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躁鬱男服藥患女乳症 醫院判賠
這份判決裡面最可怕的地方在舉證責任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顯失公平應視兩造舉證之
可能性、取得證據之難易程度等情狀,考量課予其中一方當
事人舉證責任是否違反公平原則,尤其在醫療過失等現代社
會侵權行為之類型,由於被害人欠缺專業知能,無從探知企
業經營者內部之營業秘密,鑑於醫療倫理及人道考量,亦不
能容允被害人以反覆親身試驗之方式,證明醫療服務與病患
所罹病狀及死亡結果間之因果關係,故被害人就超逾其日常
生活經驗所能查知者,實無從舉證,自應緩和被害人於訴訟
法上之舉證責任,俾免失之公允。亦即被害人如能舉證證明
,其所受損害通常是醫療處置行為有瑕疵所生之結果,或其
損害非可完全排除上開瑕疵所致之可能,即得推認被害人所
受損害與醫療院所及醫師之醫療處置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存在,以保護被害人及病患之最終需求利益,轉由掌握專業
知能及技術之醫療院所及醫師,就其醫療處置行為並無可能
導致被害人或病患之結果,負舉證證明之責,以減輕被害人
之舉證責任。合先敘明。
也就是說,醫療民眾又不懂,醫院在幹嘛更是秘密,要民眾舉證你有過失不公平
所以只要不能“完全排除”是藥物造成,即推認“損害”與“醫療處置”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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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輸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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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9/28 17:5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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