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關於八八水災的相關問題
憲法和行政法並非我的專長,文中有誤之處還請公法專精人士指正
關於這次災害,我想討論以下幾點:
一、掌握各地災害資訊,依照災害防救法(下稱災防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
村 (里) 長或村 (里) 幹事。
二項規定: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三項規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
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第28條並責令各級政府應成立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從此處可看出,發生災害之際,原則上的通報順序是
地方民眾先通報村長或里長,再往上匯到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包括損害內容、範圍,需要物資等等。
而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災害應變中心,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
再輔以第34條觀之,這或許是馬總統一開始會定調
『地方為主,中央輔助』的原因。
所以我們腦海中的初步畫面應該是,
災害一發生,村民告知里長村長損害內容、範圍;
里長往上報,最後匯整於縣政府的災害應變中心。
但接著就是問題了:這次的災難,是否已經癱瘓地方聯絡系統?
找的到里長嗎?電話打得出去嗎?
就算打得出去,此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了嗎?各位可先參考這則新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ug/15/today-fo14.htm
對於這則新聞,我想先指出一點,
出動陸軍全面開設野戰通訊結點,
是否必須要總統頒布緊急命令,我個人認為可以再討論。
接著,對於這次災難,是否已經癱瘓地方聯絡系統,
我看新聞實在是無法掌握各地方的電信到底被破壞得怎麼樣,
但起碼一些嚴重的地區,電話手機無法使用似乎是可以肯定的。
此時是否需要第一時間出動陸軍全面開設野戰通訊結點?
我認為這一點是中央沒有考慮到的地方。
針對那些通訊癱瘓的地區,應該出動陸軍開設通訊結點,
當然,這邊接著要討論的是,
或許有些地區實在在第一時間太危險根本進不去,
但至少應該還是有第一時間『可以允許徒步或空投進入』的地區。
但中央似乎連這樣的問題意識也沒有。
由劉揆謂:中央與地方,以媒體為溝通媒介可知一二。
接著,若是同意『有第一時間可以允許徒步或空投進入,架設通訊結點』的地區,
則應該是誰要去做這個動作?
憲法第36條規定,總統統帥全國陸海空軍。
(詳細探討,例如本問題是否會因採實質總統制或雙首長制而有異,
並不在本文探討之列,且縱採雙首長制論者,
目前亦為多數聚合時期。故本文認為此問題亦無須討論)。
綜上所述,若肯認有些地區須架設通訊結點,
則應該是總統需下令陸軍相關單位執行此一動作,應無疑義。
救災到底要中央為主或地方為主,我認為這個問題太籠統,
必須細分項目討論之。例如通訊這一點即為適例。
架設通訊結點應該是中央為主才對。
至於其他項目,例如統計目前各轄區的災害、招募義工等等,
便應屬各地方的救災中心所要做的事。
另外有一點值得提出:開通聯外道路甚至是主要道路,
或是在重機械可以進入的地區開挖搶救等等事項,
我必須很殘酷的指出一點,重機械在此情況下,永遠是『有限財』。
而必須要有人決定順位。
雖然一定會被罵,但我還是要在這假設一個這樣的例子:
A地區是偏遠地區,有一戶人家四口被埋在土石流當中。
重機械開過去要兩天。B地區有一百多人被困在山上,
聯外道路全部中斷,估計修復道路要花四天以上的時間。
你是救災應變中心總負責人,
且你目前手上只有一台開挖的器具,你會如何選擇?
(本例只想彰顯『有限財』之概念。)
而,中央成立的救災應變中心,便是要排出這樣的救援順序!
(但當然不是剛剛那個例子。)
我由新聞上看到的,似乎是台南縣想調,就自己去調;
高雄想調,就自己去調。那各縣市首長,當然會優先自己的縣市!
而正確的作法應該是,中央應變中心掌握手上所有的資源,
將所有受災區受災狀況,哪些地方要搶通等等做出排列順位計畫。
二、依災防法第13條: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
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
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
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
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啥時成立的?地方又啥時成立的?
就我看新聞的感想,中央應變中心就算一開始就成立,
似乎也沒有發揮太大的作用,例如九日在嘉義,
馬英九他親自打電話給台北市消防局長即可觀之。
這應該就是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工作才對。
調個救援物資都要總統親自打電話調,那總統要打多少電話?
不該是這樣的阿!應該是中央接獲各地方中心,
統計需要多少物資,再由中央應變中心通知北部各縣市單位調借。
這個例子除了凸顯中央應變中心的無能之外,
亦凸顯馬總統一開始似乎完全沒有救災團隊的概念。
三、到底要不要頒布緊急命令?
先來看看緊急命令的定義:總統身為國家元首,
對國家之存續安危自負有重大之責任。
一旦面臨突發之狀況,自當有緊急應變之權力,
以較為簡化之政府程序,達到集中事權保家衛國之目的。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請併參之。
請注意本增修條文對緊急命令之限制:
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為什麼要賦予立法院這樣的事後追認權?這是為了避免總統濫用緊急命令!
例如88年9/25日李前總統公布之緊急命令,
其中第九款提到:政府為救災、防疫、安置及重建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
得指定災區之特定區域實施管制,必要時並得強制撤離居民。
其中的強制撤離,當然是對居民居住遷徙自由此一基本權做出限制,
而自須由立院做事後的監督把關,始可制衡。
同樣的第七款:中央政府為迅速執行救災、安置及重建工作,
得徵用水權,並得向民間徵用空地、空屋、救災器具及車、船、航空器,
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
本款也是對人民的財產權做出限制。
例如載運口糧的汽車不夠,政府可以徵用你的汽車。
所以你半夜三點可能被門鈴吵醒,
打開門一看是國軍弟兄或其他行政機關人員,
口頭告訴你現在總統頒布一個緊急命令了(或給你一張書面),
請你把你的車鑰匙交出來,我們要徵用你的汽車。
請問你做何感想?
緊急命令是一種非常態的產物,
而且它必須在很短的時間被設計出來,
發布後也只給立院十天的期間審閱。
裡面可能很多侵害人民基本權的條文,要件的設計因此而變的較殊於討論。
再回來看這些緊急命令的條文,
在後來都納入了目前這部災防法當中了,有心者可一一比對這兩者。
如果現行法制有不足的地方,才需要頒布緊急命令。
目前現行的災防法應該是足以處理問題了,
至於上篇新聞所提的,是否須總統頒布緊急命令始可出動陸軍,
全面架設通訊結點,我個人是初步認為這應該就是總統職權了,
但詳細的內容運作我還要再查閱一下相關條文。
(待續)
補充衛星電話之部分
補充衛星電話的部分:
http://tinyurl.com/moc53y
1.災防法第3條以下…就『誰』要訓練鄉公所如何使用衛星電話這件事,
來看看災防法的法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
務之權責如下: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
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小結:由此觀之,訓練鄉公所人員使用衛星電話一事,
在這次的水災當中,似乎應該是經濟部"研擬訂定"災害防救計畫,
(抱歉我不會上色)
並指揮、督導縣政府確實盡到此一訓練動作。
想像中應該類似被燙傷的沖脫泡蓋送有類似的步驟:
在有災害之虞,就要先架設衛星電話,並在災害發生之後隨時通報災情。
在災害嚴重到必須撤離時,可以的話先帶著衛星電話逃生,
接著初步統計災害損害、範圍、聯外道路是否中斷等等,
並架設衛星電話回報。若是情況相當急迫,只能先逃生,
在災害穩定下來後,想辦法取得安放在鄉公所內的衛星電話…
之類的步驟。
接著要指揮、督導縣政府執行此一預防演練。
第六條規定: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五、
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第七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
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
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配置專職人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
;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小結:首先,依第二條名詞定義,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故由第六條觀之,該中央防救會報
(行政院長、副院長以及其所派兼或聘兼的委員)
要核定剛剛經濟部訂出來的業務計畫
(復依第二條名詞定義,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
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並且要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督導,考核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第八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 (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第九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市) 長就有關機關
、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小結:縣市政府也要核定轄區內災害之防救計畫,
請注意,剛剛的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是要『核定』;
這邊的縣市政府也是『核定』,
但剛剛的中央主管機關,條文用語是『訂定、研擬』。
兩者之差別顯而易見。
另外縣市政府要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事項,
以使用衛星電話為例,
大概就是不定期抽幾個鄉公所來考,派人員前往看他們裝的怎樣,會不會用。
第十條規定:鄉 (鎮、市) 公所設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鄉 (鎮、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第十一條規定:鄉 (鎮、市) 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
集人由鄉 (鎮、市) 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 (鎮、市) 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由
鄉 (鎮、市) 長就各該鄉 (鎮、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
小結:幾乎同上。
總結:綜上所述,由法條觀之,
1.如果該訓練計畫經濟部『有』研擬的話,
那經濟部還要指揮、督導縣市執行該訓練計畫。
縣市政府也要要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事項。
此外中央防救會報也要考核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所以,如果經濟部叫縣市做了,縣市沒做,那此時縣市有錯。
而且中央防救會報應該也有一定責任。
因為他們若定期考核,便可發現縣市根本沒有訓練鄉公所。
2.若是經濟部『根本沒有』研擬的話,那經濟部有錯。
而且中央防救會報應該也有一定責任,
因為他們要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由目前新聞,尚不足知經濟部有無擬訂此一訓練計畫。
因此徑認鄉公所不會使用衛星電話,一定是地方政府的錯,此說法過於武斷。
且前已分析,此時中央防救會報也應該有一定責任。
2.剛剛是預防的部分。接著回到本文重點『救災』。
接著假設幾種情況:
情況一:該地區根本無法使用衛星電話。
例如鄉公所整個被土石流淹沒,或鄉公所會使用衛星電話的人已死亡。
於情況一下,似乎仍有陸軍通訊部隊試著進入該地,
架設通訊網路之必要。
情況二:本情況是假設所有鄉公所均有配置衛星電話可用,
但訓練不足(或根本沒有訓練),因而無法通報災情。
這個情況,在各級災害防治中心於第一天災害發生之六小時內,
或12小時內仍未接到訊息時,
似乎應該認定該地區係『已無法使用衛星電話』之狀態,
從而仍應派遣陸軍通訊部隊試著進入該地區。
頂多該陸軍通訊弟兄進入了該地區以後,才發現…
原來可以使用只是你們不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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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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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fen2006 來自: 118.169.205.202 (08/18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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