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修訂說明
【一】
Ⅵ、「買賣文」之相關條例:
修改前:
06、請在標題加上您所在的地區,例如:
[拍賣] 台北 RG阿姆羅
[拍賣] 郵寄 PG諾耶吉爾 (不方便面交的情況)
[徵求] 台中高雄 RG夏亞 (不限定一個地區,長度請自行斟酌)
※在文章前按下T可修改標題※
修改後:
06、請在標題加上您所在的地區,例如:
[拍賣] 台北 RG阿姆羅
[拍賣] 郵寄 PG諾耶吉爾 (不方便面交的情況)
[徵求] 台中高雄 RG夏亞 (不限定一個地區,長度請自行斟酌)
※在文章前按下T可修改標題※
違犯者通知糾正或砍文警告
新增罰則
【二】
Ⅵ、「買賣文」之相關條例:
新增:
08、所有買賣文張貼間隔皆以十日為限,無論自刪或是被板主刪除,
十日內重覆發文者皆以板規Ⅵ-02論處。(本規定於2013 6/6新增)
以上兩點本公告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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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47.1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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