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陳建仁提告的質報社論

看板media-chaos作者 (開封府包大人)時間17年前 (2007/08/14 09: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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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8.10  又見次長涉案 再談責任政治倫理 中時社論 經濟部常務次長侯和雄日前因貪瀆涉案而遭法官裁定收押。而後,經濟部長 陳瑞隆隨即呈報行政院長將侯和雄停職;這似乎是經濟部長對副手次長收押所做 的唯一動作。此外,陳部長在得知侯次長涉入多次招標舞弊後甚至表示:「如果 他把評審委員名單外洩給業者,經濟部實在無法防範」。陳瑞隆的發言其實是對 政務官責任最大的盲點;雖然本報社論已對政務官責任倫理多次抨擊,但是看到 政府高官一再涉案收押、國家部會一再出包鬧事,我們也不得不再做評論。坦白 說,官箴敗壞至此,已經不是個人問題,而是結構問題了。 細數民進黨政府中涉案遭起訴或收押的政府高官,其人數之多、部會之廣,恐怕 有機會入選金氏世界紀錄。總統府有夫人吳淑珍等;金管會有主委龔照勝、委員 林忠正、金檢局長李進誠;內政部有次長顏萬進;國科會有副主委謝清志、太空 計畫室主任吳作樂;公平會有副主委陳紀元;原民會有主委陳建年;交通部有前 部長郭瑤琪、前部長機要宋乃午;故宮博物院有前院長石守謙;經濟部有次長與 水利署官員;國防部有中將高官;高雄市政府則有前副市長與一大票局處一級主 管。這些涉案人員橫跨多個部會、跡遍中央地方、「院中府中俱為一體」。但是 弊案綿密至此,我們可曾看到哪一位政府首長因案而負起政治責任、辭職下台? 沒有,一個都沒有。 前述案例,還只是限於起訴或收押者,還不包括其他的明顯弊端或缺失。法務部 減刑之後續追蹤管理規畫不當,導致台大副教授枉死,這在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都 是重大的缺失,但法務部卻無人負責。台北地院法官指責金管會副主委行政疏失 ,是司法權明白對行政權的指責,金管會也沒有任何人想負責。前新聞局長鄭文 燦與經濟部長陳瑞隆,在台視釋股案中形同「拉客」,卻只有一人負責下台。財 政部長維護公股權益兵敗如山倒、各種租稅減讓形同潰堤,部長也是戀棧不去。 國科會主委自己是論文抄襲案的主角,其學術倫理委員會對中興大學的倫理案大 開鍘刀,祭出停權多年之處分,卻對主委涉案不敢聞問。如果這些事例合起來看 ,整個民進黨政府高官就像是一群沒有魂魄的幽靈,在台灣社會四處摧殘民主社 會的責任倫理觀。 雖然民進黨政府官員涉入弊案數年來皆時有所聞,但整體而言,其責任倫理的衰 敗則是最近的事。在去年台開案、國務機要費案爆發之後,陳水扁為了自保,遂 在黨政高層的配合下,將整掛弊案扭曲轉化為藍綠對抗、本土政權保衛的政治鬥 爭。在地下電台與御用媒體的反覆操作下,雖然成功地使阿扁的政治危機輕騎過 關,卻也全面削弱了社會上反貪厭腐的批評正當性,無形中也使得民進黨執政部 會對於貪腐無能的批評產生「免疫力」。此外,由於部會的政務人員多有扁系、 游系、謝系、蘇系等淵源,形同天王嫡系的政戰部主任,許多部長或主委對於次 長或副主委完全沒有人事權。在這種情況下,次長既非首長所延攬,或許首長也 就不認為自己該為下屬之涉案負什麼責任。在這種病態的權力結構下,機關首長 不但對弊案習以為常,也對責任麻木不仁,久而久之遂成就了台灣今日的官場醜 態。事到如今,行政院甚至連公務員是否調薪這種事都不敢負責,還要請早已聲 言權力下放的貪汙案共同正犯來裁定。行政院長自我貶抑至斯,其轄下又怎麼可 能容得下脊樑之士? 政府官員的責任觀說穿了其實很簡單:事務官有服從命令的責任,政務官有政策 成敗的責任。對於後者,民主國家一向只看結果,不再細究原因。正因為國家對 政務人員是「以成敗論英雄」,不追究其作業細節,故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九條明 訂,政務官不受休職、降職、減俸、記過等枝節處分。換言之,政務官的懲戒僅 申誡與撤職兩種,正是為了搭配其責任倫理而設計。當政務官死皮賴臉地把成敗 責任都推給委員會、專案小組、主管會報、市政會議時,那其實不是倫理問題, 而是羞恥問題。拋棄責任倫理的官員們也許可以一時保位成功,但是顏面上那碗 大的羞恥印記,卻是十幾年也難以洗拭的。 ===================== 以下是陳建仁的函 中國時報 A6/綜合新聞 2007/08/11 陳建仁來函 【時報】   針對本報十日社論內容,國科會主委陳建仁來函表示:   一、有關臺大醫院陳姓醫生在楊泮池教授指導下撰寫的研究論文,送請國際 知名期刊《Cancer》刊載一事,經該刊主編來函指出論文「前言」中,有部分文 句引用自其他論文,請作者妥予修正,該主編亦指出該項疏失,是因非英語系國 家之年輕學者未能修改引用論文之文句所致,經陳醫師修正後,Cancer期刊已接 受刊登該論文,並予刊登,所以不屬「論文抄襲案」。   二、該論文是台大醫學院、公衛學院、國家衛生研究院等機構共同推動的肺 癌基因體研究計畫,在計畫進行中,他及各參與計畫單位的指導教授均定期聽取 陳醫師的研究進度報告,並在研究方法上給予建議與指導,對該論文確實具有實 質貢獻,爰依學術慣例,作為該論文之共同作者。   三、他不是該論文之撰文作者,也不是通信作者,而且該論文並未在提送 《Cancer》期刊前送請他審閱,因此他無法事先得知引用文句的疏失,他更非該 論文之主角。 ================== 看起來很像不是原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1.136.222 ※ 編輯: sinkei0524 來自: 61.221.136.222 (08/14 09:40)
文章代碼(AID): #16mGRSh5 (media-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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