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要如何遏止抄襲歪風?
※ 引述《weiber (階級淘汰下來的渣滓)》之銘言:
: 如果記的沒錯的話,凡是著作一經發佈,著作者就享有其著作權
: (著作包含文字、圖片、影音等內容) 記者在版上抄襲或節錄,
: 基本上應該已經違反了著作權法。
: 剛剛在google查了一下著作權法相關的內容,其中就表示著作財產權包含了
: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
: 改作及編輯權及出租權。當有人侵害著作人上述權利時,著作人有權禁止並
: 視情況請求合理的損失賠償。
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
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所以就算是在PTT上面隨便PO的文章也是享有著作權的
第十七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
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22~26條 總共羅列了著作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
;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 之權利
所以記者隨便亂抄甚至至改作照理講是違反著作權法,可是
第四十九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
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
那到底怎樣不行呢...基本上...
第六十四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
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
式為之。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
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上面標示為黃顏色的部份是目前想到記者可能侵犯到的權利,
: 應該不只是沒有告知原作者這麼簡單(不太懂法律,自己覺得可能是這樣才對)
: 在回過頭來看看目前在部落格界很流行的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 是不是有可能請想在各版面上傳遞任何信息但又不想讓記者挪作他用的人,
: 在文章的最後面選擇符合的授權條款?
: 這部份可參考: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license
: 舉個例子,在文章後面加上:
: 「本文依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5台灣版 發佈」
: 不知道這方法有沒有用,可以互相討論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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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妹都不虛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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