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簽約時契約上的特別約定

看板rent-exp作者 (一段細繩)時間16年前 (2007/12/20 00:23),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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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同事問一下.她是女生.. 請問: 我今天跟房東簽約的時候. 由於是房東的代理人.所以就都由代理人出面. 在契約上面有寫上房東的身分證字號以及住址姓名. 不過有括號寫上代理人:XXX 契約內容也都是差不多. 不過在最後面有寫了兩點特別約定. 1.如有因都市更新案.需收回房屋.在告知承租人兩個月內必須搬離. 2.如果有拖欠房租的狀況.超過兩個月後.房東有權將屋內之物品 視同為廢棄物處裡! 我想請教. 這樣子算合理嗎? @@? -- 正妹: 你怎麼跟蒼蠅一樣.好煩歐~ 阿宅: 恩!好巧. 剛好我也把妳當成大便ㄟ.. 這樣不是絕配嗎? 正妹: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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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同意就合理 不同意就不要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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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建議加一個字:在告知承租人"後"兩個月 這樣你知道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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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了還有2個月的長時間可以找新落腳處 至於2則很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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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不要積欠房租就不用怕他丟你東西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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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7QKLz0W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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