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問版權相關問題

看板model作者 (怪頭)時間14年前 (2009/12/04 01:23), 編輯推噓5(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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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GA ( )》之銘言: : 上面上有相當多的所謂套改 : 請問笨呆或是孩之寶可以提告套件販賣商嗎? : 如果可以為何沒有因為做改套被告的八卦? : 不只是改套連變形金鋼都有馬甲跟OK版(還有小白龍) : 請問大廠都不會理會嗎? : 還是因為那只是小蝦米... : 或者是不敢惹祖國 簡單說一下好了(本人非法律專業,有誤請鞭大力點沒關係) 先談「翻模」 正常的翻模的東西基本上沒做多少變化,跟原模型相似度甚高,所以屬於「重製」 不用說,違反著作權法。 所以有聽說一些有名的翻模場商,會故意把一些地方作的不一樣 (例如一個零件拆成兩個,兩個合併成一個),藉此規避著作權法 但是其相似度仍然很高,且未經合法授權使用,所以違法的可能性仍然很高 使用者(以下以"我"舉例)付錢,購買廠商(以下以笨呆舉例)所生產的模型(以鋼普拉舉例) 因為鋼普拉屬商品,我組裝、上色、改造等等屬於正常&合理&合法的商品使用行為 我的作品屬於原作的「改作」或「衍生著作」,但因為中間有買賣關係(一種約定協議) (合法使用行為這裡是模糊地帶,但可以確定一般模型玩家使用是屬合法的) 所以不會產生著作權的問題。但是同時,最原始最原始(未經上色改造)的鋼普拉的著作權 仍然屬於笨呆的。 而我的「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所以在這邊產生了兩個獨立的著作權(笨呆原型一個,我合法取得使用,改作的一個) 所以我的「衍生著作」享有著著作權保護 但,如果我今天開一間店「鋼普拉主題餐廳」,裡面擺滿全部我作的鋼普拉 全部以鋼普拉為主題 這就比較不屬於「合法使用行為」,故這就有違法的可能(屬於模糊地帶) 所以,改套到底違不違法???這是屬於模糊地帶的問題 的確、單就改套本身並未使用到鋼普拉本體,但是就規格、尺寸等等,使用到了鋼普拉 的規格、鋼普拉原型設計。又如果是針對作品中所出現、提及過的機體的改套的話 (如:利用GP-01改成GP-04,GP-04本身有官方設定&造型), 那這個改套還使用到了GP-04本身「設定」的著作權,所以就法律上而言很可能屬於侵權的 (除非有跟笨呆達成協議,取得合法授權) 但是,就如同其他板友推文所言,這種小量,並又還會增加笨呆自身產品銷售量 那不如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請律師打官司要錢阿,雖然大公司都有專門的法律部門...但以時間成本來說還是太高了 (相較於「節稅」的話...) 至於大廠為什麼不理會?? 1.時間&成本 就算判賠一億好了,翻模的公司資本額搞不好才幾百萬,真正會拿到的賠償金有多少? 2.沒有簽署著作權協議 當然還有很多~所以大家請安心的翻模(誤非常大) ---- 補習班老師說的 「當哪天我窮到沒錢吃飯的時候,我就會去網路上找那販賣錄音檔的來告」 (意思是,平常沒事幹嘛花時間去做這C/P不高的事情) -- 爛尾→至少全部從框架上剪下           山積→還沒動工或是只有一點點開工 MS-07B3古夫     (等明年吧= =)        AGX-04卡貝拉~ 夭壽屋的兩台搬運車 (有閒時XD)   M2A2布萊德雷(場景預備材) F-117 痛機XD? (= =沒時間作)     HMMWV(兩入裝,場景預備材) 夭壽屋場景組01-10  (萬年場景計畫) 機戰傭兵全系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83.40

12/04 01:25, , 1F
http://ppt.cc/~I58 (←參考)
12/04 01:25, 1F

12/04 10:48, , 2F
推專業! (咦
12/04 10:48, 2F

12/04 11:14, , 3F
Bandai:別跟錢過不去
12/04 11:14, 3F

12/04 17:33, , 4F
不錯 這篇建議標記起來 已經很幫大家建立觀念了
12/04 17:33, 4F

12/04 19:56, , 5F
那個...你確定模型能算著作?或者模具能算著作?...
12/04 19:56, 5F
這部分應該沒什麼爭議 模型,(某個角度,不嚴格定義的話)屬藝術品,這沒爭議吧? 模具,這點比較難找到明確的直接定義。所以我們換個角度想,「設計圖」屬著作 那我們依照設計圖所作出的東西,那也屬著作吧?? 例如 建築,建物設計圖=著作,我依照建物的設計圖蓋一棟房子也屬著作(重製)

12/04 20:26, , 6F
那如果在製作改造後有販賣等商業行為呢@@像代工之類的?
12/04 20:26, 6F

12/04 20:33, , 7F
我覺得代工像 收取工資及模型所有權的買賣而已...
12/04 20:33, 7F

12/04 22:33, , 8F
代工只是完成一定工作的承攬契約~跟裝潢工人差不多
12/04 22:33, 8F
代工的確是一種承攬契約 一般定要約(就是我請你作,你答應幫我作)時,若無特別約定,該買賣關係完成後 著作權仍屬於原作者(保護著作人之著作權),所以該著作者仍保有其著作者應有的權力 (重製、編輯等) 所以嚴格的說,我請你作完一隻模型,的確商品的使用權歸我(交易關係) 但是,對於「編輯」、「修改」、「複製」等等的權利仍然屬於原作者(除另有約定) 而比較會有爭議的像是「公開展示」,會屬於模糊地帶 這就又會回到「合理使用範圍」的問題 (註: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換個例子比較好理解&接受。 你跟M$買一套穩當死XD,你只能灌在一台電腦上(除非是多機板), 這屬M$合法授權的使用範圍。今天我嫌M$的小遊戲不好玩、MediaPlayer不好用,砍掉 穩當死XD的著作權仍然屬於M$。但因為你是合理合法使用他的程式,沒問題 若今天你是煌˙大和,你嫌M$穩當死XD太差,你修改了一些「原始碼」 即使該原始碼未經加密隱藏(實際上M$當然有),但這不屬於M$授權給你的合法使用範圍 故你不會因為改了幾行程式之後,就取得WIN XP的著作權。 因為你最根本還是穩當死XD的底,而M$並未授權你修改它的軟體&程式 就像,今天有個程式作業,你跟同學copy來交,把變數名稱全部換掉 但是老師一看,你跟你同學的程式還是一樣,零分XD 所以在學術(論文),法律等等就會去規定「相似度」,幾%的相似是算合理or抄襲。 另外,著作權是可以買賣、轉讓的,也會因為要約(或契約)內容而不同 法條部分我我就不貼了,有興趣者請自行去研究 ※ 編輯: strangehead 來自: 218.160.176.110 (12/05 00:06)

12/05 00:17, , 9F
模型被歸類藝術品多無辜啊
12/05 00:17, 9F

12/05 00:18, , 10F
玩剛普拉也能學到法律~專業
12/05 00:18, 10F

12/05 01:46, , 11F
其實像是一些日本的動漫展那些 大多都擁有一日版權
12/05 01:46, 11F

12/05 01:47, , 12F
也就是那天賣一些自製的gk之類的不會被告...
12/05 01:47, 12F

12/05 22:57, , 13F
模型玩具是被歸類到美術著作沒錯~不過是屬於美術工藝品~
12/05 22:57, 13F

12/05 22:59, , 14F
你所說建築設計圖→到建築模型,抱歉~這專屬於建築著作
12/05 22:59, 14F

12/05 23:39, , 15F
老實說,模具方面我不確定...
12/05 23:39, 15F
文章代碼(AID): #1B5_GFo2 (model)
文章代碼(AID): #1B5_GFo2 (mo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