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反320公投連署書---

看板politics作者 (統計好難喔)時間20年前 (2004/02/24 21:03), 編輯推噓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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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ffen (夜空的另一端)》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ianzhan 看板] : 作者: Diffen (夜空的另一端) 看板: Lianzhan : 標題: Re: ---反320公投連署書--- : 時間: Tue Feb 24 20:59:34 2004 : 同一篇文,摘自媒抗.... : --------- --------- : http://www.socialforce.org/phpBB/viewtopic.php?p=95204#95204 : 學者反公投 阻礙憲政發展 : : 作者:pharisee 發表於:2004/02/23 15:04 : : : 但「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 : 賦予總統的公投發動權, : : 明確規定以 : : 「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 : : 為前提要件。 : : 大家都知道, : : 主權是國家存在的基本要素, : : 因此所謂「主權有改變之虞」, : : 用最通俗的話來說,就是有「亡國之虞」, : : 也就是非到「國家危急存亡之秋」, : : 總統不可輕易啟動。 : 老師們,讓我們就法論法。「之虞」,白話的說就是「有可能」,這一點無庸置疑。不 : 過,「之虞」是不是「非常非常有可能」,而需要達到「危急存亡之秋」的程度?按文 : 義解釋有疑義時,應輔以體系解釋,此為昔日老師們的教誨,學生不敢或忘。試找尋法 : 條上有「之虞」兩個字的,舉例如下: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八條第三款:「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有下列情形之 : 一者,非屬無害通過︰三 蒐集情報,使中華民國防務或安全有受損害之虞者。」請問 : 這裡的「之虞」,是不是要以「馬上會損害國防」作解釋? 是的 請參考丘宏達國際公法 :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 : 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 生命、身體、自、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通知治安機關予 : 以保護,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請問這裡的「之虞」,是不是要等到立委已經 : 被追殺了才算數? 差不多 當有具體的人事物時 比如說恐嚇信說何時何地如何 : 行政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 : 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三 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四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 : 者。」請問這裡的之虞,是不是要眼看著抵抗要開始了、眼看著執行行為就要失敗了, : 才可以請求其他機關協助?預先料想的可能不算數? 當然不算 如果預先料想的可以 那一般人來亂想就可以 還要動用公權力??? : 如果上面的解釋還不夠充分的話,那麼請看以下這些條文: : 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 四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 : 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 : 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如果「之虞」不僅指「有可能」,更指「非常非常有可能」,那麼上述條文的「非如何如 : 何」,就是贅文,而不是更進一步描述「之虞」二字在本條所需的程度。若「非如何如何 : 」的部分不是贅文,那麼「之虞」應該就僅僅是「有可能」而已。 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權如果能做這種任意解釋的話 那人民的憲法基本權不知要擺哪裡 我不知這是哪一派的見解 目前國內沒聽說 : 經由體系解釋,可見強認為「之虞」不但意指有可能更指緊急的見解,並不合於現有的法 : 律條文。那麼,請問各位老師,為什麼要在解釋公投法時,採取不同的標準呢? : : 如果 : : 今天僅以對岸部署了 : : 四百九十六枚飛彈為理由, : : 就認定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 : : 請問還有什麼時候不是緊急狀態? : 鄰國如果只是部署飛彈,我沒有意見。但是部署之外還一再揚言將要使用,這就叫「之 : 虞」,甚至於比法律上使用的「之虞」兩個字更加急迫的「之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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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行政法不能貿然用刑事法的概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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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140.112.214.225 02/24, , 2F
妳以為行政法的觀念是從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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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同的法律 保護的重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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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有行政效率的考量 這點跟刑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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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你要跟我爭執的爭點在哪 可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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