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財產權與不動產社會化
※ 引述《HaHaYang (哈哈樣)》之銘言:
: 想針對這部分作點分享,下面法律的部分恕刪。
: c615大所分享的調查員的想法我也很認同!
: 最近剛好讀書有提到,調查員的想法應該是來自於學者 A.Hirschman的論點:「當人們對
: 所屬的組織或上司不滿時,可先直言提出意見,從體制內著手改變組織的作為;若此舉不
: 可得,則可選擇離開組織。」學者 Weimer和 Vining則以前述架構為基礎,進一部提出七
: 項策略:直言與抗議、辭職與離開、顛覆、最後通牒、洩密、辭職並且揭發、直言直到制
: 止。
: 我覺得要談及行政中立,應該先以行政倫理作為基礎。依法律或上級之命令只是行政的手
: 段,而這個手段是為了要達到服務人民、公共利益的目的,行政人員使用手段必須本於行
: 政倫理,以前述目的為依歸,手段不當凌駕於目的。因此,對於「事務官只有一個工作,
: ,那就是徹底執行『政務官交付的政策』與『法律』」,我認為這是危險的,容易使得行
: 政人員陷入手段與目的錯置的境況。行政人員是公僕,但不是「政府」的公僕,而是「人
: 民」的公僕,而且也不是人民說什麼就做什麼,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可能有錯,人民的想法
: 也可能有錯,這時,行政人員就必須秉其行政倫理及行政專業作出完善的判斷,而非謹守
: 行政中立。
如果公務員是不謹守行政中立而是依自己判斷去做決定....
那麼誰來判斷這個公務員所下的決定是否正確??
那萬一公務員做出了錯誤的決定其後果誰要負責??
以文林苑來說好了...
今天有幾個民意代表說要提釋憲....
假設當初北市府的承辦人依自己的判斷決定王家不拆....
結果法條釋憲的結果是不違憲時,
請問建商及其他30幾戶因為釋憲這段時間的損失誰要賠??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要求公務員要保持行政中立依法行政的理由....
因為如果凡事都可以讓基層的承辦人自由心證的話那我們還要法律幹啥....
承辦人自己就可以判你生死了....
: 或許辭職對多數的公共服務人員太難,他們/她們也有自己的生活要顧,有家庭要養,但
: 我覺得向上級提出建議或看法(如果上級不會太OX的話..),或是向媒體、外界秘密揭
: 露政府內部的弊端,我認為這些都是可行的,而且也是應該的!
: (PS. 對於「公僕」的使用,我傾向以「公共服務人員」代替「公僕」,曾經聽老師分享
: 過,以「公共服務人員」的使用更勝於「公僕」,因為「僕」容易使人陷入「我是長官,
: 你要聽我的」或是「我繳稅付錢我最大」的迷思,將使得行政人員難以依其自身想法作出
: 判斷。)
我只覺得這年頭百姓對公務員的期待遠超過他們領的那份薪水....
公務員只是人不是超人也不是聖人....
依法行政謹守本分才是公務員應該有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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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1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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