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想] 我主張的土地政策~~有被人提過嗎?

看板politics作者 (大厚黑海賊團長---雨燕)時間13年前 (2010/10/23 04:37),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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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cy 看板 #1CmVJpcz ] 作者: stevegreat08 (大厚黑海賊團長---雨燕) 看板: Policy 標題: [構想] 我主張的土地政策~~有被人提過嗎? 時間: Sat Oct 23 04:32:47 2010 我主張的土地政策,其中心是以下兩大點: 其一,國有土地不得隨意買賣與處分只能設地上權,且要國會同意; 其二,私有土地也不得隨徵收只能政府租借或設地上權。 就第一點,有兩層意思, 一、國有土地不能買賣與處分的, 就法律語言來說就是不能做所有權移轉, 一方面這是國家的「公器」,防止被拿來幹麻; 另一方面防止土地被少數人壟斷。 若因為要償債或者要建設等,則設「用益物權」,地上權只是代表。 二、國有土地設立用益物權時,要有國會同意, 簡單來說,國有土地是全體國民所有(因為國民有國家主權), 國會為國民的代表,所以要作一些屬於家家財產的變動時,當然要國會同意, 以往,國會都只是事後監督,但是我覺得這樣不妥,應該也要在事前監督, 這樣才能防範於未然。 就第二點而言,也是有兩層意思: 一、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但是又為促進公益所以可以徵收, 但是這樣是保護不周,而且容易引起大家誤會,也容易讓有心人士操作,不過還好有大法\ 官。 基本上,促進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的權利時,政府有義務為社會補償該人, 因為,該人並非妨礙他人自由,也未妨礙社會秩序,更非緊急避難, 所以政府應該要作些補償措施,而且是合理的。 然而,徵收私人土地往往過於傷民甚深,而且往往有「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狀況, 準此,我認為政府與私人的土地關係,除非是該人願意賣給政府, 否則應該繼續保留所有權,政府只能「使用」。 二、政府使用私人土地時,要用「租借」的方式, 既然是促進公益,政府理應不得從中有任何的獲利,所以國會要立法: 政府基於公益上使用而獲有利益時,必須要給予該人某些回饋, 且政府與該人應該要有一種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這在行政法規也常常看到, 只是,不常在實務上看到(但是最近漸漸有增多的趨勢), 因此,政府與人民依合意或基於公益而使用人民土地時,要成立行政契約, 政府在使用上享有利益,但是必須支付租金或回饋,屆滿要還諸人民或續約 人民則有收取租金或回饋,屆滿時可以收回收益權,但是唯一義務是不得拆遷上頭設施, 倘若人民願將土地出售給政府時,政府則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則無庸給予租金或紅利。 以此取得公益上與土地私有制上的平衡。 同理,國營企業只能是會發生自然獨占的企業,也企業的董事要由國會同意之, 簡單來說國營企業就是屬於國民的,換言之國會代替國民行使類似股東的權利, 而所賺取的利益,收歸國庫。 以上,就是我所主張的衡平國有土地與私有制的土地政策。 不曉得有法表過類似的嗎? -- 厚黑的三層功夫:面厚心黑  厚如城牆,黑如煤炭;厚而硬,黑而亮;厚而無形,黑而無色 厚黑的讀書進程:走馬看花  埋頭苦讀->略觀大意->不求甚解->不愛讀書->無書讀無理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10/23 04:38)

10/23 15:02, , 1F
第一點有設跟沒設一樣 因為對國會而言 行政
10/23 15:02, 1F

10/23 15:03, , 2F
院歲收不足 但又必需擴大支出時 只有舉債or
10/23 15:03, 2F

10/23 15:04, , 3F
賣國有資產、有價證券等來變現 那你想 碰到
10/23 15:04, 3F

10/23 15:04, , 4F
景氣不佳、需要擴大內需時 國會會不通過嗎?
10/23 15:04, 4F

10/23 15:51, , 5F
我說的就是不能出賣,指設定地上權
10/23 15:51, 5F
文章代碼(AID): #1CmVNy9-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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