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住院醫師納勞基法小疑問已刪文

看板medstudent作者 (/65G ・ 125/250K1W)時間4年前 (2019/07/06 17:1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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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sian (aj4)》之銘言: : 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因為適用84-1彈性工時 : 因此原則上還是會照著衛福部原本的工時指引 : 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28小時 : 因此PM off依舊會是合法的對吧? : 但是值班費部分變成要依照2倍工資計算 : (不是很確定計算基準是怎樣?因為原本加班費部分延長工時分加給1/3或1/3只有規定到 : 四小時,裡頭寫的32條第四項雙倍給付是跟工會協定的,不知道是否適用84-1的是比照這 : 個?) : 即便本薪再低,隨便抓個35000,那除以88*4-->時薪也應該還有100 : 雙倍給付就是從晚上五點值班到隔天PM至少要給200*19=3800的加班費 : 這樣估計上是否有問題? : 另外就是像好像有看到北榮的CR在煩惱要改成AM off的問題 : 既然彈性工時PM off就已經合法 : AM off的考量純粹是經濟上的,多上班要多給加班費的考量嗎? : 還是有其他我不了解的勞基法規定的陷阱@@ 不知道推文為什麼說加班費是4小時 84-1裡面 勞方必須和資方簽約 協議 正常工時 和 最高延長工時 如果照衛服部給的合約範本 https://reurl.cc/qWA13 五、訓練及工作時間: (一)(非輪班制)乙方訓練及工作時間如下: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值班時之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 28 小時,但期間應有短暫休息;兩次值勤之間至少 應隔 10 小時。 2.每 4 週總工作時間為 (上限為 320 小時)。 3.非值班日符合下列情況且經乙方同意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得 不受第 1 目約定時間限制: (1)病人病情危急需持續照護。 (2)遇有重要學術價值之事件。 (3)病人本人或家屬請求由原住院醫師持續照護。 而84-1條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為 超過正常工時部分的就必須納入加班費計算 此約範本第一條可知正常工時為10小時 最高可到28小時 即加班是18小時 也就是值班日是加18小時的班 為什麼推文有人說是加班4小時呢? 如果加班4小時 那表示協定的正常工時是24小時 比衛服部的範本還慘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5.139.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62404405.A.E04.html

07/06 20:30, 4年前 , 1F
值班非值班分開算
07/06 20:30, 1F

07/06 22:55, 4年前 , 2F
正解
07/06 22:55, 2F
文章代碼(AID): #1T86Oru4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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