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貼]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 馬促修法明訂說明 …
: 我的立場是,反對這個罪的制定
: 「財產申報不明」並非貪污的果或因,而是貪污手段,
: 況且這違反了「刑事上舉證責任義務在於檢方」的原則,
: 當然,賦予他們說明義務無可厚非,
: 但要考慮到政府的「手」必須純潔無暇,否則憑什麼使用公權力?
: 況,依據刑事訴訟的法理,「不自證己罪」原則來看,
: 請問財產申報不明罪的證據是,只要不申報就算成罪?根本違反人性
: 試想,如果今天說殺人者死刑,但是如果被懷疑殺人無法證明自己無罪,
: 就是「妨礙司法」罪嗎?這是何道理?
: 我認為,頂多讓那人的法律地位,因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而給予不利益即可,
: 換言之在貪污罪的過程中,使其若不利於己的證據時採用檢方證據就可以了,
: 而非發現有疑異而不去證明者即是有罪,畢竟要罰的到底是什麼呢?
: 有人會說,那麼金管法規為何還要公佈財務報表,等真有問題再抓就好啦,
: 但是,金管法規要保護的是交易安全與資訊透明,自然可以建立這樣的罪
: 是故,財產不明申報罪,應該變成貪污罪的說明義務的不利益待遇,而非定罪,
: 刑罰不能只是考慮有沒有罪刑法定主義,在起訴與審判時是要依刑事程序法的,
: 這不是人權保障與否,而是政府的手必須是要乾淨無暇的
1.『財產申報不實罪』與『貪汙罪』是兩條不同的罪(以
我的構想),財產申報不實未必是貪污,但若無財產申
報不實罪,貪污者必定會申報不實,因為申報了會有事
,且申報不實就算被抓到也無罪的話,寧可不報。
2.依據現行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務人員本來就是要
誠實申報財產,申報不實,依據此法第十二條,也是要
限時申報或補正,否則同樣會坐牢。
3.我想整個的重點在於把『收入與薪資不符』,也應該交
代其正當原因,不要財產莫名其妙增加好幾億,只要申
報就沒事,『收入與薪資不符』若無正當原因,例如中
了樂透,也應視為財產申報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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