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誰要買病狗狗? 保障消費權益 從修訂寵ꨠ…
其實我國的動物保護法已經有規定 只是沒有明確的範圍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
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
適當之食物、 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
、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
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雖然好像有規定 但是卻非常不明確
充足的活動空間到底是多大 五十坪? 十坪 一個鐵籠的範圍?
溫度要維持多少
長毛狗是不是夏天都要吹冷氣? 怎樣叫做不必要的騷擾跟虐待?殺神豬算嗎?
(把一隻豬養到一千斤 算虐待嗎 夏天吹冷氣耶!)
這個連一般的飼主都規範到了 一般的飼主的規範跟繁殖業者的分別在哪?
其實我國的動物保護法還頗嚴格 指示執行上很難實現 坦白說 定好看的
真的要實行 首先所謂一堆流浪動物的保育場 就會被先撤掉 幾乎都很不乾淨
並且動物都超收(不良的狗販 先抄夜市的也可以 但是自家繁殖的勒?)
是不是只要養狗 都規定一定要結紮 !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並得甄
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相關工作。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得出入動
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
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從來不知道有這種公務人員! 怎麼考試 怎麼任用 怎麼訓練
幾乎沒看過相關報導或是規定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
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菜市場殺雞沙鴨殺魚 殺豬牛....等 我想殺狗殺貓也是可以 只要沒有公告禁止
(我找不到 有那些行政命令或是規則有寫)
食用的狗貓 有何不可 台灣或許食用狗貓的人數少 人民對狗貓不感興趣
所以就該批判吃狗貓的人嗎 我想討論一下 因為我不知道 吃狗跟吃牛有啥差別
只要他有用最少痛苦人道方式為之 到底是差別在哪
如果有人可以討論提出不同看法也行 畢竟
牛 可以算是經濟動物 但是也可以算寵物吧 狗反之亦然 豬也是 雞鴨也是
那貓狗到底那裡跟這些動物不一樣 還是只是因為養的人多 所以不能吃 ?
還是食肉都不是很好 改吃素!?
動物保護法還有很多可以討論的地方!! 我沒有很研究 所以只提出一點點小看法)
動物保護法還可以牽扯到台灣本身的風俗民情 殺豬公 菜市場現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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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2:3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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