簽約,應該沒有房東會跟你讓你以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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