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經濟中可以扮演的角色(一)

看板politics作者 (中華民國萬歲)時間20年前 (2003/12/18 20:50), 編輯推噓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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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期待政府可以提出什麼樣重大的計劃,經濟就可以起飛或脫困, 實則無異於緣木求魚。事實上,經濟是不能用"拼"的,政府對經濟活動介入越多, 只有可能越搞砸經濟。 但大家都想賺錢,那為什麼有的國家或地區繁榮, 有的貧困,其實還是取決於政府的作為。 如果政府想扮演球員的角色,是惡化經濟問題的第一步。在前面的回文中, 我已經說明了為什麼凱因斯學派的財政刺激政策,實際上很難符合原始的簡化設定 因而往往把事情弄得更糟。有人或許會說,那為什麼"經濟專家"都這麼做? 一.他們可能根本只是半調子,把為了簡化教學的簡單模型看完,就開始發表應用政策 (像幾年前一位桃園縣出身的立委,為擴大支出方案辯護時, 第一句就是讓我昏倒的"因為支出有乘數效果..."。而某黨的說帖,更有這麼一段 "但政府在經濟不景氣的時侯反而應該擴大支出來刺激景氣回升,否則就會造成 通貨緊縮、百業蕭條,這是經濟學的「基本常識」。"害我當時好生緊張,這是什麼時候 加進來的常識? 漂亮的乘數效果只存在教大一的基礎經濟學的極簡化模型中, 事實上,當IMF的經濟專家在挽救97金融危機時,對被援國都有一項"緊縮財政") 二.他們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當過部會首長的老師,在某羅斯福路上的大學是 大王椰子樹葉掉下來都可能不小心砸到一個現任或前任部會首長。 不過他們當官時公開說的話,和課堂教的內容,好多都不一樣。因為宣佈的內容常都是 在配合層峰,或執政黨立委和派系的要求後,"調整型"的結果。 很簡單地,沒有工程,哪來款項給樁腳? 沒有爭取到福利,怎麼宣傳自己政績斐然? 其實也不是某一位都心口不一,唯一一位一直心口如一的,就成了史上最短命的部長。 所以往往政策成敗或政府好壞的差別,常常在層峰的決策考量時限的長短(五年? 一年?) 或是層峰是否願意幫這些技術官僚壓制立委和派系要求。(至於哪個總統比較重視 幫技術官僚化解壓力?很抱歉,事涉敏感,我不打算提及。 再說如果我說出結果,我無法猜想在這裡將會挨到多少炮轟。) 那麼政府到底該做什麼? 其實盡是些踏實不浮誇的不起眼工作,很容易在政治爭吵中被遺忘的。 一.如同前一系列所述,扮演好裁判角色,建立明確且適當的遊戲規則, 二.辦理外部效益重大的公共財。最容易想的實例就是道路警政之類。 但其實這些公共財的興建與否,和景氣無關,該建就該建,不該建就不該建。 所謂的十大建設之所以貢獻巨大,並不是因為十大建設對抗了景氣衰退, 而是十大建設配合了社會當時結構改變的新需要。(當然,中船是大敗筆...) 三.解決公共財的危機,避免對共用資源的過度,或協商成本過高的外部性成本問題。 不過第一項,因為"成功不在我"(好比沒人會關心世界大賽裁判是誰,除非他大誤判...) 而常被忽視。 第三項,通常又怕得罪人,所以容易畏首畏尾。 至於第二項,最常見的通病就是過度建設...建了一堆綜效不高的千萬廢墟。 被建的地方當然歡迎,而承包商也高興,政府官員當然也會大力宣揚其利益。 而在這方面,由於資訊優勢,實質了解綜效是否抵合成本者正是上述三者, 但他們也都是受惠者,所以在資訊不對稱的情形下,很容易造成"政府失靈" 這一篇將論及第一項一個政府的作為如何影響經濟結果的實例 民國91年1月1日起,由於以前有不少公司用人頭公司名義來進口貨物, 在國內各級盤商銷售時都不開立發票,逃漏營業稅,因此進口貨物營業稅 改制為提前由海關代徵。也就是說,在你貨物還沒賣出去賺到錢時,就得先 繳保證稅款。 在該年改由年改由海關代徵進口貨物營業稅後,稅收大幅成長。雖然關稅總局宣稱, 91年第一季全國營業稅實徵數較去年同期增加107億7,907萬元,增幅13.7%。 稅收大幅成長。表示新制的貢獻是極為明顯的。先不提這裡的營業稅成長是 因首季實施新制先把未來幾個月的稅款預課, 就90年營業稅實收124,669百萬元,但91年營業稅實收131,417百萬元 而90年尚為近幾年景氣之最谷底,新制對稅課增加是有限的 另一方面的問題是,由於進口商通常是大量進口半年以上所需的貨品量, 只要銷貨期長,就會拖延甚久才能抵扣回全部進口營業稅, 目前國內進口貨品平均周轉率為三個月,甚至長達半年、一年 更可能成為滯銷貨,雖然進、銷項營業稅可以相互抵扣。 但就業者營運而言,仍因資金積壓造成沈重利息負擔,有的甚至高達千萬元以 上,而稽徵單位自申報至退稅又約需時間約兩個月,更加重資金積壓問題。 如果在不景氣時,更是雪上加霜。 另外,因報關業者多不可能代墊這項龐大稅款,致業者尚須逐筆自行到銀行繳交 ,增加人力作業成本,與銀行匯款手續費。 其中最大的衝擊是,因而出現蘇富比因課稅問題不來台展覽的事件。 而就瑕疵品而言,現行規定只允許換貨者可免再徵營業稅,否則無法抵扣退回 ,也就是說如果收到貨物不良,因此拒絕再向原貨主採買,雖然他們當然不用 為此向貨主付貨款,但已繳納營業稅則無法退回。 當年九月修正為發現貨物不符並立即報關退運出口者,其已納營業稅可准予退還, 但進口人如為個人,其已納營業稅仍無法申請退回。 而加工出口區廠商內銷貨物,也必須向向海關提供內銷補稅按月彙報押款 保證金額度,加計5%營業稅。原制為依月平均外貿推廣費萬分之 4.15的兩倍計算。 另一個產生的問題是,過去國內沒有生產的機器設備,只要提出證明獲得工業局證明, 即可免稅進口,但新制規定對進口機器設備一律於通關前課徵5%營業稅。 不過,新竹及台南科學園區則依然享有進口設備免稅優惠,對於同是高科技產業 的業者來說,形成另一種稅制的不公平。 對動輒百億元的設備來說,加課5%營業稅,即增加五億元的稅捐負擔。 雖然財政部聲明進口機器設備的廠商可以在申報當期營業稅時, 扣抵銷項稅額,申請退稅。但相對起竹南科的同業,等於你要先積壓五億元 在海關,如果銷項稅額不足扣抵,則待下二月繼續扣抵 (比方說新一代廠於元旦進口設備一百億元投產,但因該公司因需熟悉製程 ,使營收增加緩慢,需一整年銷項才達百億) ,則更會變成平均六個月始能"拿回"款項。也就是說本來為了使 稅捐公平的政策,變成在另一方面製造了新的不公平 如以平均每月平均百億美元進口計,而因此導致全國款項如前所述狀況, 設樂觀的以平均銷售週期或抵回稅款加政府辦理時效僅五個月計, 以每季來說,如以融通利率5%計,即代表全國進口商變相多負擔十億利息成本, 因此,雖然政府的新制有利減少逃漏與政府頭寸,但就稅制便民原則來說, 這也是成本極大的政策。 舊制基於為商業發展考量,等交易完成再課稅, 而後來的政府則為課稅方便與調頭寸之利改採新制 二者之間如何取捨,我想這交給各位自行決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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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個 漂亮的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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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好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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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文章反應真冷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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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的是.譬如說開放三通.工作機會相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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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會減少.但這時政府應該扮演角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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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一系列提過,這是短期和長期的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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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前面那三篇嗎.瞭解..爬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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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我臺灣的經濟發展與現行政策(一)^^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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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還是講得太文謅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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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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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_uQAL_f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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