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考績丙等比例的一點意見消失
※ 引述《william2001 (小威)》之銘言:
以上恕刪
: 因為我不熟悉公務機關的法規,
: 但是否可以用行政命令規範,
: 規定所有的案件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
行政院秘書處編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如下:
(一) 一般公文:
1、最速件:1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2、速件:3日。
3、普通件:6日。
4、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
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5、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
專案管制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四) 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以管制。
(五) 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章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之規定辦理。
第79點
各類公文處理時限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 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訴願案件、人民申請案件外,均不含
假日。
(二) 一般公文發文使用日數:
1、一般公文自收文次日或交辦日起至發文日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
2、限期公文於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內辦結,未超過6日者,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超過6
日者,以6日計算;逾越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辦結,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三) 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
願案件之計算基準,於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
者列為「逾限辦結」。
(四) 處理時限以時為計算基準者,自收文之時起算;以半日為計算基準者,以收文次日
起算,但收文當日辦結者,以半日計算。
第82點
各機關對公文處理時效,應定期檢討分析,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各階段時限暨逾限積壓懲處標準
逾限1倍以上未滿2倍者 登記並予以書面糾正及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逾限2倍以上未滿4倍者 登記並予以申誡一次處分
逾限4倍以上未滿6倍者 登記並予以申誡二次處分
逾限6倍以上未滿8倍者 登記並予以記過一次處分
逾限8倍以上未滿10倍者 登記並予以記過二次處分
逾限10倍以上 登記並簽報記大過處分(各級主管應受連帶處分)
臺北市連基層承辦的處理時間,各主管批示時間都有規定,我也曾經24小時內跑完大約20
顆章,問題是,這種只能偶一為之,不見得每次都如此順利.主管及其他會辦同仁不見得都
隨時待命等承辦人來會章,人家也有自己的本務要處理,尤其層級越高,公務越多,常常耗
很多時間等待高層主管有片刻時間核稿.政府公務影響人民權益太大,總不能隨隨便便的
處理.
: 反正簽、稿上面都有日期、時間,
: 看卡在哪一關,就知道誰在拖拖拉拉的。
: 也就不會有合格者不給錢,案子給你拖著的問題。
: 其實我想推動電子簽、稿,
: 譬如,所有的案子由承辦人承接後,
: 5天後公文檔自動轉到科長,
: 科長只有1次退文的權利,
: 承辦人改好後,
: 就層層上簽,
: 每一層長官簽公文的時間就限制在1到2天
: (視案情大小有彈性)
: …
: 這樣子絕對不會出現
: 什麼花蓮縣遠雄海洋樂園,
: 公文蓋了幾百顆章的荒謬景象,
這是兩回事,大型開發案牽扯到的事項太多,比方說環境生態保護,文化資產保護,
國土開發利用,甚至國防安全,交通設施等等,可以檢討其中有幾顆章是重複不必要的,
但是這其中有很多項專業領域不同,難道可以嘻哩呼嚕的就幾個人就決定放行?
: 所以立法委員應制定公文流程的法規加以限制。
: 以上是就時間、效率來看,
: 接下來是案子本身品質來說,
: 長官打考績及
: 未來會計室或審計部門應指派熟悉相關法規者來擔任。
: 以法規來評判,
: 甲、乙、丙、丁、戊
: 是否是依照適法性來審案件,
: 還是只是其主觀判斷,
: 所有的考評及理由,
: 任何公務人員都可以到系統裡看,
: 這樣就不會有黑箱作業,
: 任何長官的決定和其理由
: 都可以接受所有公務人員的公評。
你講得東西早就有了,不是只有你才是天縱英才想得到別人想不到,
考績真正的問題不在這.
層層節制就是害怕有人從中搞鬼,
打比方說啦,清朝各總督巡撫就互相節制,彼此都有權上密摺,
很多事會變得沒效率,但是對皇帝來說,就是可以防止他們作怪.
在私人企業裡面,下屬作怪很容易被老闆糾舉出來,再說對公司的傷害也比較容易控制.
(但是也偶爾會有向霸菱銀行一樣的事件,)
在政府部門,貪瀆圖利案件,失敗的政策,難道這些都不是首長搞出來的,都是下屬基層搞的?
要不然,民主國家為什麼會有三權分立這種權利分立互相制衡的概念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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