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病歷哪種寫法上法院比較慘?

看板medstudent作者 (阿呆名)時間5年前 (2018/08/14 14:56), 編輯推噓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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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oudC (call me 酷哥)》之銘言: : 病人因胸痛來門診 : 先不要考慮PE內容,單純看"S"內容 : 1.醫師問診30秒鐘 : Atypical chest pain : 處方 : propanolol 10 mg PO TID x 28 days : fludiazepam 1 # TID x 28 days : 2.醫師問診10分鐘 : Anterior chest pain for 2 days, mild, stabbing-like, intermittent, : last seconds to minutes, without radiating. sometimes onset when watching T : minimally aggravated by exertional activity, : more frequently in recent days, feeling more stressful recently : 處方 與上面一樣 : 過幾天後病人 AMI 了,來看門診病歷,請問以上哪種上法院比較慘 : (先不討論其他檢查,如 EKG,treadmill 等) : 會不會第一種寫的比較簡單反而沒事,就跟法官說當時候問診真的是atypical : 反而第二種寫法,雖然是 "stabbing", : 但是有寫minimally aggravated by exertional activity, : 應注意而未注意就被打入谷底 : 小弟有這樣的疑惑是因為曾看到一個病人來急診 AMI, : 門診病歷每次都寫atypical chest pain,沒有任何細節。 : 自己病歷都盡量寫完整, : 會不會反而容易事後被針對攻擊 : 請有經驗的大大或是法律背景的幫忙解惑一下 以法官的立場,在30分鐘的快速開庭裡面,根本不會看那麼仔細,也看不懂 通常要做的事情是簡化爭點,是否違反注意義務,有無醫療上過失 而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告知病患,並且才病歷上記載,上面寫的病史過程都不重要,最重 要的是這一句 “已建議病患做臨床XX相關檢查或治療,告知病患相關的風險和可能” 因為如果沒辦法確定排除的話,就有義務讓病患知道,病史記載是給自己看的,有些注意 義務的記載是要給法官看的,就算檢查完沒辦法發現有AMI的可能,你也完成了你的注意 義務 許多醫療糾紛的訴訟往往是因為無作為過失,不見得一定是手術失敗造成病人傷亡,送了 ICU結果神經外科沒照MRI腦中風而被告的,手術完成後主治醫師沒去探望結果病患血管堵 塞截肢的都有 所以病歷上最重要的就是要記載自己有告知,有建議病人做怎樣的檢查,但他要不要就另 一回事了 法律上你記載的完不完整不是重點,重點是你有沒有寫到那些關鍵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9.131.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34229766.A.6F6.html

08/14 14:59, 5年前 , 1F
正解!門診注意義務通常僅限於告知,病歷有寫就過關
08/14 14:59, 1F

08/14 15:38, 5年前 , 2F
請問需要請病人在病歷上簽名嗎?
08/14 15:38, 2F

08/14 15:42, 5年前 , 3F
所以我在門診中遇到高自殺風險,拒絕住院和不符合
08/14 15:42, 3F

08/14 15:42, 5年前 , 4F
強制住院資格的病患都會註明,不管在醫院和診所都
08/14 15:42, 4F

08/14 15:42, 5年前 , 5F
一樣
08/14 15:42, 5F

08/14 16:48, 5年前 , 6F
簽名可以代表雙方合意,避免在解釋上有所衝突,但
08/14 16:48, 6F

08/14 16:48, 5年前 , 7F
應該還不算義務吧?
08/14 16:48, 7F

08/14 17:46, 5年前 , 8F
除了病歷記載之外 然後最好掛回診或轉介
08/14 17:46,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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