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辜寬敏:只拿八、九億判無期 太誇張

看板politics作者 (kaiyanghuang)時間14年前 (2009/09/21 01:29), 編輯推噓5(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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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由衷感謝在這領域比我下過更多功夫的人來回應 我不是任何政黨支持者 請大家不要以政治立場區分 會發文的原因只是為衝歐兔板回文的限制 不想上報 隨便剪貼湊篇數 後來發現竟要20篇就放棄了ˊˋ R大的等級是我努力的方向 真的謝謝他糾正我的觀念 在很多地方讓我能更細緻論點 提出看法: 首先 我的尊重可能被誤解了 我絕對不懷疑蔡法官審判的公平性 也推定他是公正的 而是舉例<明示>規則制度的不恰當使人感受不公 再來 老師們舉例是只說反觀個人官司啦 我語快直接說成民事的目的只是為淡化政治色彩. 強調成我們每個人都可能發生的一般狀況一樣 抱歉法學素養待加強未想到它們差異 說成這樣 再來 我唯一最不認同的地方就在於 認為絕對可以假設<如果我們是>這樣角度捫心自問 我們立殺人罪 最原始的想法就是雖然一直都會想殺人 但我們更害怕自己處於恐懼之中 兩相權衡而規定禁止殺人 我們考慮被告角度主要是在針對<併案>的問題上它可能附帶受的不利益 而原告的逆轉勝自始就不是<併案>廣義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啊 我正本清源目的 是要大家看看能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發生在自己身上 如果討論被告原告有利不利會造成爭紛誤解 那我們就說這樣 今天當事人雙方正進法院尚未繫屬 我們出現告訴他們: <等等你們審判到一半時 不管會不會出現有利不利任一造 都會基於需求為你們換法官 或許會異於前認定喔> 我想除了我這種喜歡追刺激的人無聊以外 多數人都會說不想要這樣 不是只有我一個人是人民  可是我們很本能的就知道大家不喜歡這樣啊 甚至不要等到大家進法院 明確告訴全國人將來訴訟可能會發生這種事 絕對多數的人是難以接受的 更何況扁案是在事先都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 當社會多數容許釣魚誘案的時候 它就會反覆產生 當社會害怕被誤解刑求時 它就會被禁止 (不要亂聯想) 我們當然有必要用被害者的角度來說『如果是你』 我是白冰冰會不希望被告能有律師  這是基於個人經歷 也要納入考量 但是在整個社會的健全發展 我們要的是從更高角度來考量雙方權衡 所以仍然容許重刑被告請律師 死刑容許原因也是這樣 這不就是基於國民感情而存在的嗎? 而今天一方由不利換法官轉有利 如果是我們自己會非常開心 我們或許可以立法容許它存在 但我們更不希望成為變不利的一方 所以多數人一定會希望乾脆從頭一個法官審到底 最後 R大解釋的法定法官原則我沒有異議 我前一篇文章.回覆都完全沒有提到法定法官原則 第一是因為我對這方面並非專精下過功夫 第二是直覺問題核心並非此處所在 反而有論及關於司法公信力的問題 且將由有利轉為不利這方原本的<期待利益>定位為人權 (是否是訴訟權沒有意見) R大的解說讓我仔細思考 更努力去完整說出我第一篇文章所要表達的 我認為併案不合理的一切論述 集中系爭是在中途換法官的過程 所造成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以及對審判中的無力.受挫與驚顫 可以由每個人去設想 反觀併案的形式上規定 我並沒有從任何法定法官原則.指定法官論點去否定它 深層化的結果就是說 我反對審到一半時基於任何原則. 理由.規則換法官  但從未排斥在審判程序展開前先行併案 當訴訟繫屬法院作業即有相當能力及早因應 非等至審判展開才姍姍決定 課與法院分案作業提早決定的稍稍不便 與使人民可能面臨的不確定和機近摧毀近半百年建立的司法威信 兩相權衡 自是不言可喻 大家之後的見解看法是怎樣就怎樣都可以 我是從來.也再沒有興趣涉入這方面的問題 超累=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46.162

09/21 10:50, , 1F
R的文章那麼清楚還在跳針換法官
09/21 10:50, 1F

09/21 10:53, , 2F
我絕得大家爽的不是換法官...
09/21 10:53, 2F

09/21 10:53, , 3F
當然啦!不能說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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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1:26, , 4F
法律就這樣啦,一人一把號,從來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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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1:27, , 5F
exact science. 只是等看誰放的屁比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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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1:29, , 6F
當然啦,大法官的一定最香,但是不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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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1:30, , 7F
們最有道理?那也未必,只是說總是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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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1:30, , 8F
個定音號這樣,不然怎麼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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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1:38, , 9F
像蔡守訓在馬英九特別費的案子,他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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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1:39, , 10F
法務部等機關的諮詢意見說實質補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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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1:39, , 11F
審法官說不採,你說哪一個對?採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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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1:40, , 12F
院法務部門的解釋不對嗎?不採用不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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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1:40, , 13F
其實都有說得出理由的『對』處,但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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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1:40, , 14F
的說的算,不然他怎叫做高階?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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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7:55, , 15F
後案本就還沒進入實質審理吧?印象中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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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7:56, , 16F
程序庭就併了,此外,預設換法官一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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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7:57, , 17F
是玩結果論的謬誤,事實上也有可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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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7:59, , 18F
[換法官必不利]是個假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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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35, , 19F
一來法官法定原則並不是沒有例外,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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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37, , 20F
是我國未如德國基本法有明文的法官法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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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37, , 21F
則;究竟法官"法定"的法所指為何,只能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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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38, , 22F
理慢慢推論過去,所以李鴻禧評論說大法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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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23:39, , 23F
加油,畢竟總得解釋一番在我國法制下的法官
09/21 23:39, 23F

09/21 23:41, , 24F
法定意涵如何,總之最後合憲違憲,大法官才
09/21 23:41, 24F

09/21 23:41, , 25F
是有那個本錢一語定江山的有權解釋機關,靜
09/21 23:41, 25F

09/21 23:42, , 26F
待又何妨?
09/21 23:42, 26F

09/21 23:43, , 27F
是不是真的一定會像名嘴言之鑿鑿必定違憲,
09/21 23:43, 27F

09/21 23:44, , 28F
天~知~道~.....(謎)
09/21 23:44, 28F

09/22 01:14, , 29F
誠如R大及各位所言
09/22 01:14, 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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