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pt要求離職期間?

看板part-time作者時間12年前 (2014/03/30 11:13),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jonjes (HONOKA)》之銘言: : 最近提出了離職的請求(明明應徵外場,卻被叫去內場)有簽提早2個禮拜提出不然不支付薪水,所以是做到下禮拜日。但已經提出了 : 但這樣有意義嗎,如果都不想做了,那這兩個禮拜都請假他們不是會更麻煩嗎 : 還是就算簽了也可以3天後走人? 基本上 三個月以內 離職是不需要任何告知可以隨時走人 換言之 我也可以只做當天告知完後 隔天就不做 基本的禮貌告知還是要有 不是不告知直接隔天跑了 不過你是三個月以內的話 看是否隨時執行... 三個月以上至一年以內 就只好要照10天之前提出 最主要薪水是看你實際出勤 勞基法 第43條 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 不給工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132.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art-time/M.1396149232.A.A4D.html
文章代碼(AID): #1JDulmfD (part-time)
文章代碼(AID): #1JDulmfD (part-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