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契約問題
話說精華區的契約連結失效了(題外話)
昨天參考網路上的範本打了以下的契約,主要著重在押金的歸還、解約和退租上,不
過還是有些疑問
1.以下契約大多是保障房客(我自己)為主,而房東謹慎點的一定也會叫我簽他的約
可以租一間房子簽兩份約,且兩份都有效嗎?
2.可以以此契約的第二條避免掉"口頭續約"嗎?因為我想保障我可能提前幾天搬進去
(房東有答應情況)或者延後幾天搬出(第四條第1點)情況
3.第十條若甲方未拍照存證,那乙方真的可以用此條款拒絕"因損壞物品扣押金"嗎?
還是甲方可主張"違背法律規範"即使簽約也不成立
4.第三條第5點"等稅"在用詞上是否足以解釋成"政府徵收各項稅金"?
房屋租賃契約
房屋權狀所有人暨出租人: (以下稱甲方)
契約書寫人暨承租人: (以下稱乙方)
此契約包含正本一份(由乙方持有)、影本一份(由甲方持有)唯影本須由乙方重新於下
簽章方可有效。若有一方契約遺失則以另一方契約內容為主,不得異議
乙方影本簽章處: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暨乙方可使用範圍與設施(於末項書寫「以下空白」並於字樣上
蓋章)
第二條:租賃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除雙方同意
續約且有書面證明外,否則甲方不得於此期限外增收任何費用或扣減押金
第三條:1.乙方於立約時已付押金新台幣 元整(繳納附據)
2.租金為每個月新台幣 元整,乙方已於立約時繳交 個月租金共新台幣
元整(繳納附據)
3.乙方應於租金繳納月份當月 日前繳納 個月之租金(繳納附據),不可拖延否則
甲方得扣除新台幣 元整之押金
4.租金已包含以下列舉費用(甲方不得因故增收。於末項書寫「以下空白」並於字樣上蓋
章):
5.以上未列舉之必要繳納於他者之費用(房屋稅、各自之所得稅等稅除外),甲方須出示
證明文件始能要求乙方繳納或要求乙方合理的分攤繳納,乙方應於甲方告知後五日內繳納
第四條:1.乙方於此契約屆滿十五天前得與甲方訂定新契約
若甲方不同意續約,乙方應於此契約屆滿後 天內徹除乙方私人物品而甲方應當於乙方
撤除完私人物品當下無息歸還扣減後的押金,若乙方屆時未撤除乙方私人物品則甲方得逕
自清理使用並扣押全部押金
若甲方同意續約則扣減後押金於此契約屆滿時歸還乙方,新契約押金於新契約上重新載明
2.押金的扣除甲方須隨時告知,並於當下給予乙方簽立扣除收據,不得於此契約終止前
天之後藉故扣減押金,可舉證乙方後來有重大缺失、破壞者除外
第五條:乙方有妥善管理承租房間之責任,倘若因乙方人為因素而導致房間或房內甲方提
供物品損壞,乙方須負起修繕責任。若因自然因素導致房間或甲方提供服務物品損壞時須
於合理時間內完成修繕,否則乙方有權無償提前終止契約
第六條:甲方因非乙方之故須提前終止約時,乙方應於被告之日算起一個月內遷出,甲方
須退還包含告知日當月之後所有租金,押金退還部分同第四條第2項
第七條:甲方因乙方重大之故須提前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於被告知日算起一個月之內遷出
,甲方應退還乙方遷出完畢當月(不包含遷出完畢月份)之後所有租金,押金則可沒收
第八條:乙方因非甲方之故須提前終止契約時,甲方須退還乙方遷出完畢之後(不含遷出
完畢月份)所有租金,押金則可沒收
第九條:乙方因甲方重大之故須提前終止契約時,甲方應按比例退還乙方告知日後所有租
金,且押金悉數歸還乙方。乙方應當於告知日後兩週內搬離
第十條:供乙方使用之物品甲方應逐項於點交房屋時拍照存證物品新舊狀況,唯所照之像
片皆須含乙方人像,或足以證明乙方當下在場之物件,否則甲方願意放棄爾後人為折舊請
償
第十一條:甲方除非有重大事故否則乙方有權禁止甲方在未提前告知情況下擅自進入房間
。
第十二條:上述須增減項目以筆墨方式詳述於第十三條內,雙方應於第十三條「以下空白
」字樣上蓋章以示同意第十三條增減項目為本契約最後依據。
第十三條:此項若有違背前述項目依此項為主
以上條件均為雙方同意後所訂,恐口說無憑故特立此書,本約未備載之處以民法為依據
立約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甲方同意上述條款:身分證字號
簽名
蓋章或手印
乙方同意上述條款:身分證字號
簽名
蓋章或手印
《合約一份含有三頁至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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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是房東的話根本不會簽這個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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