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我已經不知道該怎麼辦了,請幫幫我!
文章有點長,不好意思。
但是請大家幫助我。
以下的對話都沒有錄音。
前言:
六月中時,我與室友(以下簡稱A)要一起找一個套房合租,
我和A有中意的套房,於是我們聯絡房東太太。
當時我們沒有空屋可以看,房東太太表示每一間房間都差不多,
所以我們只參觀了她的房間(她住3F),請她有空房時通知我們。
幾天後她打電話告知我們有空房(在5F/6F,6F是曬衣場)
可以去參觀那間房間。
我們也決定要簽約了,
簽約前我們有告訴她說希望在4.3.2F如果有空房間可否讓我們搬下去。
她口頭上同意,但我們並沒有把這條加在合約內。
簽約當天,我們跟房東太太殺價,原本6800+多一人500=7300,
被我們殺成7000。
簽約時只簽下了A的名字,沒有我的。
簽一年約,押金一個月。8/1入住。
簽約時我們在房東太太的房間裡簽約,有看到房東在看電視,
電視播放的是這整個房子內所有的監視器拍攝畫面。
我們沒有想太多。簽約時還提醒房東太太如果有空房要讓我們搬下去,
房東太太又口頭同意一次。
還有,A、我和房東及房東太太沒有一條一條核對條約內容。
事發經過:
我大堂姐(真正的堂姊,不是朋友冒牌)
跟著我進來住(大概8/3才真正住進來),
大堂姐打算住到九月中再回高雄。
由於我們事先沒有看清楚合約內容(此份合約並非定型化契約,是房東自己打的),
合約內容中有與這個問題相關的有三條,如下:
6.為維護宿舍區域之安全管制,如有親友來訪並留宿,請告知房東。
7.不得留宿非住宿人員,否則一經察覺,罰款陸千元,不得異議。
16.為維護本棟宿舍安全,房客的鑰匙及大門感應磁扣,不得交給其他人使用,
若因此發生任何事故,將追究刑事與民事責任,請審慎小心。
其他略,因為與此問題無關。
(簽約當時直到房東太太打來之前我和A都沒注意到這些,是我們的疏忽)
‧到了大約8月初房東太太打電話給我沒接到,
就打給A問說我是不是讓別人住在這裡。
A向她解釋那是我堂姐。
‧8月中房東太太又打給我又沒接到,
我就和我大堂姐一起下去3F告知她堂姐暑假住在這。
並且問她我堂姐住到暑假結束就離開可以嗎,她也回答好。
‧幾天後,A打電話問房東太太有沒有空房讓我們搬下去,
房東太太口氣非常不好(她一接起電話來劈頭就說:幹嘛),
也拒絕說沒有(但是我們有看到4F有人在搬),
而且房東太太很生氣的問A:妳們的朋友到底哪天要走?
所以我和A決定放棄換房間這個口頭上的約定。(是我們太笨了...)
‧到了8/31晚上,她打給我又沒接到,於是她打給A。
房東太太用非常嚴厲的口氣說:明天你們的朋友如果沒有要離開,
我就要罰你們6000元。
A也問房東太太說:「那以後誰來都要告知妳嗎?」
她回說:「妳們親友來,住個兩三天我都很歡迎阿,不用告知我也沒關係阿。」
(掛了)過了大概幾十分鐘我回來了,我回播給房東太太,
我和房東太太在電話中並沒有共識,雙方都很急
(因為我的想法是住在外面為什麼連自己真正的親戚才住一個多月都不能?
而且是獨立套房有獨立電表),
並且我向房東太太提到她自己之前答應我和我大堂姐可以住完暑假,她”否認”。
我說:「妳這樣要人隔天立刻離開不覺得太趕嗎?」
她就怒斥我說:「欸!她住了一個月了耶」。
我掛電話過後就打電話給堂姐這些事。(我人在外面 我姐在家)
我姐就決定要下去3F與房東太太商量,看看能不能付公用電費,
並且留到開學真的就會離開,我姐還向她提醒之前有下去和她談,
說住到暑假結束她也答應,
她回答:「拜託,那是妳們被我發現妳們才下來告知,我沒有讓人住那麼久的」,
所以仍然沒有共識,並用一種很鄙視的感覺看著快哭的堂姐,
還問說我們的書都讀到哪裡去,還說:妳們誰進出我都知道…等等話。
(題外話1: 今天我補習中間休息時,居然做夢夢到我一個人在家,
有一個黑影看著我洗澡,我玩電腦看電視時也看著我,我睡覺也看著我.
我姐說我大概是因為監視器的關係,潛意識裡有被監視的恐懼。
我也不知道 只是我很害怕)
(題外話2:這個房子的攝影機是:大門口有一個,大門進來也有一個照著大門,
每一層樓2.3.4.5F的客廳都有一個,6F也有一個。
冰箱與曬衣場在6F,飲水機在2.4F,洗衣機每一層樓都有。
於是我發現,我們都一直是被監視著。
那監視器好像不是在出了事才用,而是房東與房東太太似乎常常在看。
(簽約那時也是)。讓我一整個不舒服。
結果我姐隔天(9/1)離開,我先敲房東太太房間門,
她不在所以留紙條說 我姐已經離開並謝謝她讓我堂姐住還跟她抱歉。
事情的確是過去了,可是我卻有很多問題。
Q1:請問上面合約6&7,是否有問題?
雖然我們已經簽約了,難道我和A的朋友,
甚至是親戚真的都不能住兩三天以上?
連一個月都要這樣被監視被催促著快離開嗎?
我姐還想說要付公用電
(因為我姐會去幫我們裝水曬衣服拿冰箱裡面的東西,
即使不是我姐的東西,房東應該也會覺得不妥,這點我很同意。)
我還想請問
Q2:站在合約以及法律上,我和A以後帶的所有人,除了告知,
卻也只能住兩三天嗎?但是她並沒有規定只能住幾天耶。
Q3:6與7是否有牴觸?告知房東並受限於房東太太說的來住的天數,
這個動作有沒有影響我和A的權益?
(我的意思是,房間是我們租的,難道我們沒有權利帶人進來住嗎?
在親友完全不使用她附的東西的前提下)
Q4:當時是房東太太與A簽約,所以合約上只有A的名字,
沒有我的,我可以去補上嗎?
我怕哪天房東太太又說我是外面來的人要罰6000。
可以去補上嗎?
Q5:如果每個禮拜都有不同的親友來,都不住超過兩三天,
那她如果有說了什麼,A和我該用什麼話跟她說?這有牴觸合約嗎?
Q6:出租人上面蓋的章是房東的名字,當時雖然是房東太太與我們簽約,
但是蓋上的章是房東的,那請問我們可以只認房東,不認他太太嗎?
(因為上述的所有事情完全都是他太太在跟我們講。
我堂姐來這裡住與住的時間長短的這件事情上,
她的認知點和我們的認知有很大的偏差,
尤其是當我們有告知的前提下,她也同意讓我堂姐住到暑假結束,
卻出爾反爾的在8/31趕我姐走。)
以上,不好意思內容真的很多,請大家幫幫我了!!
謝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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