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腥聞] 為什麼醫院沒有急診室(黃達夫) (別밠…
和信治癌中心醫院是台灣第一所癌症專科醫院,因為是專科醫院,所以我們
醫院的作業就與其他綜合醫院不一樣。譬如,癌症醫院不可能有侵入性心臟內科
、心臟外科或創傷外科的醫師和設備。為了要維護病人獲得即時照護的權益,不
願看到病人誤以為任何醫院都有能力處理所有的急診問題,把心肌梗塞或嚴重外
傷的病人送到我們醫院,卻因為我們沒有這方面的專家與設備,再轉送附近的馬
偕、榮總或新光等醫學中心,而耽誤了急救的黃金時機,造成令人扼腕的遺憾。
所以,從醫院成立之初,我們除了先向衛生署報備以外,當時醫院的院長宋
瑞樓與我還親自拜訪鄰近的里長、警察局,向他們解釋我們的急症處理室沒有能
力處理很多急診的問題,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及病人安全的考量,明白地
說清楚我們醫院的急症處理室的功能只限於照護醫院自己的癌症病人。
醫界受限「標準答案」
這樣的安排在歐美醫界不但被接受,而且是理所當然的事。譬如,國際醫院
評鑑機構JCI並不期待所有醫院都做一樣的事。JCI強調每個醫院都應該有其獨特
的宗旨與使命,自己界定其服務的病人群。原則是要負責任把這群病人照顧好。
評鑑時,JCI會根據醫院的使命評估醫院是不是有能力好好照顧醫院所要照顧的
病人。JCI唯恐醫院做其人力和設備做不來的事。如果我們醫院開放急診處卻沒
有能力好好地處理病人的問題時,反而違反了JCI所最重視的維護病人安全的原
則。
這麼多年來,醫院鄰近的居民從來不曾抱怨我們沒有對外開放急診而造成他
們的不便,卻經常受到應該更了解醫療運作的醫界的批評,著實令人費解。也許
台灣的醫界人士都是升學考試的佼佼者,受到「標準答案」的遺毒太深,導致思
考往往很單元,認為所有醫院都應該做同樣的事。
不久前,楊志良前署長痛批台灣署立醫院將核心醫療外包的情況腐爛,不但
貪污問題嚴重,還發現一些外包醫師是密醫,而陷病人於危險的境地。這個問題
其實也是台灣單元思考的評鑑制度所造成。大約在30年前,台灣的大型醫院都是
公立醫院,今天的署立醫院就是當時的省立醫院,往往是很多城市裡面唯一的綜
合醫院,理所當然地就應該負責該地區的急診作業。
但是,時代不同了,如今台灣的大型醫院林立。既然已經有那麼多大型綜合
醫院有更多的專家、更完整的急診設施,為什麼硬要規定相形之下,規模小,資
源也不多的署立醫院去做做不來又做不好的事呢?顯然,衛生署應有更多元、彈
性的思維,去重新建構台灣的急診醫療體系,重新思考署立醫院的定位,紮實地
來一次破壞性創新。
作者為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院長
--
這個板發新聞好像要附上心得是吧....
心得就是:
1. 我!$^@&%$^&*#$^@$&*%#$^@$&^ (以上因不堪入耳消音)
2. 台灣沒有cath room、trauma team、心外等等軟硬體的醫院急診可以收囉~~
免的被大師一筆打成"耽誤急救黃金時機,造成令人扼腕遺憾"的沒醫德醫院
3. 大師就是大師 自己醫院雖然沒有能力處理很多急診的問題
但是還是有資格批評別人急診室又擁擠又不懂醫病溝通喔~~
4. 其他醫院都是遜咖 就是沒有以強大政商關係先打通關結
現在才得繼續抱著急診室這個燙手山芋+不定時炸彈
5. 我只是轉新聞 別噓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178.86
※ 編輯: magicagar 來自: 61.58.178.86 (10/13 19:13)
推
10/13 19:18, , 1F
10/13 19:18, 1F
推
10/13 19:24, , 2F
10/13 19:24, 2F
→
10/13 19:25, , 3F
10/13 19:25, 3F
噓
10/13 19:26, , 4F
10/13 19:26, 4F
推
10/13 19:46, , 5F
10/13 19:46, 5F
推
10/13 19:48, , 6F
10/13 19:48, 6F
推
10/13 20:05, , 7F
10/13 20:05, 7F
噓
10/13 20:13, , 8F
10/13 20:13, 8F
→
10/13 20:14, , 9F
10/13 20:14, 9F
噓
10/13 20:26, , 10F
10/13 20:26, 10F
噓
10/13 20:29, , 11F
10/13 20:29, 11F
推
10/13 20:41, , 12F
10/13 20:41, 12F
推
10/13 21:14, , 13F
10/13 21:14, 13F
推
10/13 21:19, , 14F
10/13 21:19, 14F
推
10/13 21:27, , 15F
10/13 21:27, 15F
噓
10/13 21:56, , 16F
10/13 21:56, 16F
推
10/13 22:15, , 17F
10/13 22:15, 17F
推
10/13 23:01, , 18F
10/13 23:01, 18F
噓
10/13 23:44, , 19F
10/13 23:44, 19F
→
10/13 23:58, , 20F
10/13 23:58, 20F
噓
10/14 00:06, , 21F
10/14 00:06, 21F
推
10/14 00:43, , 22F
10/14 00:43, 22F
推
10/14 00:57, , 23F
10/14 00:57, 23F
推
10/14 03:55, , 24F
10/14 03:55, 24F
噓
10/14 20:02, , 25F
10/14 20:02, 25F
噓
10/14 21:42, , 26F
10/14 21:42, 26F
推
10/14 23:33, , 27F
10/14 23:33, 27F
→
10/15 00:36, , 28F
10/15 00:36, 28F
→
10/15 00:37, , 29F
10/15 00:37, 29F
→
10/15 00:49, , 30F
10/15 00:49, 30F
→
10/15 00:49, , 31F
10/15 00:49, 31F
→
10/15 00:59, , 32F
10/15 00:59, 32F
推
10/15 18:03, , 33F
10/15 18:03, 3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