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 闖入捷運駕駛室求援 北市一女子挨罰15 …

看板media-chaos作者 (Wayne Su)時間18年前 (2006/05/12 19:18),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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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RT 看板] 作者: hicker (會飛的獨行俠) 看板: MRT 標題: [新聞] 闖入捷運駕駛室求援 北市一女子挨罰1500元 時間: Fri May 12 16:16:49 2006 ETToday 2006/05/09 13:01 記者郭健國、梁宏志/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女子日前搭捷運回家,遭到在補習班所結識疑似女同志的女子跟蹤,因此闖入 駕駛室求救,結果被法院判罰1500元。對此,捷運公司表示,如果民眾要求援,應該要找 捷運保全或站務人員。 捷運車廂一列列,駕駛室是整個列車的中樞,不過竟然傳出有民眾趁停車闖入駕駛室。 捷運駕駛室遭人闖入,是捷運公司成立來頭一遭。闖入的女子在補習班認識一名打扮中性 的女子,有一天搭捷運回家,看到她在跟蹤,趁捷運列車還沒有開動,直接從第一車廂跑 出來,到駕駛室求救。 不過,捷運公司認為,民眾受到騷擾要報案,應該要透過站務人員,不可以直接闖入駕駛 室。最後整起案件函送台北市政府、法院審理後,女子要賠償捷運公司1500元,也成了國 內第一起闖入捷運駕駛室被判賠的案件

05/12 16:29,
法院? 法院處罰的是罰金,是「刑罰」哩! 記者有沒有弄錯?
05/12 16:29

05/12 16:30,
沒有延誤班次,沒有導致停駛,上什麼法院,精神賠償嗎?Orz
05/12 16:30

05/12 18:25,
行政法院,判罰鍰。
05/12 18:25

05/12 19:07,
如果是行政法院,那仍是捷運公司先罰鍰,並不是行政法院開罰
05/12 19:07

05/12 19:09,
行政法院只是確認罰鍰處分有效... 記者胡扯弄亂因果次序
05/12 19:09
被處罰款通常有兩種情形: 1.違反刑法,被處「罰金」 -> 刑罰,由法院判處 2.違反公法上義務,被處「罰鍰」 -> 行政罰,由行政機關開罰 (註1:法院也可裁處罰鍰,通常是違反法庭上的義務,如先前的高大記者事件 註2:另有一種行政罰的罰款叫「怠金」,跟罰鍰類似但可連續處罰,此處不提..) 依此次事件,應該不是捷運公司受到什麼損害而向該女提出民事告訴 (這不是「罰」) 也不像是她犯了刑法、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判她罰金 (只有這樣才能說是「法院判罰」) 本報導的狀況應該是捷運公司依大眾捷運法處該女「罰鍰」 她認為這個罰鍰行政處分違法,因此向捷運公司的上級機關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 被台北市政府維持原處分後,她再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因此並不是行政法院「判罰」,是判決「維持原罰鍰處分」或「確認原罰鍰處分」 除了法庭上依訴訟法可罰的狀況外,行政法院並不會主動判罰什麼 還有,這 1500 元的罰鍰不是「賠」給捷運公司,是繳入國庫 or 市庫 就跟一般的罰單一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31.217 ※ 編輯: mstar 來自: 61.229.31.217 (05/12 20:27)

05/12 20:36, , 1F
題外話,一個月花10萬是正面還是反面怎麼解讀倒是完全不用懷疑
05/12 20:36, 1F

05/12 20:37, , 2F
我要推上一篇
05/12 20:37, 2F

05/13 02:21, , 3F
看到這篇 我想記者真的應該採取證照制~ 以免帶頭誤導大眾
05/13 02:21, 3F

05/15 04:32, , 4F
那這張證照還真難考阿XD 得知天知地.無所不知 :P
05/15 04:32, 4F
文章代碼(AID): #14P6xpHK (media-cha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