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退租的問題
提供一些個人見解,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 引述《a12106653 (Ching)》之銘言:
: 標題打這樣其實我也不知道對不對 = =+
: 這是我朋友發生的事情
: 因為他害怕會有什麼法律的問題
: 所以請我上來po文
: 事情是這樣:
: 他從大一就住在那裡,住到現在大四了
: 合約從上次的96年7月1日到97年6月30日
: 但是6/30後他還是繼續住著的。
: 沒有告知房東說要繼續住或是搬走
: 而且還沒有簽這一學期開始的契約...
民法
第 451 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但是,在這兩天候補學校的床位候補上了
: 他想要住學校。
: 透過他爸爸跟房東的談話
: 房東說:不行,這樣要繳一年的房租給我。
: 然後今天他發現上學期的契約上面打了兩條
: 有一條好像是一般市面上買的契約都會有
: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
: 願聽從以甲方賠償損害
: ,如甲方因涉訴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
: 均應由乙方負擔。
這一條其實只是重申法律規定而已,有損害當然要賠償,
訴訟費用由敗訴醫方負擔也是法律本來就規定的。
: 另一條是房東自己加上去的
: 他說期滿無論是否繼續承租,均須於一個月前告知甲方。
: 但是,我朋友他並未告知
: (房東也沒有過問)
: 想請問大家
: 就這兩條契約內容以及我朋友發生的狀況
: 如果他要搬離那裡,但是不想付房東要求的一年房租
: 有可能嗎!?
: 還有就是如果自己偷搬走會被告嗎!?
: 謝謝大家....
我個人的淺見是,原本為期一年租約已經默示更新而成為不定期租賃,
依法應該可以隨時終止之,但要依習慣先通知,
法律上只有規定出租人終止租約的部份如何通知。
房東雖然加了一個條款說要一個月前通知,但很抱歉的是沒有規定效果,
所以沒通知也不會有什麼效果,至多可以說依習慣要扣押金,這是不是習慣也還不一定。
其實,有人什麼事都沒做也會被告,所以,會不會被告不一定是看事情,
有時候要看房東是不是習慣走法律途徑的人(就是他是不是很愛告人)
就算你被告,房東也要舉證你朋友不通知的損害,他要費很多力氣,
或者你朋友多住的那些時間要付租金,
除非他很愛告人,或是你朋友願意付很多錢給他換得一個不告的承諾,
否則他告你我覺得不合算。
你朋友的爸爸打電話給房東,就是要終止租約吧!
我想如果租金都有付,反而房東要退押金給你朋友才是。
保險的方法是寄存証信函說要從某天起終止自97.7.1起的不定期租約。
這個時候可能要注意搬走的時候要蒐證搬走的狀況,照打包搬走房子的照片,
叫房東來看或寄存證信函給房東說已經搬空鑰匙已經放在某處房子還他,
請他在一定時間內去看房子如果有問題在一定時間內要告知你朋友,
不然你朋友無法確定問題責任在誰,也把搬空照片寄給他。
否則他萬一破壞房子,然後又說你朋友沒把房子還他,那可能就很糟糕了。(要賠)
不過也不一定要這麼麻煩,如果房東不會採取法律行動也不會太惡劣,
做這些也是白費工,嚇嚇他就好了,
說他要一年的租金是恐嚇取財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叫大人去理論等等。
法律有時候不是那麼好用,社會的方法反而直接又有效。
附上條文
民法
第 450 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
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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