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情報] 害婦成癱 醫賠3100萬

看板medstudent作者 (用心)時間14年前 (2011/08/17 18:14), 編輯推噓-1(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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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的判決書 二審應該還沒有上網公布 ※ [本文轉錄自 medache 看板 #1Bk1hbNL ] 作者: nigra (陽光大稻) 看板: medache 標題: Re: [情報] 害婦成癱 醫賠3100萬 時間: Sun Apr 4 12:51:47 2010 裁判文如下 有興趣的可以瞭解一下 事情的始末 鑑定人的意見 判賠金額的算法 ------------------------------------------------ 【裁判字號】 96,醫,7 【裁判日期】 99032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醫字第7號 原   告 己○○       甲○○ 兼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       李永信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       徐祐偉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設臺中市○○路2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複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       陳嘉宏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台幣貳仟捌佰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原告 李永信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原告甲○○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並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零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壹仟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仟壹佰萬捌仟捌佰零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之聲明: 一、原告:(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台幣(下同)33,977,8 86元、原告李永信3,000,000元、原告甲○○2,000,000元 ,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 貳、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己○○於民國94年2月14日因肚子疼痛 前往被告醫院急診,經急診室內科主任陳維恭醫師檢查結果 ,表示原告己○○有腸阻塞現象,於注射點滴及打止痛針後 ,轉入內科部消化系住院病房繼續治療。住院之後至2月18 日,均由內科部消化內科主治醫師丙○○(業經撤回起訴) 對原告己○○進行腸胃方面之治療,2月17日作完大腸鏡檢 查後,告知原告李永信等家屬檢查一切正常,原告己○○糞 便業已排出,約兩天後可出院,同月19日(星期六,丙○○ 休假)上午,值班醫師戊○○(業經撤回起訴)巡視病房時 ,建議原告己○○應插鼻胃管,可排出脹氣及灌食等以利消 化,惟因插鼻胃管之過程十分不適,原告己○○當時不願配 合,戊○○乃告知原告己○○此作法對其有利,並希望家屬 勸導原告己○○配合。同日下午,原告己○○經家屬勸導後 ,已同意配合插上鼻胃管,家屬遂請值班護士代為轉達予戊 ○○。數分鐘後,實習醫生丁○○(業經撤回起訴)至病房 ,僅告知病患「我來插鼻胃管」,並未使用聽診器或為任何 探視病患之行為,立即為原告己○○插入鼻胃管,隨即轉身 離開,惟丁○○尚未走到病房門口時,原告己○○即已出現 呼吸急速、血壓及心跳下降,且臉色迅速反白嗣轉變為青, 家屬在旁當場反應告知,並以緊急鈴通知醫護人員,醫護人 員隨即對原告己○○施以緊急氣管插管及心肺復甦術急救, 於半小時後醫院發出病危通知,經兩小時搶救後方轉入加護 病房,惟已致原告己○○因此患有吸入性肺炎,且因缺氧過 久導致缺氧性腦病變,昏迷指數為三,院方判定為重度昏迷 ,已呈植物人狀態。本事故係導因於丁○○之重大過失行為 ,致原告己○○呼吸窘迫、缺氧,最後造成腦部缺氧過久而 壞死成為植物人。丙○○為原告己○○之主治醫師,戊○○ 為當日之值班醫師,放任尚無醫師執照之丁○○為原告己○ ○進行侵入性之醫療行為,導致原告己○○成為植物人,丙 ○○、戊○○違反醫師法第28條第1款之規定,應推定為有 過失,而丙○○、戊○○、丁○○均為被告醫院所聘僱之醫 療人員,被告醫院對於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所致生之損害,應與丙○○、戊○○、丁○○連帶負賠償 責任。又原告己○○至被告醫院就醫,與被告醫院締結醫療 契約,原告己○○因丙○○、戊○○、丁○○等人之過失行 為致成植物人,被告醫院依民法第227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之規定,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原告己○ ○因上開傷害計受有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共3,502,262元、 看護費用19,716,097元、看護墊、抽痰管、衛生紙等日常必 需品之支出5,759,527元,並請求慰撫金5,000,000元。又原 告己○○因本件醫療事故而成為植物人,並受禁治產宣告, 情節甚為重大,原告李永信、甲○○分別為原告己○○之配 偶、女兒,得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請求 賠償慰撫金3,000,000元及2,000,000元,爰本於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消費者保護 法企業服務責任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參、 被告則以:(一)據丙○○醫師稱:原告己○○入院後經診斷為 黏連性腸阻塞,經丙○○安排一般常規檢查,並追蹤腹部X 光、進行大腸鏡檢查,期間丙○○多次建議原告己○○插鼻 胃管均遭拒絕,事發當日94年2月19日上午8時由戊○○接班 ,即由戊○○續行為原告己○○治療。依丙○○事後所知, 及依原告己○○之病歷、護理記錄、X光片等資料研判,原 告己○○係因家屬餵食牛奶不當,因而在胃液逆流之情形發 生時,生發吸入性肺炎在先,丁○○為原告己○○插鼻胃管 引流在後,二者間並無因果關係。(二)另據戊○○稱:於94 年2月19日上午8時交班後,由於原告己○○狀況不穩定,戊 ○○必須不斷至其床邊探視,多次針對原告己○○之病況開 立醫囑治療,並曾請心臟科醫師診視其心電圖,由於原告己 ○○當時呈現虛弱且喉嚨中痰音很重之情形,似有多量痰液 ,曾請護士為其抽痰多次,並多次建議放置鼻胃管以利餵食 ,以及避免因餵食而造成食物誤入呼吸道,然原告己○○本 人及其家屬均加以拒絕,直到當日下午約4時多,原告己○ ○及其家屬才同意放置鼻胃管。當日下午5時戊○○經家屬 同意,並再度探視患者後,即開立放置鼻胃管之醫囑單,並 向丁○○說明患者己○○之病況與放置鼻胃管應注意事項後 ,確認丁○○了解與有能力施行「鼻胃管置放術」後,指導 丁○○為原告己○○執行「鼻胃管置放術」。當丁○○順利 為原告己○○放置鼻胃管後,其胃液即自鼻胃管流出;未久 ,護士即自監視器發現己○○心跳減慢、呼吸困難,立即通 知戊○○、丁○○二人回到己○○病床邊,施以CPR急救術 且向全院廣播尋求支援,戊○○同時再確認該鼻胃管之置放 位置正確無誤後,即與同仁合作完成急救工作,原告己○○ 之生命現象在氣管插管及呼吸器支持下,暫時恢復正常,血 氧濃度約為98-100%,意識仍未恢復。戊○○待原告己○○ 之生命現象穩定後,即由同仁在床邊觀察,並以電話聯絡將 原告己○○轉入加護病房事宜,以及紀錄病歷;戊○○記錄 病歷數行後,認為不應只紀錄急救情況,應同時將接班後之 病情詳細描述,故以筆將原紀錄劃線及蓋章(未使用立可白 或修正帶塗改隱匿),再從頭紀錄當日病情,戊○○完成病 歷記載後,醫院行政人員已將加護病房備好床位,並通知轉 入,當醫院同仁們備好所有設備,欲將原告己○○推入加護 病房,剛出發推至原病房門口時,被告己○○之血氧濃度忽 然又降至約80%,戊○○及其他醫療團隊同仁馬上再將原告 己○○推回原病房,戊○○並以聽診器聽診,發現有很多痰 音,故再以抽痰器經氣管插管抽吸,抽出約數十西西之白色 液體,嗣被告己○○之血氧濃度即很快再度回昇至約98-100 %,此時原告己○○生命現象方再度恢復穩定,故原告己○ ○在戊○○及醫療團隊之謹慎護送下,將其病床推入加護病 房觀察診療。據原告己○○在急救後所照之胸部X光片顯示 ,其氣管插管位置並無錯誤,鼻胃管置放位置亦屬正確,然 當時原告己○○之右肺葉已呈現明顯之肺部浸潤現象,而此 右肺葉浸潤現象卻在48小時後,為原告己○○重照之X光片 中呈現業已消失之情形,此可佐證原告己○○之肺炎係因吸 入性所導致,而與鼻胃管插管無關。(三)丁○○稱:其於94年 2 月19日值班實習時,在為原告己○○進行放置鼻胃管之醫 療輔助措施前,曾由戊○○詳細告知原告己○○之病情,並 在戊○○教導與指示下,依照標準作業流程為原告己○○放 置鼻胃管;亦即:先將原告己○○之病床床頭抬高至30至45 度,並請原告己○○配合吞嚥口水,又當時原告己○○雖然 身體虛弱,但仍可配合丁○○之指示而進行吞嚥口水之動作 。丁○○在放置適量深度時,則用已備置在一旁的灌食空針 打空氣及用聽診器聽診,確定該鼻胃管已在原告己○○之胃 部位置且聽到空氣聲後,才請在旁協助之護理人員為原告己 ○○之鼻胃管接上引流袋。此外,戊○○及其他醫療團隊同 仁在為原告己○○急救之過程中,該引流袋亦流出約400cc 至500cc之墨綠挾白色液體,並在之後為己○○所拍攝之X光 片上清楚看到鼻胃管確實在胃中。故丁○○為原告己○○插 入鼻胃管之醫療輔助措施並無過失,且與原告己○○吸入性 肺炎之產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據丙○○、戊○○、丁○○ 上開所述,被告就上開醫療行為並無疏失,原告己○○之病 情變化及惡化,與被告醫療行為間亦無因果關係等語,資為 抗辯。 肆、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己○○於94年2月14日因肚子疼 痛前往被告醫院急診,經診斷為原告己○○有腸阻塞現象 ,並轉入內科部消化系住院病房由丙○○繼續治療,嗣至 同月19日下午5時左右,由丁○○為原告己○○置入鼻胃 管,原告己○○旋即出現呼吸急速、血壓及心跳下降之狀 況,經施以緊急氣管插管及心肺復甦術急救後轉入加護病 房,經診斷有吸入性肺炎,並缺氧性腦病變,現已呈植物 人狀態等各節,為被告所不爭,並有原告所提出之住院病 歷、診斷證明書為證,自屬真實可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 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 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己○○至被告醫院急診就醫,並經 轉入內科部消化系住院,則兩造間係成立醫療契約關係, 並無疑義,有爭執者,為被告醫院之醫療給付是否不完全 ,而致原告等受有損害。 二、本件原告李永信對丙○○、戊○○、戊○○提出告訴之刑 事偵查程序中,檢察官第1次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 委員會鑑定結果,則認為:「……、(二)……實習醫師丁○ ○為病人進行插鼻胃管之行為,為在指導醫師之指示下所 執行之醫療行為。根據病歷護理記錄,94年2月19日病人 發生急救事件時間為17:15,而鼻胃管置放之時間為16:55 。且當時護理記錄已記載採用freedrainage,即指採用自 然引流方式,且記錄有黃綠色量多之液體。 一般鼻胃 管置放之後,通常可利用打空氣,聽診的方式來確認位置 正確與否。在鼻胃管置放之前,並不需要以聽診器或其他 行為確認位置。但根據上述資料,執行此插鼻胃管的行為 之後,是否有再加以確認置放之位置是否正確,雙方有爭 議,也難以由既有資料來確認(因為此動作為執行鼻胃管 置放的其中一個程序,通常不會在病歷上再加以記載)。 但是,若由護理記錄以及急救記錄中記載,鼻胃管皆可引 流出多量之黃綠色液體。因此,鼻胃管應無錯插入病人氣 管。且若鼻胃管位置有所不妥時,於急救過程進行氣管內 管置放時,即可進一步加以確認,但氣管插管記錄中並未 提及鼻胃管置放不妥之處。因此,實習醫師為病人插鼻胃 管之行為,尚未發現有疏失之處。(二)鼻胃管置放,若位置 正確,並不會直接造成缺氧性腦病變併發症。根據護理記 錄及急救記錄記載,鼻胃管置放後功能正常可引流出液體 。且由護理記錄之時間來看,鼻胃管置放完成與病人發生 急救之事件,仍有20分鐘時間間隔,因此鼻胃管之置放行 為與後續之無呼吸心搏變緩急救以及缺氧性腦病變難謂有 因果關係」等語(本院卷(一)第137頁、第138頁),固稱鼻 胃管之置放與後續之無呼吸心搏變緩急救以及缺氧性腦病 變難謂有因果關係,惟上開鑑定意見,係以鼻胃管置放完 成與病人發生急救之事件,仍有20分鐘時間間隔為其鑑定 之基礎,而依證人即為原告己○○接上引流袋之護理人員 林秋雯於偵查中證稱:「……依照護理紀錄,我是下午16 :55時呼叫許醫生(指丁○○),那並不表示他立刻到場 ,那不是他放置鼻胃管的時間,因為他是值班醫師,他一 個人負責兩個樓層的病房,所以他不會一直在我們護理站 。所以他可能是過了幾分鐘之後才到,(所以)真正放置 完鼻胃管到急救的時間應該不是很長」(97年偵續字第34 號卷第44頁)、「……,當初我是在護理站通知丁○○的 ,然後許醫生就來護理站找我,我就幫他準備放置鼻胃管 的器具,之後他就自己拿器具去病房了,我並沒有陪同進 去……,後來我(因為)沒有拿引流袋給許醫生,所以我 又回到護理站拿引流袋給許醫生,我進去病房時,丁○○ 醫師已經放置完鼻胃管,所以我就幫病人接引流袋。丁○ ○(置放完鼻胃管要離開病房)走到病房門口時,我剛好 要進去……,我在接引流袋的時候看了一下心電圖監視器 的數據,當時病人的心跳只有60幾下,跟一開始交接班時 是在100以上明顯不同,病人的呼吸接近暫停,所以我就 出到病房外叫急救」(同上卷第43頁)、「因為之前幾天 ,病人的心跳都是120、130,但是我接引流時,他的心跳 己經降到50幾」(同上卷第102、103頁)、「……另外記 載17:15分急救,是我在發現異常吸呼叫醫生進來,開始 急救後才填寫的,中間也是過了幾分鐘……」(同上卷第 103頁)等語,足見丁○○置放鼻胃管完成之時間,與原 告己○○突發無呼吸、心搏變緩之時間,並非有20分鐘之 時間距離,前述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所本之基礎事實 既非正確,即難以供作證明之依據。 三、關於原告己○○成為植物人狀態之原因,被告主張係:「 因家屬餵食牛奶不當,而在胃液逆流之情形發生時,生發 吸入性肺炎在先,丁○○為原告己○○插鼻胃管引流在後 」、「吸入性肺炎應是造成原告己○○呼吸急促、血壓及 心跳下降,而成為植物人之原因」,被告醫院之診斷證明 書並記載:「病名:缺氧性腦病變。吸入性肺炎」( 本院卷(一)第16頁診斷證明書)。而偵查中檢察官委託消費 者文教基金會鑑定,關於本件原告己○○突發性無呼吸、 心搏之原因則認:「病人呼吸停止,可能由於胃管插入時 刺激喉部,造成嘔吐反射,因吸入嘔吐物而引起吸入性肺 炎,呼吸停止超過3分鐘即可能造成不可逆性的缺氧性腦 病變」、「胃管的放置,刺激迷走神經反射也可能造成心 跳呼吸停止」、「病人可能有吸入性肺炎,呼吸功能衰竭 ,也有可能因已住院一星期,形成下肢靜脈血栓引起肺動 脈栓塞,恰好在放置胃管時發生心臟停止」(本院卷(一)第 199頁)、「……鼻胃管插入右側支氣管……導致急性肺 功能衰竭,續發心衰竭。發生吸入性肺炎的原因,可以是 插鼻胃管時因刺激咽喉發生嘔吐所引起,或是插管後灌食 所造成」(本院卷第202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 教基金會鑑定意見書)。惟所謂缺氧性腦病變(hypoxic encephalopathy),學理上指的是因為呼吸系統功能障礙 、心臟系統功能障礙及血壓降低等原因,造成腦部血流或 氧氣灌注不足缺氧,造成腦部傷害及功能之喪失,影響程 度因時間長短不同而有不同。此結果應為發生突發性無呼 吸及心律過緩,經急救後結果之診斷。而吸入性肺炎,學 理上指的是病人經病史、臨床表現及胸部X光等檢查,診 斷有肺炎,且有經呼吸道吸入液體(包括痰液,胃液等) 或其他物質之病史,來加以診斷。由病歷記載等資料,病 人過去並未有相關食道或神經系統疾病,而造成容易產生 吸入性肺炎之疾病,但住院病歷記錄中提及,於2月19日 ,『先前約5min,抽吸口咽部時,有很多痰液及似剛所由 口餵食之牛奶』,以及護理記錄『痰音重,suct ion(抽 吸)出口水與白稀痰量多』,此現象則需懷疑此時病人已 有呼吸道吸入痰液或其他異物之可能(本院卷(一)第139頁 醫事審議委員會第2次鑑定意見書)。缺氧性腦病變、吸 入性肺炎,應屬原告己○○發生突發性無呼吸,心律過緩 現象後「結果」(按:而非原因)之診斷(本院卷(一)第 139頁醫事審議委員會第2次鑑定意見書第5行),突發性 無呼吸,心搏過緩的原因相當多,舉凡感染敗血症、中樞 神經、呼吸系統障礙、心肌梗塞、心律不整、休克及藥物 等等都有可能。此病人雖因腸阻塞住院治療,但有突發性 心搏過緩與無呼吸,以及缺氧性腦病變與吸入性肺炎,實 無法由現有資料判定出確定原因。(本院卷(一)第139頁醫 事審議委員會第2次鑑定意見書第20行至第22行、第23行 至第25行、第139頁背面第10行;另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鑑定意見則認:「……2月 18日凌晨2點40分時,心跳150-160/每分,醫師必須評估 病人是否陷入休克狀態,有無呼吸困難缺氧等症狀……」 ,詳本院卷第199頁)。被告主張原告己○○發生突發性 心搏過緩與無呼吸之原因為:「因家屬餵食牛奶不當,而 在胃液逆流之情形發生時,生發吸入性肺炎在先,丁○○ 為原告己○○插鼻胃管引流在後」、「吸入性肺炎應是造 成原告己○○呼吸急促、血壓及心跳下降,而成為植物人 之原因」,即與上開醫事審議委員會之判斷不符,並非可 採。 四、再依原告己○○急診後住院之病程與療程,原告己○○「 於94年2月14日17:27因腹痛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 室就診,當時血壓143/95mmHg,脈博89次/分,呼吸10-29 次/分,體溫35.6度C,經血液及X光攝影檢查後,診斷疑 似沾黏性腸阻塞而住院接受治療。住院時主治醫師為丙○ ○,理學檢查廣泛性腹痛,無腸音低下,建議禁食,給予 靜脈注射補充及鼻胃管置放引流,依病歷記錄,但病人拒 絕,除此外並給予腸蠕動藥物(Primperan)。2月15日及 2 月16日病人腹痛仍持續,且理學檢查有心搏過速(106 ~108次/分)現象。2月16日因症狀持續,且有躁動不安及 憂鬱症現象,故會診精神科醫師給付止痛藥(Demerol) 控制。2月17日病人接受大腸鏡檢查,發現有糞便積存( 尤其是大腸近端)及外痔,血液檢查有貧血(Hb10.5g/dl ),電解質不平衡。2月18日病人仍有憂鬱症現象,會診 精神科醫師建議給予藥物(Remeron、Ativan及 Risperidone)治療,並同時給予靜脈輸液。2月19日由戊 ○○醫師照顧,病人有呼吸困難及心搏(150次/分)過速 現象,血壓165/11 0mmHg,會診精神科醫師診斷為嚴重性 憂鬱症,因此加重藥物及給付鎮靜劑(Sedation、Agent ),血液檢查電解質為Na126,K3.8,Ca6.9,Mg0.6,心 電圖檢查為竇性心搏過速(此為病歷記錄及護理記錄之心 電圖),建議鼻胃管置放,但病人仍拒絕,陳醫師給予鎂 、Calcium gluconate及Verapamil藥物及矯正電解質異常 ,依護理記錄,16:55病人及家屬同意置放鼻胃管,由實 習醫師丁○○執行鼻胃管置放引流,引流出黃綠色液體, 未有不順或病人不適之記錄,後於17:15發生無呼吸及心 跳緩慢,而進行緊急急救(強心劑、氣管插管等)。於急 救後,病人被診斷併有缺氧性腦病變及吸入性肺炎現象… …」(本院卷(一)第138頁醫事審議委員會第2次鑑定意見書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認:「因病人住院後,醫師 雖然有針對功能性腸阻塞,憂鬱症等病況加以診治,會診 精神科醫師以及進行大腸鏡檢查,但仍有相關病人不適與 症狀表現(如心搏過速),未進一步確認其原因(藥物、 精神病相關,體液不足、心臟疾病、甲狀腺疾病、感染或 其他原因)。而此相關症狀,也或許與前述突發狀況有關 。故此病人之治療過程,仍有未盡注意之部分。但是否因 此部分未注意而與病人突發病況有直接相關,難以確認。 ……」(本院卷(一)第139頁背面醫事審議委員會第2次鑑定 意見書)。 五、按訴訟上之證明為歷史的證明,而非如自然科學上之證明 ,並不要求必然之判斷,在民事訴訟上僅要求蓋然之心證 ,而為蓋然之判斷。本件刑事偵查程序中,檢察官送財團 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鑑定結果,認:「……94年2月19 日插鼻胃管後的像片,顯示鼻胃管插入右側支氣管,右側 肺臟有肺炎病變,可推斷插鼻胃管後發生吸入性肺炎,導 致急性肺功能衰竭,續發心衰竭……」等語(本院卷(一)第 202頁),惟被告則否認有何錯插鼻胃管之情事,消費者 文教基金會鑑定之結論,前述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意見 亦有未符。依上開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所載,被告 醫院所提供之醫療給付既仍有未盡注意之部分,則被告醫 院所提供之整體醫療給付即屬不完全(即使無法認為特定 之醫師有疏失);而原告突發無呼吸及心搏過緩既與未盡 注意之部分「或許有關」,即使未盡注意之部分與原告己 ○○突發無呼吸、心搏過緩是否直接相關,仍難以確認, 而無法達成自然科學上之必然判斷,但依上開說明,仍應 認為原告已為蓋然性因果關係之證明。再按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項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 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又在債務不履行,債務 人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 件。故債務人苟證明債之關係存在,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而受損害, 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如債務人抗辯損害之 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即應由其負舉證責 任,如未能舉證證明,自不能免責。本件被告未能就上開 給付不完全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舉證證明,則原告依不完 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六、就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分項說明如下: (一)原告己○○部分: 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部分:原告己○○生於63年7月13 日,有原告所提出之戶口名簿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一) 第17頁),於本件故事發生時年約30歲又7月,原告己 ○○既成植物人狀態,已喪失全部之工作能力,原告己 ○○主張以最低投保薪資15,840計算每月工作能力之損 失,核屬正當,至勞工退休年齡60歲,己○○約尚有29 年又5月之勞動年數。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 核計其金額為3,443,477元【計算方式為:月別5/12% 複式霍夫曼計算法(第一個月不扣除中間利息),其計 算式為:[15,840*217.00000000(此為353月之霍夫曼 係數)]=3,443,4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看護費之損害部分:原告己○○於本件醫療事故發生時 年齡約為30歲又7月,因成植物人,需長期聘人照顧, 依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函覆本院,植物人安養 每月費用為69,112元,此有該基金會函在卷可稽(本院 卷(一)第116頁),上函所載費用之內容,已詳估看護墊 、尿褲、抽痰管、人事、事務等費用,應屬合理。原告 請求另向惠群護理之家等安養機構查詢植物人照顧所須 之費用,核無調查之必要。再依90年臺灣省簡易生命表 所示,原告己○○之平均餘命約為49年,依霍夫曼式計 算法扣除中間利息核計,此部分原告己○○增加生活所 需要之費用金額為20,565,327元【計算方式為:月別 5/12%複式霍夫曼計算法(第一個月不扣除中間利息) ,其計算式為:[69112*297.00000000(此為588月之霍 夫曼係數)]=20,565,3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看護墊、抽痰管、衛生紙等日常必需用品部分:原告己 ○○主張受有看護墊、抽痰管、衛生紙等日常必需用品 部分之損害,係以依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之估 計,植物人日常生活必需用品及其費用,每月為18,988 元,依原告己○○平均餘命扣除中間利息,計算所得之 費用為5,759,527元。惟依前開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 基金會函所示,看護墊、抽痰管、衛生紙等日常必需用 品部分,業已計入植物人安養每月費用之中,此部分核 屬重覆列計,不予准許。 (二)原告己○○、李永信、甲○○慰撫金部分:債務人因債務 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 195 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 之1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 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 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 、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又 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 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份、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告李 永信為原告己○○之配偶,原告甲○○為原告己○○之女 ,依法原告李永信、甲○○對於原告己○○均有扶養請求 權,且身份關係至為密切,原告己○○因本件醫療事故成 為植物人,已失其基於配偶、母親之身分與原告李永信、 甲○○密切互動之可能,自屬對於原告李永信、甲○○基 於配偶、子女身分法益之侵害,而其情節重大。原告己○ ○於事故生時年僅30餘歲,原告李永信、甲○○分別生於 60 年7月10日、92年7月25日,於事故發生時分別為33歲 、1歲,本件事故影響之程度重大,且持續之時間可能甚 久;原告己○○因本件醫療事故成為植物人,恢復正常活 動力之機會渺茫,原告李永信、甲○○除難享有夫妻、母 女親情互助之機會外,更可能需負擔繁重的照護責任,對 於原告己○○身體權、原告李永信、甲○○身分權之侵害 ,其情節自屬重大,另原告己○○等因本件事故生活陷於 困境,領有臺中縣太平市公所生活補助,有該公所生活補 助證明書在卷可稽(96年救字第12號卷),而被告則為醫 療財團法人。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己○○請求給付慰撫 金5,000, 000元,原告李永信請求給付慰撫金3,000,000 元,及原告甲○○請求給付慰撫金2,000,000 元,仍屬過 高,應以原告己○○4,000,000元,原告李永信、甲○○ 各1,500,000元為適當。 七、從而,原告己○○、李永信、甲○○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 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28,008,804元(3,443,477+20,5 65,327+4,000,000=28,008,804)、1,500,000元,及1,5 00,000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3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計第一審裁判費355,024元由被告負擔。 九、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 勝訴部分,經核尚無不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 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依附,應 予駁回。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與本院上開論斷無涉或 無違,不予贅述。 伍、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62.221

04/04 13:42,
照常輪....XD
04/04 13:42

04/04 15:13,
沒看完..不過何時這種案件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可以鑑定了?
04/04 15:13

04/04 15:14,
消基會的鑑定書竟然可以拿來當作佐證 =_= 呆灣不意外
04/04 15:14

04/04 15:37,
消費者保護法????? 這個法官LAG很大.....
04/04 15:37

04/04 15:41,
大概看了一下,法官的心證很明顯,證據選擇很主觀...
04/04 15:41

04/04 15:55,
法官沒有用消保法啦! 消基會是檢察官找的
04/04 15:55

04/04 16:10,
法官居然也採用這種證據 三條線
04/04 16:10

04/04 16:11,
消基會以後會不會有驗屍業務呢?
04/04 16:11

04/04 16:11,
完全不能理解的理盲又濫情的檢、判過程
04/04 16:11

04/04 16:40,
理盲:不尊重專業難以確認直接關連意見,逕自認定 有疏失
04/04 16:40

04/04 16:40,
濫情:心證
04/04 16:40

04/04 21:39,
律師 照常倫 表示 : 這是很 溫暖 進步 的判決
04/04 21:39

04/05 11:49,
檢察官找消基會更可怕,在偵查階段你根本不知道說你有錯的
04/05 11:49

04/05 11:51,
是消基會,真不知道是不懂還是找到鑑定你有錯的單位為止。
04/05 11:51

04/05 12:40,
都明說是心證辦、斷案了 你打得贏嗎?
04/05 12:40

04/06 11:10,
所以3100萬是怎麼算?
04/06 11:10

04/06 11:40,
樓上..."六","七"兩段有說明
04/06 11:4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99.112 ※ 編輯: clerk 來自: 118.168.199.112 (08/17 18:15)

08/17 18:30, , 1F
太扯了吧...無法證明有因果關係但因為有時序關係, 所以有罪
08/17 18:30, 1F

08/17 18:31, , 2F
意思是, 就算人不是你殺的, 但你剛好經過那裡, 就是有罪
08/17 18:31, 2F

08/17 18:33, , 3F
法官因為是一類組的, 所以不太重視邏輯嗎?
08/17 18:33, 3F

08/17 18:34, , 4F
這樣好像是說以法官的認知: A>B, A>C, 所以B=C, 的荒謬
08/17 18:34, 4F

08/17 18:40, , 5F
三千萬已經不夠了耶@@"
08/17 18:40, 5F

08/17 18:49, , 6F
WTF......
08/17 18:49, 6F

08/17 19:37, , 7F
消基會的報告說X光顯示NG放到右肺 這....
08/17 19:37, 7F

08/17 19:46, , 8F
消基會?那以後可以拒絕消費者嗎?
08/17 19:46, 8F

08/17 19:54, , 9F
放完NG都有Drain出來 其他醫療審議都沒提到放錯
08/17 19:54, 9F

08/17 19:54, , 10F
2j62j6獨獨消基會聲稱NG放到肺裡?
08/17 19:54, 10F

08/17 20:00, , 11F
08/17 20:00, 11F

08/17 20:04, , 12F
為什麼消基會會說NG放到右側支氣管?好怪
08/17 20:04, 12F

08/17 20:06, , 13F
干消基會屁事
08/17 20:06, 13F

08/17 20:07, , 14F
乾消基會屁事 趕快放波波陸陸進來吧 這台灣醫療沒救了
08/17 20:07, 14F

08/17 20:25, , 15F
能否把醫師證書換成消基會? 他們才是法院認證醫學權威
08/17 20:25, 15F

08/17 20:51, , 16F
到底有沒有npo. 吸入性肺炎?
08/17 20:51, 16F

08/17 21:53, , 17F
幫原PO補血
08/17 21:53, 17F

08/17 22:19, , 18F
以後法官都用菇大神鑑定了
08/17 22:19, 18F

08/17 23:06, , 19F
消基會比醫師鑑定委員會專業是嗎
08/17 23:06, 19F
pluseeman: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8/17 23:08

08/19 00:07, , 20F
他媽的
08/19 00:07, 20F

08/19 19:03, , 21F
"實習醫生丁○○(業經撤回起訴)"所以是當初連int一
08/19 19:03, 21F

08/19 19:04, , 22F
起告下去 後來又對銀彈撤告的意思嗎?
08/19 19:04, 22F

08/20 00:46, , 23F
是這樣判的嗎...太扯了吧
08/20 00:46, 23F
文章代碼(AID): #1EIvIYcr (medstudent)
文章代碼(AID): #1EIvIYcr (medstu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