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強制猥褻無罪-- 一錯再錯的新聞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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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shman (weery). 這種說法,在法理上一向就沒有什麼根據;詳情請翻閱刑法競合論。. 另外請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關於性騷擾的定義。. 簡而言之,這種循環論證,並未獲得多數法官支持。. 1.依承審法官的邏輯,. 除了「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違反意願」之強制手段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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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李茂生老師是這麼說的:. 要知道,所謂的性騷擾其實有很廣泛的解釋空間,因為行為的對象包含身體的其. 他隱私部位,而這個曖昧的用語會使得性騷擾行為(偷襲行為)嚴重時會有猥褻. 意涵,而輕微時僅是令人不悅而已。. 而條文規定: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這個或字的解. 釋牽涉到親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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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應該要請出專業的法學學者來為各位回答. 吾人何其有幸,PTT上就有一位-. 我們的PD.李(pigdog)教授. 請參考文章代碼(AID): #12Oy9JAp (HolySee) [ptt.cc]. PD師的精闢見解. --. 加速我們的飛輪前進 邁進邁進 邁進邁進. 我們是錐之尖 我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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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報導內容:. 一名廖姓男子被控涉嫌強制猥褻罪,原因是他趁一名小女生躺在床上睡覺時,不僅摟抱她,還對她舌吻五秒鐘。不料,彰化地方法院認為,廖男的行為屬性騷擾範圍,判決強制. 猥褻部分無罪,而性騷擾部分,則因小女生未提告訴,而公訴不受理。 消息傳出後,. 也讓婦女同胞不能接受。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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