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澳音樂家「排練咳嗽」 國家交響樂團員震驚:有跟指揮、副首席握手

看板nCoV2019作者 (Jeff)時間4年前 (2020/03/06 22: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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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疾病管制署致醫界通函第411號(2020/2/16): https://s.yam.com/7pMW4 各位醫界朋友,您好: 為加強COVID-19(武漢肺炎)疑似個案偵測,及早防堵病毒於社區及醫療院所傳播,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經諮詢專家再訂定「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及個案處理流程」(如附件1), 請醫師配合加強通報及採檢︰ 一.14天內具國際旅遊史或接觸史,且醫師高度懷疑新冠病毒感染之發燒或呼吸道感染個 案:進行一次咽喉擦拭液採檢,並至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之通報疾病「其他」項下「疑似 新冠病毒感染送驗入口」進行通報送驗,同時填寫「旅遊史」之「旅遊國家」。 二.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群聚現象者:請循原流程至「症狀通報系統」通報送驗,如懷疑與 SARS-CoV-2有關,請與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聯繫通報送驗方式。 三.「抗生素治療3日未好轉且無明確病因」、「群聚事件個案」或「醫護人員」之肺炎 個案:採咽喉擦拭液及痰液,並至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之通報疾病「其他」項下「疑似新 冠病毒感染送驗入口」進行通報送驗,同時將X-ray及門診或入院病摘上傳至法定傳染病 通報系統。 四.肺炎個案如採以上方式通報送驗,可安排住院,醫院對個案並應採取標準飛沫及接觸 防護措施。 五.病人如無須住院,請給予病人適當衛教,並提供自主健康管理應注意事項(附件2), 請其於簽收聯簽收後返家自主健康管理及等待檢驗結果,於接獲通知檢驗結果前,留在家 中,不可外出。 ...... 仔細看疾管署的條文,並沒有「有旅遊史」+「有症狀」就符合檢驗要件這種事, 必須要加上「醫師高度懷疑」才行,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至於為何疾管署需要加上「醫師高度懷疑」,又為何不是寫「懷疑」而要寫「高度懷疑」 ,其實原因是顯而易見的。 引述《XperiaArcS (我不是索飯)》之銘言: : ※ 引述《Tosca ( )》之銘言: : : 台灣至今的輕症 通通是確診個案去疫調後才抓出來 : : 像今天這位澳洲音樂家 在澳洲大概是無差別入境有呼吸道症狀 就一律篩檢才抓的到 : : 今天大家可以回來想想 這音樂家 入境健康卡就填寫有咳嗽症狀 : : 他在台灣待八天 中間變嚴重還被抓去看診所 為什麼這樣都抓不到他 : : 沒錯 你想到了 因為他 不夠嚴重 今天如果 台灣全面入境有呼吸道症狀就篩檢 : : 這位音樂家 2/23入境 海關那邊就先做個抹片 其餘都照常 一樣能讓他入境 : : 等2/24報告出來 如果是陽性 是不是就有機會避免掉2/28 3/1的音樂會? : : 就算第一關海關那邊陰性 好 第二關 2/27看診所 14天內入境有呼吸道症狀 : : 請診所醫師一律做抹片 送檢 是不是也有機會2/28 2/29檢查報告出來 : : 你至少也避免掉後面那班去澳洲的飛機感染 結果現在 兩次機會都沒做篩檢 : : 我重覆一次 不是沒篩檢到 是根本沒做篩檢 : : 結果下場就是2/28 3/1音樂會+去澳洲班機 通通中獎 : 推文原PO還有補充: : : 我告訴你啦 現在第一線診所 遇到14天入境的 一律都是轉去大醫院 : : 請他們看 順便請他們決定要不要篩檢 : 看了推文沒有人提到時序,這邊我想補充一下 : 2.16以後有擴大檢驗範圍: :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4348820 : 十四天內有國外旅遊史,出現症狀經醫師判斷,即可採檢。 : 這位音樂家是2.23入境,出現症狀應該是符合這個「擴大檢驗」的, : 結果他不但入境還去看了病,卻沒有被檢驗到。 : 照TOSCA板友在推文提的第一線診所應對方式, : 看起來是這個音樂家去診所時,診所沒有轉給大醫院? : 這個話題我覺得不是刻意找碴。 : 畢竟是「有旅遊史」+「有症狀到去診所就診」兩個要件都符合了。 : 這樣子還沒有被篩檢,不得不說是一個破口。 : PS. : 我幾個朋友這半個月回台灣出現症狀,因為有旅遊史,打1922後都有去醫院檢查, : 檢查結果出來是都沒事(其中有人是中了流感...)。 : 所以我一度也以為台灣至少有旅遊史這點會驗,沒想到澳洲音樂家這個案是沒檢驗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159.1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CoV2019/M.1583506759.A.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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