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逐字稿已刪文
※ 引述 《fishandcody (stupid)》 之銘言:
: 律師
: 謝謝部長,我是消基會。今天的議題涉及到兩個問題,第一個 是設定價格的
上
: 限制度是否可行,第二個是說價格上限怎麼訂定?有些意見認為 訂定價格上限會讓醫療機
構
: 跟生技產業倒退,劣幣逐良幣等等。價格上限制度 源自於 1980 年英國公用事業私有化
改
: 革時期,後來各國許多與公共利益有關的 產業,也採用價格上限制度。舉個例子,在民
國
: 87 年以前,那時候有線電視收 費非常混亂,有的高有的低,後來依法律授權規定,從民
國
: 87 年開始規範每月 價格上限為 600 元,採取價格上限制度。當時業者反彈非常大,認
為
: 會造成產 業倒退,從民國 87 年到現在過了 22 年,價格上限制度也讓有線電視業者上
軌
: 道。
: 剛剛有代表提到這制度會影響到醫病關係,消基會也接到許多民眾的訊息, 希望我們把
他
: 們的心聲表達到健保署,因為醫材價格差異非常大,醫療專業性 高,民眾本身無法判斷
,
: 雖然說醫材資訊有公開,但不同科的醫師跨科別去看 都可能看不懂,民眾更可能看不懂
,
: 這是資訊接收的不對等,也要了解民眾跟 醫療專業的差距。再來,現行醫材價格混亂這
是
: 誰要來承擔?如果說要民眾承擔, 這對民眾來講也是不公平,所以健保署能來做這樣的制
度
: 改革,對民眾是有很 大的助益。此外,醫材價格病人其實沒有能力跟業者議價,醫療機
構
: 才有能力 跟業者議價降低成本,差額訂定上限也促使醫療機構與業者議價。另外有代表
提
: 出律師收費為什麼不統一,各地區律師收費不是也不一樣?這問題也很好,但 律師委任費
並
: 非如同醫療機構有全民健康保險支付,不是社會保險來支付律師 委任費,比較類似的是
法
: 律扶助,但法律扶助委任費不論地區費用都是一樣的。 最後,我們認為設定價格的上限
制
: 度是可行的,只是價格上限要怎麼訂定才合 理,如何正確解析醫材價格,並兼顧讓醫療
機
: 構可以穩健經營,也是很重要的, 以上做簡單說明,謝謝!
這種消基會律師平常打官司真的會贏嗎?
我這個沒學法律的人都能抓出他的矛盾了:
『律師的費用 不是社會保險來支付,
所以不用訂上限。
比較類似的是法律扶助委任費,
不論地區費用都是一樣的 』
所以得證:
健保費= 法律扶助委任費
→ 均一低價 (給窮人也能得到社會照顧)。
醫材自費項目 = 律師費
所以消基會律師真的覺得,
醫材自費項目對民眾的權益很重要,
拜託消基會趕快做,
回去制訂律師費的合理上限天花板,
超過中位數的律師費請砍價;
建立比價網,
裡面也要標明律師費裡的細項各有何用途,
有沒有替代項目,有沒有副作用,
促進法律界公開化、透明化、民主化好不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6.255.106.241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92482127.A.CE3.html
※ 編輯: merle999 (126.255.37.23 日本), 06/18/2020 20:24:51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討論
1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