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真相調查委員會之我見
※ 引述《jerryen (jerry)》之銘言:
: 如果總統永遠只提名自己人
: 你能怎麼半
: 永遠不給他過嗎
: 那總統會說在野黨杯葛執政
: 監察院的設計就是要監督制衡其他權利
: 各黨團均勻分配堅委沒什麼不好的
: 這樣權力才能制衡
: 否則乾翠把監察院費了
: 變成三權分立制
你這個說法有一個根本的問題,在於:政治權力的分配是否要反應到
所有憲法機關的組成上。行政權和立法權的話,有各種不同的分配方式。
無論如何是相應於某個特定時空下的政治勢力分配。但是行政權與立法權
之外的權力,就未必適合。權力分立制衡是機關間的制衡,不是政黨間的
制衡,你這裡對於「制衡」的用法是相當少見的。
總統是否只提名自己人,這個是立法院自己可以透過組織法來處理的
問題。像大法官的提名有五款資格規定,依任一款被提名的都不可以超過
三分之一。想找到那麼多自己人,恐怕不是那麼容易的。如果立法院在組
織法上也給考試院和監察院這種設計的話,自然不需要擔心總統提自己人
。而總統提出來的人沒過,就算說在野黨杯葛,他還是得補提名到足額為
止。否則有些機關會由於不足法定開會人數,運轉不下去。
過去在威權時代,蔣介石提的大法官,就曾經因為得罪了萬年不改選
的立法院、國民大會、還有至少有省市議員互選一部分的監察院,導致大
法官被提名人雖然形式上被同意,但就任前就辭職的結局。當時的理由是
形式上如果不通過,蔣總統面子掛不住;但那兩個候選人自己要知所進退
。以蔣介石的權力,都不見得能夠隨心所欲地讓任何他提的人選得到自己
人的通過,何況是今天的總統?
雖然孫文的五權憲法是一個不好運轉的制度,但它確實點出了一個重
點:必須有一些權力是非政治性的,即使在組成時無可避免地是由另外兩
個憲法機關、亦即依照政治勢力現實分配的行政與立法來分享權力,但透
過身分保障、任期差異與獨立職權,其出身背景最後往往不見得與提名人
想要達成的目的相同。因為對這種機關來講,爭取並維持國民的信任是最
重要的事情。他倒向任何一個政治勢力,對機關生命來講都會是傷害。
像監察院、考試院現在所擔當的功能,事實上在其他國家也都是盡可
能讓他去政治化。司法院當然是最典型的。無論像美國那樣是終身職、或
者日本用定期國民信任投票制,都有相同的目的。國內常見的立法例裡面
,只有法國的憲法委員會是按比例組成。但也不是按政黨比例,而是由總
統、總理和國民議會﹙直選的下議院、相對於間接選舉的參議院﹚各分得
三分之一的提名權。但這個委員會擔當的功能是法律的事前審查,他們工
作的結果是要直接回到政治部門﹙行政與立法﹚去的。用三個權力機構﹙
而非政黨﹚來分享,制度上也說得通。
另一個必須考慮避免讓所有憲法權力都依照政治勢力版圖來分配的理
由,是考慮到有所謂勢單力薄的絕對少數﹙亦即美國說的insular and
discrete minority﹚。這種少數人就是不管怎麼選舉、永遠不會變成多數
黨、永遠沒有足夠的代表、容易被多數人遺忘的群體。不管是兩黨政治或
是所謂溫和的多黨制,這種人永遠存在。台灣現實的例子就是原住民和等
待國籍中的外籍配偶。這時候如果沒有非政治性的機關,以優先保障少數
的原則來實現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承諾、也就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利的話,多
數暴力是很容易反覆發生並且不斷擴大的。
這裡可以岔出去提一下:被國內政治學者認為相對比較穩定的內閣制
,同樣就是二十世紀前期在歐洲導致極權統治的制度。而且這不是德國的
專利,歐洲各個所謂先進國都在一次戰後有類似的經驗。二次大戰的主要
軸心國,德、義、日通通都是內閣制。反而是被認為會有死結的美國沒有
。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在於:內閣制的常態是行政與立法的多數會吻合。當
兩個多數把多數利益的政策推到極限的時候,憲法的界限很容易被逾越。
由此可小結:不管是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或是所謂特別調查委員
會,假使其共通的精神都是在於獨立行使職權的話,真正重要的地方不應
該是總統提名、國會同意,毋寧是在於其獨立性的保障。臨時編組不容易
產生獨立性的保障,這個用膝蓋想都知道;因為委員會解散之後,大家還
要回去重操舊業過日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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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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