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美國最高法院對於健保法案之決斷
美國"健保"是跟台灣不同的
歐巴馬一開始強推這個法案時的幾個精神
1.增加納保人數,因為現行制度下,
如果你本來就有個重大疾病,你要不就天價保費,或是保險公司根本不保
所以歐巴馬主要立法精神就是要規範企業一定要幫員工投保,以及限制保險
公司拒保的權利。
這次美國法院判決就是這一點的爭議(保險公司覺得不能法定強制大家納保)
2."public option"原本歐巴馬希望可以成立一家公辦保險公司,
提供一般保險公司之外的"公家選項",可望保費較低,排除條件較少等,
但這個選項在推法案過程中,為了讓法案順利通過,歐巴馬妥協而拿掉了。
可以看出整個美國"健保"新法最重大的精神基本上是增加有納保的人數,
幾乎沒有動到對醫生的給付,保費等等,
因為這一塊牽連的產業太多,保險業,醫療業,藥廠,
太多利益在其中
附帶一提,美國的健保費究竟多高呢?
我有次無聊拿我的年紀(30上下)去試算,無past history,不抽煙等等,
去保險公司網站試算
我並沒有挑特別貴或便宜的,而是看哪個方案"相對最接近"台灣的制度
(自選醫生自由度大,一般限制不多...等)所以是選PPO而非HMO
得到的結果:
保費月費:~450 USD (台幣13500/月)
co-pay:(藥物部份負擔) ~10-30不等 (也就是拿藥時額外交的錢,
你可以選學名藥,例如costco自產XD 較便宜,或是原廠藥,較貴)
另外看病也有看病的co-pay
最強大的是所謂的deductable:~3000-4000不等。
什麼叫deductable呢?就是在我生病要請保費的"前3000-4000美金"
是不能給付的,要從自己口袋出。
也就是如果我今年一月去看頭痛,花了$300,那這300我要自付,保險不給付
到了六月我累積已經看了十次了,已經自付了3000了,之後才可以由我保險付
這個意思是什麼呢?就是,當前3000美金是你要自付時,你會更珍惜看病的決定,
不會想說"反正保費都付了,不看白不看",而是真的有需要看時才會去,
不然就是跟自己錢包過不去。
總結一下:每月保費一萬多台幣,而且每年看病總金額的前十萬還是要自付的 。
( 在美國,健保都是由雇主負擔,所以失業是很嚴重的事情,因為會失去健保)
(deductable跟月費會呈負相關,通常月費愈高,deductable愈低)
: the mandate as a tax, in an opinion by Chief Justice John Roberts.
: 保險業股應聲下挫 醫療相關股齊揚
這些股價的反應蠻合理的,
另外一般評論(美國醫界跟財金界)有不少人認為,
歐巴馬本法案將會使primary care physician大幅短缺(家醫科,內兒科)
所以短期內應該會有一波對外國醫生的需求
(事實上IMG要在美國當R一直都不是難事,統計上有將近一半的IMG最後都可以
match到美國的醫院,要在center當R很困難,但如果目標是只要在美國當R就好,
那其實沒有想像中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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