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對於最近醫美法案的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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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規命令說穿了就是行政機關濫用立法機關的不確定授權所致.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L0020075. 乃依醫療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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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另一個主題. 其實一直想訴求的除了注意法令外,還有另外還有個重點. 就是改善現今大科環境,不管是醫院環境或是日趨惡劣的醫病關係. 說實話. 只要醫院制度待遇夠好. 人不只留得住. 也讓人更願意留在裡面工作. 為什麼大家擠小科躲大科?. 因為可以過得相對有品質的生活. 如果有些科註定沒辦法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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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一次把所有講完吧. 含本篇共再有分兩篇文. 兩個不同主題. 最後也就大概不會再多說什麼了. 注意,都是超長文 (對不起...話太多). -----------------------------------. 因為收到一些信. 乾脆直接在這篇一起說明. 因為文章太長了. 會分個part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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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個部份,要分成幾個部分討論. 1. 據我所知,好像還是有實習,不是廢除實習,不過這部分要請學生端出來講解. 因為我是舊制度的. 2. 就算真的實習拿掉,那用在這一年公佈,用這個理由,說不過去. 目前受影響的醫師,還是都是舊制度,照T大說的那些醫師也是四年後的未來式. 所以就算他要拿掉,是否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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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還是正式回應一篇好了. 推文推在T大下面有點亂 沒能闡釋的十分清楚. 就像先前某E大一樣 T大也認為我的邏輯有問題. 是有差別性的在看"醫美限縮工作權"這件事情. 我試著把我的邏輯說清楚吧:. ※ 波波念特定"學店"跟我們台灣醫學系學生一起考國考當醫生 ※. -> 鑽舊有法律漏洞, 絕對不應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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