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慢簽

看板pharmacist作者 (釀思釀愁釀成觴)時間11年前 (2013/04/06 15:19), 編輯推噓7(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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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3:29,
慢箋九十天內都有效吧 那上面的時間或之後都可以領藥
04/06 13:29
引用健保局的公告內文 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NewsDetail.aspx?No=979&menu=9&menu_id=544 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指醫師開給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的長期用藥處方箋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有效期間為自醫師開給處方日起3個月內有效,「慢性病連續 處方箋」得分次調劑領藥,每次調劑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30日以內之用藥量,且每次 給藥28天以上時,可以免藥品部分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9條規定,持慢 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領藥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7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下一個月之藥品。 上文之意指 如果今天你過了IC02的領藥期限,雖然此處方簽仍為有效(90天內有效)... 但是你如果想要免費領取慢籤藥物,就只能夠再領取一個月份的量... 要嘛就是跳過第二次IC02的領藥...等第三次IC03的領藥期限領取IC03的藥品... 要嘛就是領了IC02放棄IC03... 因為你剩下的時間若要領取藥物將會不足28天...必須付藥品的部分負擔費用... 因為基本上沒人會願意這樣...都會乾脆重新看診開慢籤...(被健保慣壞的台灣人)... 而原原PO所聽到的那個方法...是因為有一部分的藥局的慢籤領取還未使用過卡... 所以才會有緩衝的時間...因為若是需要過卡...健保局將會以過卡時間為準... (藥局的過卡是以健保局所要求的記錄為目的...) 但是領取慢籤過卡已經是趨勢...而用藥也是以按時按量為原則... 為了原原PO的健康著想... 所以還是衷心建議按時領藥按時按量服藥.. 絕非慢籤90天內都可以領藥...請不要自誤誤人...謝謝... 不要去藥局魯說要領藥... 更別搬出PTT上說的話...認真你就輸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0.141.20 ※ 編輯: sugarli 來自: 115.80.141.20 (04/06 15:27)

04/06 16:06, , 1F
慢箋上單次處方28天,天數不足可以更改調劑天數嗎?
04/06 16:06, 1F

04/06 16:11, , 2F
吃完掛號找醫生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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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6:12, , 3F
自己改應該會被認定資料不符不給付...
04/06 16:12, 3F
M大說的很好... 調劑天數的確不能改... 所以說到底...還是得要在規定時間內領取啊... 過期了...就得少領一次...少一次就是少一次... 就算讓你領了...那你第三次IC03就得延後領... 那你的回診還是得延後...否則醫師過卡的時候發現時間太近還是不敢開... 其實還是一樣的意思... 其實健保局就是這樣...沒有一份明確的法規把所有的問題訂出方案來... 只是用許多框框分別限制出一個範圍... 現行的方式多半是許多規定下的交集結果.... ※ 編輯: sugarli 來自: 101.15.73.240 (04/06 16:38)

04/06 16:34, , 4F
自己改可能會被認定任意修改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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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6:34, , 5F
這樣若是病人超過天數來領藥,但是慢箋沒有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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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6:35, , 6F
給不給?這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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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6:39, , 7F
還有,病人時間錯亂,領了一次,後面那次接近回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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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6:39, , 8F
建議他回診,他卻說慢箋沒有過期還可以拿,而且沒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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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6:40, , 9F
能拒絕嗎?也可以討論。
04/06 16:40, 9F

04/06 16:41, , 10F
阿抱歉我囉嗦了點,只是碰到過這些問題,而且是健保的
04/06 16:41, 10F

04/06 16:41, , 11F
規定漏洞,所以想提出來除了討論也是提醒,有點無奈..
04/06 16:41, 11F
我建議可以以處方簽上所註明調劑日期限制藥局調劑為由來拒絕調劑... 因為調劑日期也是處方簽明文寫定的內容之ㄧ... 效力應等同於處方日數... 比方說...雖說慢籤有效是90天...但這也是在有開立這麼久的前提之下... 如果只有開兩個月...也沒有慢籤有效90天的道理... 也就是...假設我今天藥局拿到一張北榮的慢籤... 上面如果寫明第二次領藥範圍為4/2~4/9(假設啦)... 如果病人不在此範圍內...就以此為據婉拒調劑...也不算無故拒絕調劑啊... 雖然每一家的慢籤標示方式皆不同... 但是就看清楚各家的寫法...依此就能減少本身與病患之間的爭議... ※ 編輯: sugarli 來自: 101.15.73.240 (04/06 16:49)

04/06 16:59, , 12F
是沒錯,能依據的就是這個地方,但各醫院差距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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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7:00, , 13F
該病人固定一間醫院還好,若是換過醫院,可能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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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17:00, , 14F
疑慮出現,有待各位注意了。Orz
04/06 17:00, 14F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9 請留意第28條的部份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 、第二十四條自發布日施行。 而第24條就是提到可提早10日開始領取的部份... 也就是從去年(101年)11月6日就可以開始適用了... ※ 編輯: sugarli 來自: 101.15.192.178 (04/06 17:10)

04/06 17:46, , 15F
感謝~~~
04/06 17:46, 15F

04/06 21:52, , 16F
調劑日期是醫院規定的喔~是可以更改的..沒有固定!!
04/06 21:52, 16F

04/06 21:53, , 17F
有些醫院直接提早十天~ 有些提早四天後面6天
04/06 21:53, 17F

04/06 21:55, , 18F
以現行法規來看..應該是...只要兩次領藥 間隔18天
04/06 21:55, 18F

04/06 21:56, , 19F
且都在90天範圍內..沒有不給領藥的道理!!
04/06 21:56, 19F
s大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有說明如果延後給藥...那後面的領取及回診都得延後...並非不知道這樣的狀況... 更何況...你堅持90天是沒有意義的... 請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3條 本保險處方箋有效期間,自處方箋開立之日起算,一般處方箋為三日(遇 例假日順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依各該處方箋給藥日數計,至多九十日 ;處方箋逾期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調劑。 同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分次調劑;每次調劑之用藥量,依前條規定。 如果加上就診的那次只開了兩個月的慢籤... 你在文中一直堅持90天... 會誤導提問的一般民眾...因為慢籤如果開了兩個28天... 那有效期間也只有56天...並非90天... 我知道s大很清楚差別...但我擔心的是你們這麼說法會誤導一般民眾.. 所以請容許我依字面鑽牛角尖... 領藥日期的確是各醫院自行計算的...所以範圍的定法也花樣繁多... 但s大還是有一樣的問題... "並非隔18天"...請依法規正確解釋... 如果處方籤每次領取量開立是30日份...就必須間隔20天... 正確的說法..."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 說真的如果完全照s大的字面這樣跟民眾說明...或者是調劑申報... 真的還不如完全照著處方籤上面所寫明的期限給... 你們家的慢籤核刪放大會被健保局刪到老闆想哭...

04/06 22:11, , 20F
其實是ㄐㄧㄢ箋
04/06 22:11, 20F
sdbb大大... 沒錯...是箋... ※ 編輯: sugarli 來自: 36.228.125.6 (04/07 01:16)

04/07 15:42, , 21F
ㄜ.我單純想說.第90天來拿藥.一樣會給一整個月份的藥
04/07 15:42, 21F

04/07 15:43, , 22F
XDD
04/07 15:43, 22F

04/07 15:43, , 23F
前提是 都符合法規...
04/07 15:43, 23F
^^^^^^^^^^^^^^^^^ 問題是 法規根本不是這樣寫的... 都說了不要再堅持90天了... 誰的處方籤一定是開90天的啊... 28*3的也很常見啊... 敝醫院也很常開立兩個月的慢箋... 法規明明就不是寫90天... 你這樣的寫法很容易讓一般民眾誤解... 你可能不清楚當病人有誤解...所會造成的困擾吧... 看太多隨便說明錯誤資訊誤導民眾的狀況了... 對我來說...這跟賣假藥沒兩樣... ※ 編輯: sugarli 來自: 114.25.157.196 (04/08 01:46)

04/11 17:48, , 24F
被病人罵過,他在第89天要來領第二次,以有管藥來不及為由
04/11 17:48, 24F

04/11 17:49, , 25F
委婉拒絕請他直接重新看診,沒想到我是錯的,於是我純服務
04/11 17:49, 25F

04/11 17:50, , 26F
拿病人健保卡跟處方直接幫他去醫院領....
04/11 17:50, 26F
文章代碼(AID): #1HNyoO9w (pharmac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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