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剪指甲間接害死病患 實習醫判拘役

看板medstudent作者 (o(><;)o o)時間14年前 (2011/07/15 09:22), 編輯推噓3(309)
留言12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而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 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但不以收取報酬 為要件。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而衛生署的對於醫療行為定義上解釋為 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 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 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所以說,剪腳指甲算是醫療行為嗎?指甲過長會造成人體疾病?傷害?殘 缺?又醫療行為不成立則醫療業務自然不成立,更不用提成立業務過失傷 害。 身為實習醫師看到這種新聞真有種同仇敵愾的感覺~"~以後是不是變成各家 自掃門前雪?多做多錯,少做少錯。好心幫忙老奶奶剪指甲都可以被判拘役 40天,哪天看病人杵著拐杖行動不便幫忙扶一下,不慎路倒ICH是不是也要 算你的...台灣的法官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153.200

07/15 09:47, , 1F
你讓我想到了同學好心背玻璃娃娃的判例...
07/15 09:47, 1F

07/15 10:15, , 2F
結果揹玻璃娃娃那個同學後來不知道有沒有怎麼樣?
07/15 10:15, 2F

07/15 10:30, , 3F
後來有篇小新聞說沒告成和解了
07/15 10:30, 3F

07/15 19:32, , 4F
鬼島本來就是多做多錯,少做少錯
07/15 19:32, 4F

07/16 12:59, , 5F
病人是醫師的敵人,敵暗我明,小心為上策
07/16 12:59, 5F

07/16 16:48, , 6F
目前法界的觀點…醫療的本身是 傷害
07/16 16:48, 6F

07/16 16:49, , 7F
被告了,你得要有萬全證據說服法官 你是在被害完全
07/16 16:49, 7F

07/16 16:49, , 8F
100%知情、合意,且無錯誤、虛偽意思表示下所以此傷害行為
07/16 16:49, 8F

07/16 16:51, , 9F
一般的鬼話相信 檢察官和原告/律師一方是有罪推定,而法官
07/16 16:51, 9F

07/16 16:52, , 10F
是無罪推定原則;但在醫療刑案上,是只有被告的醫師、醫院
07/16 16:52, 10F

07/16 16:52, , 11F
和所請的律師才相信被告是無罪的,其它人連同法官都是
07/16 16:52, 11F

07/16 16:53, , 12F
有罪推定,等著拿你提供的雞蛋裡挑骨頭定刑度而已
07/16 16:53, 12F
文章代碼(AID): #1E7vOzvA (medstudent)
文章代碼(AID): #1E7vOzvA (medstu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