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想] 我主張的土地政策~~有被人提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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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evegreat08 (大厚黑海賊團長---雨燕) 看板: Policy
標題: [構想] 我主張的土地政策~~有被人提過嗎?
時間: Sat Oct 23 04:32:47 2010
我主張的土地政策,其中心是以下兩大點:
其一,國有土地不得隨意買賣與處分只能設地上權,且要國會同意;
其二,私有土地也不得隨徵收只能政府租借或設地上權。
就第一點,有兩層意思,
一、國有土地不能買賣與處分的,
就法律語言來說就是不能做所有權移轉,
一方面這是國家的「公器」,防止被拿來幹麻;
另一方面防止土地被少數人壟斷。
若因為要償債或者要建設等,則設「用益物權」,地上權只是代表。
二、國有土地設立用益物權時,要有國會同意,
簡單來說,國有土地是全體國民所有(因為國民有國家主權),
國會為國民的代表,所以要作一些屬於家家財產的變動時,當然要國會同意,
以往,國會都只是事後監督,但是我覺得這樣不妥,應該也要在事前監督,
這樣才能防範於未然。
就第二點而言,也是有兩層意思:
一、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但是又為促進公益所以可以徵收,
但是這樣是保護不周,而且容易引起大家誤會,也容易讓有心人士操作,不過還好有大法\
官。
基本上,促進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的權利時,政府有義務為社會補償該人,
因為,該人並非妨礙他人自由,也未妨礙社會秩序,更非緊急避難,
所以政府應該要作些補償措施,而且是合理的。
然而,徵收私人土地往往過於傷民甚深,而且往往有「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狀況,
準此,我認為政府與私人的土地關係,除非是該人願意賣給政府,
否則應該繼續保留所有權,政府只能「使用」。
二、政府使用私人土地時,要用「租借」的方式,
既然是促進公益,政府理應不得從中有任何的獲利,所以國會要立法:
政府基於公益上使用而獲有利益時,必須要給予該人某些回饋,
且政府與該人應該要有一種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這在行政法規也常常看到,
只是,不常在實務上看到(但是最近漸漸有增多的趨勢),
因此,政府與人民依合意或基於公益而使用人民土地時,要成立行政契約,
政府在使用上享有利益,但是必須支付租金或回饋,屆滿要還諸人民或續約
人民則有收取租金或回饋,屆滿時可以收回收益權,但是唯一義務是不得拆遷上頭設施,
倘若人民願將土地出售給政府時,政府則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則無庸給予租金或紅利。
以此取得公益上與土地私有制上的平衡。
同理,國營企業只能是會發生自然獨占的企業,也企業的董事要由國會同意之,
簡單來說國營企業就是屬於國民的,換言之國會代替國民行使類似股東的權利,
而所賺取的利益,收歸國庫。
以上,就是我所主張的衡平國有土地與私有制的土地政策。
不曉得有法表過類似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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