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醫師公會進修?
※ 引述《monen (嵐)》之銘言:
: 小的將要暫時離開醫界,沒有要繼續從事醫生這個職業
: 但對家人承諾過,還要保持有行醫的資格
: 只是現在不知道關於醫師公會的進修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 醫師執照是終身有效
: 那醫師公會的進修是為了執業執照,對嗎?
: 那我沒有在任何一個地方執業,
: 需要辦退會和停業嗎?
: 需要繼續參與進修嗎?
: 以上的問題一直搞不懂
: 希望知道的學長姊能解答
: 謝謝
我就這個問題問過醫師公會,可先看以下的法條: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三條
醫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但具專科醫師資格者,
為完成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七、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師證書。但不具專科醫
師資格者,得免檢具。
醫師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文
件:
一、領得醫師證書、中醫師證書或牙醫師證書未逾五年,始申請執業登記
。
二、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前已取得醫師證書,且於九十七年四月二
十三日前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醫師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
應更新日期。
醫師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照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應檢具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三十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為專科醫師者,得以申
請執業登記一年以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繼續教育課程
積分三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醫師證書、中醫師證書或牙醫師證書逾五年,首
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前已取得醫師證書,卻於民國九十七年
四月二十三日後始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三、連續歇業期間超過二年。
所以你要依照自己的狀況來考慮
若歇業期間會超過兩年,又分為兩個狀況:
1.畢業後曾執業過:建議先退出醫師公會,在預計重新執業的前一年
加入公會,一年內累積30學分
2.畢業後就一直沒有執業:下次要執業前加入即可,不需學分(前提是
達到醫師證書未逾五年)
若歇業期間不超過兩年:建議不要退出公會,但是要記得偶爾去累積點
學分(比方《台灣醫界》後面的題目寫一寫寄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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