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住院醫師納勞基法小疑問已刪文
看板medstudent作者leefengynh (/65G ・ 125/250K1W)時間4年前 (2019/07/06 17:13)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Risian (aj4)》之銘言:
: 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因為適用84-1彈性工時
: 因此原則上還是會照著衛福部原本的工時指引
: 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28小時
: 因此PM off依舊會是合法的對吧?
: 但是值班費部分變成要依照2倍工資計算
: (不是很確定計算基準是怎樣?因為原本加班費部分延長工時分加給1/3或1/3只有規定到
: 四小時,裡頭寫的32條第四項雙倍給付是跟工會協定的,不知道是否適用84-1的是比照這
: 個?)
: 即便本薪再低,隨便抓個35000,那除以88*4-->時薪也應該還有100
: 雙倍給付就是從晚上五點值班到隔天PM至少要給200*19=3800的加班費
: 這樣估計上是否有問題?
: 另外就是像好像有看到北榮的CR在煩惱要改成AM off的問題
: 既然彈性工時PM off就已經合法
: AM off的考量純粹是經濟上的,多上班要多給加班費的考量嗎?
: 還是有其他我不了解的勞基法規定的陷阱@@
不知道推文為什麼說加班費是4小時
84-1裡面 勞方必須和資方簽約
協議 正常工時 和 最高延長工時
如果照衛服部給的合約範本
https://reurl.cc/qWA13
五、訓練及工作時間:
(一)(非輪班制)乙方訓練及工作時間如下: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值班時之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 28 小時,但期間應有短暫休息;兩次值勤之間至少
應隔 10 小時。
2.每 4 週總工作時間為 (上限為 320 小時)。
3.非值班日符合下列情況且經乙方同意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得
不受第 1 目約定時間限制:
(1)病人病情危急需持續照護。
(2)遇有重要學術價值之事件。
(3)病人本人或家屬請求由原住院醫師持續照護。
而84-1條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為 超過正常工時部分的就必須納入加班費計算
此約範本第一條可知正常工時為10小時 最高可到28小時 即加班是18小時
也就是值班日是加18小時的班
為什麼推文有人說是加班4小時呢?
如果加班4小時 那表示協定的正常工時是24小時 比衛服部的範本還慘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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