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水電費在契約上的表達
因為工作的關係 在土城租了一間獨立套房
契約是一般書局都買得到的制式契約 ...
其中有一條契約是關於提前解約要付一個月的租金的那一條已經有協議刪除
改以提前三個月前通知即可不需付租金or押金
契約條文內都沒有談到關於水電費的支付問題
房東是說都以獨立水電表為主 然後是說"以台電計價" "以自來水公司公告計價"
但是畢竟白紙黑字寫在上面比較安心 沒有寫在上面光用講的真的很不安心
至少到時候有爭議 還有契約條文可以為依據
想請問各位版友 我新增寫上去關於水電費的條文如下 是否可行?
租賃期間之電費計算以台灣電力公司公告之電價表計算,
另租賃期間之水費計算以台灣自然水公司公告之水費價表計;
以上費用產生期間以獨立水/電費表每月ˍ號至次次月ˍ號之跳表度數為計算之單位
(日期會事先問過房東電費繳費期間跟水費期間是幾號的)
上述若對費用乙方有任何疑慮...
這裡該寫什麼比較妥當呢?
請問各位有什麼需要修改的地方呢?
拜託麻煩各位版友們多多指教<(_ _)>
※ 編輯: Lenneth 來自: 220.130.60.211 (04/03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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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1:2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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