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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 馬促修法明訂說明義務
2011-02-17 中國時報 【王正寧/台北報導】
貪汙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以來,竟
然沒有一件起訴案。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昨天表示
,由於目前的財產來源不說明罪,僅限於貪汙罪
犯偵察,因此,他已經請法務部研究,將僅限貪
汙案的「帽子」拿掉,將範圍擴大為不明財產不
說明罪,明訂公務員有說明不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
目前的《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規
定於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其條文規定,檢察官
於貪汙罪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
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
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
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
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馬英九在中常會中強調,雖然財產來源不明
罪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只要不明財產曝光
,檢察官就可以去查,以達遏止效果。
馬英九指出,在陽光法案立法時,原本就要
朝香港式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方向,但被
認為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因此法務部在修法
時才會調整為在貪汙案偵查中發現有財產來源不
明時,又無法說明正當理由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身兼總統的馬英九認為,公務員的隱私權保
障標準與一般民眾不同,除了薪水之外如有其他
不相當收入,就應該有義務加以說明。
評:
沒想到馬總統這個想法,居然跟我之前的論點幾
盡雷同。
當初我的觀點,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放在貪汙治
罪條例,且在貪污時才有這個需要,不但不切實
際,且不合邏輯。
不切實際,現在已經證明了,但希望將來的修法
方向,不是還需有貪污的嫌疑,才須說明其財產
來源,否則,仍然不合邏輯。
當初的想法就是在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中,把財
產申報不實的,以微罪來處罰。前提不是有沒有
貪汙,而是只要申報不實,就不是罰錢了事,要
以微罪來罰。
一個透過微罪來防止貪官以財產申報不實來藏匿
貪污的錢,另一個透過微罪來加以追查貪官為何
要財產申報不實,是否有貪污的情形。明白地說
,一方面從貪污的『因』來阻止貪污,一方面從
貪污的『果』反過來追查貪汙。
而且從無罪推論來說,從公務員財產申報法來訂
這個微罪,犯這個罪的公務員,不是說他犯了『
貪汙罪』,而是說他犯了『財產申報不實罪』,
就好比以前申報不實要罰錢,現在要坐一兩年牢
,這樣的邏輯下,應該沒有違反無罪推論的原則
,因為這個罪,是在公務員財產申報不實的情況
下才有,而不是只是懷疑他貪汙就犯這個罪。
然而這只是初步,我希望從公務員,能擴展到候
選人、政黨(如政治獻金申報不實罪、黨產申報
不實罪),只是構想,細節可以再討論,總之,
陽光應該不只照在公務員,應該連參與政治的候
選人、政黨也要照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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