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剪指甲間接害死病患 實習醫判拘役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而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
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但不以收取報酬
為要件。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而衛生署的對於醫療行為定義上解釋為
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
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
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所以說,剪腳指甲算是醫療行為嗎?指甲過長會造成人體疾病?傷害?殘
缺?又醫療行為不成立則醫療業務自然不成立,更不用提成立業務過失傷
害。
身為實習醫師看到這種新聞真有種同仇敵愾的感覺~"~以後是不是變成各家
自掃門前雪?多做多錯,少做少錯。好心幫忙老奶奶剪指甲都可以被判拘役
40天,哪天看病人杵著拐杖行動不便幫忙扶一下,不慎路倒ICH是不是也要
算你的...台灣的法官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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