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 馬促修法明訂說明義務

看板politics作者 (啞巴)時間13年前 (2011/02/17 10:45), 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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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y628m 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 馬促修法明訂說明義務 2011-02-17 中國時報 【王正寧/台北報導】 貪汙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以來,竟 然沒有一件起訴案。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昨天表示 ,由於目前的財產來源不說明罪,僅限於貪汙罪 犯偵察,因此,他已經請法務部研究,將僅限貪 汙案的「帽子」拿掉,將範圍擴大為不明財產不 說明罪,明訂公務員有說明不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 目前的《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規 定於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其條文規定,檢察官 於貪汙罪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 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 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 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 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馬英九在中常會中強調,雖然財產來源不明 罪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只要不明財產曝光 ,檢察官就可以去查,以達遏止效果。 馬英九指出,在陽光法案立法時,原本就要 朝香港式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方向,但被 認為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因此法務部在修法 時才會調整為在貪汙案偵查中發現有財產來源不 明時,又無法說明正當理由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身兼總統的馬英九認為,公務員的隱私權保 障標準與一般民眾不同,除了薪水之外如有其他 不相當收入,就應該有義務加以說明。 評: 沒想到馬總統這個想法,居然跟我之前的論點幾 盡雷同。 當初我的觀點,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放在貪汙治 罪條例,且在貪污時才有這個需要,不但不切實 際,且不合邏輯。 不切實際,現在已經證明了,但希望將來的修法 方向,不是還需有貪污的嫌疑,才須說明其財產 來源,否則,仍然不合邏輯。 當初的想法就是在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中,把財 產申報不實的,以微罪來處罰。前提不是有沒有 貪汙,而是只要申報不實,就不是罰錢了事,要 以微罪來罰。 一個透過微罪來防止貪官以財產申報不實來藏匿 貪污的錢,另一個透過微罪來加以追查貪官為何 要財產申報不實,是否有貪污的情形。明白地說 ,一方面從貪污的『因』來阻止貪污,一方面從 貪污的『果』反過來追查貪汙。 而且從無罪推論來說,從公務員財產申報法來訂 這個微罪,犯這個罪的公務員,不是說他犯了『 貪汙罪』,而是說他犯了『財產申報不實罪』, 就好比以前申報不實要罰錢,現在要坐一兩年牢 ,這樣的邏輯下,應該沒有違反無罪推論的原則 ,因為這個罪,是在公務員財產申報不實的情況 下才有,而不是只是懷疑他貪汙就犯這個罪。 然而這只是初步,我希望從公務員,能擴展到候 選人、政黨(如政治獻金申報不實罪、黨產申報 不實罪),只是構想,細節可以再討論,總之, 陽光應該不只照在公務員,應該連參與政治的候 選人、政黨也要照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12.247

02/17 10:47, , 1F
馬英九下台!!
02/17 10:47, 1F

02/17 10:52, , 2F
你邏輯太跳躍了吧?能不能說中文啊?
02/17 10:52, 2F

02/17 10:56, , 3F
無用的法律 結果只會造成謊報
02/17 10:56, 3F

02/17 11:02, , 4F
咦? 馬英九下台!!這幾個字不是中文?
02/17 11:02, 4F

02/17 21:03, , 5F
如果推到候選人,對於有做事就好,貪
02/17 21:03, 5F

02/17 21:04, , 6F
污沒關係,會是一大打擊。希望不要
02/17 21:04, 6F

02/17 21:05, , 7F
議員怕流氓,流氓怕警察,警察怕議員
02/17 21:05, 7F

02/17 21:16, , 8F
我到希望廢了這個罪
02/17 21:16, 8F

02/20 23:14, , 9F
18%的問題比這恐佈多了....
02/20 23:14, 9F

02/20 23:16, , 10F
這只能查有無回扣嫌疑.看不到的戲法才是重點
02/20 23:16,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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