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產權 文林苑核心課題
看板politics作者houkoferng (GHOTBI監督,我要冠軍~)時間12年前 (2012/04/16 10:51)推噓1(1推 0噓 10→)留言11則, 2人參與討論串4/4 (看更多)
這篇用寇斯定理來討論這個問題,其實產權問題也解決了公益問題
產權問題也是公益問題的一體兩面
※ [本文轉錄自 Urban_Plan 看板 #1FYPPR-8 ]
作者: hifree (hifree) 看板: Urban_Plan
標題: Re: [新聞] 產權 文林苑核心課題
時間: Sat Apr 14 23:23:04 2012
推 coalar:我真想回說:笨蛋,問題不在產權。 04/06 11:39
→ coalar:但作者是我尊敬的華老師,所以先推一下 04/06 11:39
→ coalar:本案的核心課題應在是否值得為此種"公益"剝奪王家產權 04/06 11:42
我說笨蛋,問題就是在於產權
還有哪些扯公共不公共利益的人
真應該去翻翻寇斯定理的文章再來說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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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ngle.com.tw/book01-2.asp?b_code=1D59GA
三、財產法的經濟分析與寇斯定理
──從一則土地相鄰關係的判決談起/131
壹、前言/133
貳、Sturges v. Bridgman案的事實與判決/135
參、寇斯對本案判決之批評/136
肆、寇斯定理:交易成本與效率的關係/138
伍、寇斯定理在規範上之意義/141
陸、保障財產權的方法:財產法則與補償法則/143
柒、由本案事實經過論有關寇斯定理的爭議/145
捌、結論/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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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王家為什麼會被劃入
原因就在於他有袋地使用上的的相鄰關係財產權利用上之衝突
如果不將其劃入更新單元
所造成的結果就是相鄰土地所有人必須為其開闢道路
而王家也必須支付鉅額的開闢道路費用
所以權衡利益衝突下
當然將其劃入是減少損害的最佳方式
而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為什麼要保障袋地所有人之參予權
也正是因為此
否則將來建商大可將袋地地主排除在更新範圍外
又不為其開闢道路
則袋地土地將變成一塊廢地而無法利用
就不得不接受建商惡劣條件
所以根本不需要談什麼公共利益不利益的
僅僅就是袋地土地的財產權利用衝突的衡量與平等原則
就有將王家劃入更新單元的必要性
扯公共不公利益的人根本是脫了褲子放屁
多此一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75.247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47 (04/14 23:3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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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思定理的名言
任何財產權的排除干擾都具有相互性
王家要排除鄰地都更的干擾
那鄰地所有人同樣也有權排除王家通行權的干擾
所以除非現行法律廢除對於袋地所有人通行權的保障
否則強制其參予都更都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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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王家是否應納入更新單元無關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47 (04/14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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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扯都市更新的正當性很簡單啊
1.消防安全改善
2.居住生活品質提升
3.土地利用價值增加
4.公共設施負擔
.......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47 (04/14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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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上先後錯誤
不具公益性是都更案審核不過
不是都市更新單元劃定不須納入王家
根據財產權衝突理論
不管將來都更案過不過
在劃定更新單元時都不能將其排除在外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47 (04/15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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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並沒有[剝奪]財產權的問題
因為依據權利變換辦法,王家仍得分配更新完成後的建物
所以並沒有公用徵收或特別犧牲的問題
最多只能說其意思表示自由被剝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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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就是Coase批評的笨蛋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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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Coase理論,在不考慮交易成本下
雙方自然會透過交易達成財產權利用之協議
根本無需法律的介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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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您的意思是王家可以一方面不參加都更
他方面又要求鄰地所有人為其開闢道路?
那這筆鉅額的成本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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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是現在王家並不想出啊
不然你以為他為什麼主張804土地的公用地役權存在
而且依照您的主張
就是在製造外部成本啊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47 (04/15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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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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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將更新完成之建物扣除共同負擔後由各權利變換關係人依更新前之價值比例分
配之,所以也沒有損失不損失的問題
至於你要談憲法比例原則
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
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不是只有增進公共利益才能限制私人產權的
還包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等考量
今天光是開闢道路侵害鄰地所有人之財產權這件事就足以構成限制個人財產權之正當性
事由
所以我不知為啥一堆人只談公共利益
而不談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等考量?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47 (04/15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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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呀,所這不就是我一開始所講的財產權利用衝突的衡量嗎?
王家自由被限制是因為他的袋地通行權已經侵害他人產權
在有別的侵害更小性方式(權利變換)可以解決的情況下
法律就沒有必要以袋地通行權之方式加以保障
而僅以納入更新單元之方式加以保障即可
而從外一方面而言,為了避免鄰人的財產權受侵害以及增進土地利用效率
強制王家加入更新是最好的方式
其不僅符合侵害最小性原則也符合利益衡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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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既然依第12條劃入袋地
審議會審核通過
為什麼有可議之處?
如果地主不把袋地地主劃入
審議會審核通過才有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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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錯了
地主要怎麼劃是他的自由
但是如果地主不把袋地劃入
依第14條政府機關就要介入協調
保障袋地地主的權利
至於不把袋地地主劃入
依我前面所分析的
這時候就必須由鄰地所有權人為其開闢道路
這很明顯的侵犯鄰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
而且也不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所以最佳解就是把其劃入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47 (04/1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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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本來就是保障袋地地主的參與權而已
如果申請人不劃入就要為其開路
那申請人當然就只能依第12條將其劃入
至於演變到今天這種情況
完全只是袋地地主貪心不足蛇吞象而已
否則要是法律允許袋地地主劃出而不為其開闢道路
那王家的就是廢地了
遑論改建或參與權利變換分配?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47 (04/15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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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您是不是搞錯了
自治條例位階一樣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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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搞清楚一點
民法規定的袋地通行權不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而是立法者的政策衡量
今天立法者要是高興
他一樣可以修法廢除袋地通行權
完全不會違憲
再來請看清楚民法袋地通行權之要件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788 條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
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簡單講你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
但不是你隨便你要走哪裡就可以走哪裡的
你只能主張最小侵害方式為之
如果你要開闢道路也可以
但對方也可以強制你購買土地
那王家如果沒拿出個幾億元來購買鄰地土地作為私設巷道之用
他一樣是無法主張袋地通行權的
那您認為這樣的保障會比參加權利變換來的好?
推
04/15 19:59, , 4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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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2.170 (04/16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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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什麼時候提供解決方案了?
按照民法的規定袋地地主還是必須支付鉅額償金才能取得開闢道路權
結果就是陷入僵局而已
至於劃出
拜託請去看一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郭元益大樓,應公廟以及北邊的那二塊土地為什麼可以被劃出
原因就在於其均面臨建築線
得自行改建
被劃出不會造成財產權利用上的衝突
而王家被劃出的結果
要嗎就是變成沒有建築線的袋地,永遠無法改建,而且也有消防安全問題
要嗎就是支付鉅額償金以取得開闢道路權
這就是您所謂的最佳解決方案?
※ 編輯: hifree 來自: 210.69.124.16 (04/16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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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依據憲法第143條
不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這麼做
土地(稀有財)所有權人依法乃負有社會義務
必須容忍法律對其所加諸之限制
※ 編輯: hifree 來自: 210.69.124.16 (04/16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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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憲法23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土地資源利用效率)當然可以限制人民財產權
你說反了吧
※ 編輯: hifree 來自: 210.69.124.16 (04/1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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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houkoferng (220.229.46.148), 時間: 04/16/2012 10:51:13
※ 編輯: houkoferng 來自: 220.229.46.148 (04/1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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