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真希望...台灣第八次修憲.
照政大法學院陳惠馨教授的觀察,
大規模的修憲在西方人眼中未必等於制定新憲法:
其實從西方國家的憲政改革經驗看來,近年來,大規模修改憲法
的國家不在少數,例如瑞士就是一個例子。一九九八年瑞士將他
們使用了將近一百五十年的憲法家以大規模的修改後,施行新的
憲法。新的憲法跟舊憲法在體制上及內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不過
瑞士還是稱他們是在修憲。
-陳惠馨(2011),《法學概論(修訂十版)》,第12頁
個人補充:瑞士舊憲法是1878年所訂,現行憲法於1999年公投通過。
但也應注意,照成大法律系許育典教授的看法,
憲法基本精神必須維持不變,才算是「修憲」:
德國的憲法學者Carl Schmitt…認為憲法的條文可分為兩部
分:憲章與憲律。憲章,憲法的基本精神,不可修改;憲律,則
是憲法可修改的其他一般條文。…每部憲法的同一性即表現於基
本精神維持不變。…事實上,憲法「修改」的意思,即表示這部
憲法保持不變;如果修改後卻使憲法喪失了同一性,這就超越修
憲的概念了。因此,如果將中華民國改為中華帝國,這破壞了共
和的憲法基本精神,改變了我國憲法的同一性,在此情況下,是
一種政治上的革命,而已經不是修憲。
-許育典(2011),《憲法(修訂五版)》,第18-19頁
合而言之,若憲法的基本精神維持不變,大規模修改未必等於制憲;
若新條文中憲法的基本精神變了,就不能說是「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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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2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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