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轉錄]Re: [新聞] 母欠下900萬債務, 25歲孤女쀠…

看板money作者 (持股選舉前不會變更)時間16年前 (2007/11/13 16:11),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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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作者: ko007x (有情有義澎湖人) 看板: LAW 標題: [轉錄]Re: [新聞] 母欠下900萬債務, 25歲孤女默默還債 時間: Tue Nov 13 02:03:43 2007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icem (越夜...) 站內: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母欠下900萬債務, 25歲孤女默默還債 時間: Mon Nov 12 10:25:43 200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nov/5/today-e2-3.htm 限定繼承會變成自殺條款 應該是指下面的意思 獎勵自殺條款? 民法繼承編的「概括繼承」變更為「限定繼承」,法界憂心 全面修法 獎勵自殺條款? 法界憂心 記者李靚慧/特稿 立委提案將民法繼承編的「概括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原則,部分法界、銀行 界人士聞訊,認為雖有助於幫助不諳法令的弱勢族群,但更擔心此法將變相成為「獎勵自 殺條款」,讓部分無力承擔債務者發生「放心自殺」的道德風險。 某位經常提供民眾解答債務疑問的法界人士指出,去年國內發生卡債風暴,他發現許多背 負債務無力償還的卡債族,本身都有妻小的扶養壓力,當他們因債務走投無路時,最常提 出的問題就是,「如果我死了,債務會不會拖累我的小孩、老婆」﹖ 該位法界人士指出,每次碰到有輕生意圖的卡債族,他都會鼓勵對方:「只要你好好活著 ,債務就不會影響到你的小孩,如果你沒有資產、沒有所得,銀行根本拿你沒轍」。他也 會提醒卡債族,「只要你死了,妻小又不懂相關法律規定,所有的債務就會落到他們頭上 」。 不過,一旦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三讀通過,雖然可避免弱勢族群意外背債,但債務人只要「 負債大於遺產」,「自殺」將成為「一了百了」的解脫手段,原本立法的美意,也有可能 變成「獎勵自殺條款」。 法界人士解釋,假設一個負債數百萬元的父親,評估遺產僅有幾萬元,依據現行的民法繼 承規定,如果該父親選擇自殺,他的老婆、子女,必須在兩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也就是 所有的遺產、負債統統不要了;他們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以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限定繼 承」,僅以繼承的遺產金額償還債務。 不過,要這樣做,該父親必須事先「交代」妻小準時辦理,但如此恐「透露」自殺意圖, 且如果繼承人未能準時辦理,屆時大筆債務將落到他們頭上。 相反的,只要民法繼承原則,變更為「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人無須辦理任何手續,就 可避免大筆債務纏身,是否可能讓債務人「放心自殺」,更值得鼓吹立法者,在協助弱勢 族群之餘,也事先多考量該如何降低「道德風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34.10

11/12 10:26,
不知道這個邏輯可以理解嗎 原則概括例外繼承是給繼承ꐠ
11/12 10:26

11/12 10:26,
人選擇繼承的方式,但原則限定會變成給債務人
11/12 10:26

11/12 10:27,
選擇死亡的時間
11/12 10:27

11/12 10:27,
強烈懷疑這篇是政府(債權人)為了推廣概括繼承的洗腦文
11/12 10:27

11/12 10:27,
樓上的想太多了。
11/12 10:27

11/12 10:27,
呃... 為了防止自殺而反對, 會不會想太遠了
11/12 10:27

11/12 10:27,
科科 銀行界 法界擔心? 看看法官都停止審判申請釋憲
11/12 10:27

11/12 10:28,
不要想說債權人都是銀行or有錢有勢的大財主
11/12 10:28

11/12 10:28,
這邊的法界是銀行法務界嗎...
11/12 10:28

11/12 10:28,
這個也可以扯到具體法規違憲審查?
11/12 10:28

11/12 10:28,
會自殺的還有的是帶家人一起走,這條法規一變,你自己走就好,
11/12 10:28

11/12 10:29,
限定繼承才是該推廣的
11/12 10:29

11/12 10:29,
至少我的親屬老師就強烈質疑&反對以限定為原則
11/12 10:29

11/12 10:29,
不用帶你的小孩家人一起走,看你要從什麼角度看...@@
11/12 10:29

11/12 10:30,
除了道德風險外是否有其他原因我會再詢問看看
11/12 10:30

11/12 10:30,
如果真改.以後可能銀行借錢貸款的限制會更多
11/12 10:30

11/12 10:30,
但是還是不希望看到才幼稚園就背債的人出現...
11/12 10:30

11/12 10:31,
當然 債權人自然會更審慎考慮要不要貸款給債務人
11/12 10:31

11/12 10:32,
其實怕未成年子女背債應該有更好的方式去解決
11/12 10:32

11/12 10:34,
沒惡意,想聽聽b版友有什麼方式可以避免?
11/12 10:34

11/12 10:33,
立法強制通知不知可不可行? 例如父母死亡 子女須繼承負債
11/12 10:33

11/12 10:34,
有好方法?說來聽聽~這個25歲的女生非常需要...
11/12 10:34

11/12 10:35,
對這個女生來說,找個有錢的好人是好方法(嘆)
11/12 10:35

11/12 10:35,
社會科學就是這樣 沒有正確答案的
11/12 10:35

11/12 10:34,
但是法院必須在死亡後十日內通知繼承人將背負的負債及遺產...
11/12 10:34

11/12 10:35,
基本上就算原則限定繼承你也還是要去具財產清冊
11/12 10:35

11/12 10:35,
可以說陌生人或久不見面的親戚是限定繼承,但怎麼認定
11/12 10:35

11/12 10:36,
不然就是可能繼承人若全部未成年,政府有義務清冊
11/12 10:36

11/12 10:37,
我講真的,有時候..唉..自殺對家人比較好..
11/12 10:37

11/12 10:38,

11/12 10:39,
這麼說好了,老的去自殺總比小的好,雖然很無情
11/12 10:39

11/12 10:40,
銀行貸款本來就是應該考慮到這種風險
11/12 10:40

11/12 10:40,
銀行只是怕追不到錢罷了....銀行最好會去關心自殺 =_=
11/12 10:40

11/12 10:44,
看是要救一個人還是救一家子人啊
11/12 10:44

11/12 10:46,
引銀行界擔心會自殺真是大笑話,銀行界哪時這麼佛心來的
11/12 10:46

11/12 11:07,
:銀行只是怕追不到錢罷了....銀行最好會去關心自殺 =_=
11/12 11:07

11/12 12:24,
人都已經自殺了還要債留子孫喔 ? 你以為百姓有RTC嗎
11/12 12:24

11/12 12:31,
遺產人人要 債務沒人扛...
11/12 12:31

11/12 13:06,
樓上號稱唸過親屬的 請問哪一種可以"遺產人人要 債務沒人扛"
11/12 13:06

11/12 13:21,
就算改成以限定繼承為當然繼承的繼承原則,繼承人仍有償還被
11/12 13:21

11/12 13:22,
繼承人的債務,只是責任範圍以所繼承的遺產範圍為限,拿多少
11/12 13:22

11/12 13:23,
就還多少,哪來的遺產要債務不要....
11/12 13:23

11/12 14:27,
@_@想太多了 自殺的人想不到法律問題
11/12 14:27

11/12 14:37,
這只是形容一種心態連這點判斷能力都沒有?
11/12 14:37

11/12 14:42,
從 "遺產人人要 債務沒人扛" 這句話質疑你的判斷力
11/12 14:42

11/12 14:44,
父母賺來的錢你想拿,父母的債務你不想接受(非同一案)
11/12 14:44

11/12 14:47,
限定繼承會拿資產去跟負債打消好嗎?
11/12 14:47

11/12 14:53,
廢話 所以我才說這只是心態
11/12 14:53

11/12 15:07,
缺點是借錢較困難,優點是自殺者較不會帶小孩一起走。
11/12 15:07

11/12 15:08,
是我的話寧選小孩性命,什麼都不知道就被父母帶著去死...
11/12 15:08

11/12 15:23,
科科
11/12 15:23

11/12 15:24,
就是看不出從現定繼承得出"遺產人人要 債務沒人扛"
11/12 15:24

11/12 16:21,
b版友說的是心態..跟現行法規沒關係 是心態!!是心態!!
11/12 16:21

11/12 16:24,
在普遍沒有法律知識的台灣社會..限定繼承應該為原則
11/12 16:24

11/12 18:46,
父母自殺,小孩不知道也繼承了,那最後自殺的可能性更高
11/12 18:4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30.96

11/13 11:51,
推~~Pet大,會自殺的人,因為怕債務拖累子女,所以才會帶
11/13 11:51

11/13 11:52,
他們走。一旦採取限定繼承為法定繼承,則可減少人倫悲劇,
11/13 11:52

11/13 11:53,
所謂「虎毒不食子」。因為選擇自殺者,皆已喪失生存意志.
11/13 11:53

11/13 11:57,
此外,對於銀行授信,也會有較為嚴謹的自律內控,對於經
11/13 11:57

11/13 11:58,
濟發展,亦有正面效益。
11/13 11:58

11/13 12:02,
又,並非所有的債務人都會選擇自殺。而捨棄生存意志的行
11/13 12:02

11/13 12:03,
為,與背負債務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充其量僅是壓
11/13 12:03

11/13 12:04,
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許多卡債族,其實是因為本身罹患
11/13 12:04

11/13 12:05,
躁鬱症,在躁期很容易刷爆,到了鬱期,又很想死,惡性循
11/13 12:05

11/13 12:06,
環之下,又怕債務連累家小,所以才造成家庭悲劇。所以,
11/13 12:06

11/13 12:07,
該篇報導的角度,缺少超然性,顯有不當聯結之嫌。
11/13 12:07

11/13 12:11,
此外,以法理觀之,父債子還,僅是民俗習慣,不具有法之
11/13 12:11

11/13 12:12,
效力,而且有違公平正義,此理甚明。概括繼承充其量屬於
11/13 12:12

11/13 12:14,
習慣法之模糊地帶,實則有違純善之自然法理。
11/13 12:14

11/13 13:47,
1148不就是法源?
11/13 13:47

11/13 14:11,
1148後段,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11/13 14:11

11/13 14:13,
應如何解讀?1148之立法意旨,本於父死子繼,亦為人類通
11/13 14:13

11/13 14:15,
常之慣行,是以習慣為成文。但何謂被繼承人「專屬」之義
11/13 14:15

11/13 14:16,
務?父殺人伏法,附帶民事損害賠償部份,其繼承人要不要
11/13 14:16

11/13 14:20,
繼承其「義務」?該「義務」是否為「專屬於被繼承人」之
11/13 14:20

11/13 14:22,
義務」?
11/13 14:2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83

11/14 10:35, , 1F
推好文~~ 正反方意見都很重要~~
11/14 10:35, 1F

11/15 02:15, , 2F
要有衝突才會有進步
11/15 02:15, 2F

11/17 08:55, , 3F
我覺得現在這個法條修正才比較合理吧?要不然銀行都
11/17 08:55, 3F

11/17 08:56, , 4F
放款,最後才一直在逼債,現在銀行會審慎放款了
11/17 08:56, 4F

11/17 08:57, , 5F
修正,銀行都隨便放款,隨便兩字漏了
11/17 08:57,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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