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 闖入捷運駕駛室求援 北市一女子挨罰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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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icker (會飛的獨行俠) 看板: MRT
標題: [新聞] 闖入捷運駕駛室求援 北市一女子挨罰1500元
時間: Fri May 12 16:16:49 2006
ETToday 2006/05/09 13:01
記者郭健國、梁宏志/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女子日前搭捷運回家,遭到在補習班所結識疑似女同志的女子跟蹤,因此闖入
駕駛室求救,結果被法院判罰1500元。對此,捷運公司表示,如果民眾要求援,應該要找
捷運保全或站務人員。
捷運車廂一列列,駕駛室是整個列車的中樞,不過竟然傳出有民眾趁停車闖入駕駛室。
捷運駕駛室遭人闖入,是捷運公司成立來頭一遭。闖入的女子在補習班認識一名打扮中性
的女子,有一天搭捷運回家,看到她在跟蹤,趁捷運列車還沒有開動,直接從第一車廂跑
出來,到駕駛室求救。
不過,捷運公司認為,民眾受到騷擾要報案,應該要透過站務人員,不可以直接闖入駕駛
室。最後整起案件函送台北市政府、法院審理後,女子要賠償捷運公司1500元,也成了國
內第一起闖入捷運駕駛室被判賠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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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款通常有兩種情形:
1.違反刑法,被處「罰金」 -> 刑罰,由法院判處
2.違反公法上義務,被處「罰鍰」 -> 行政罰,由行政機關開罰
(註1:法院也可裁處罰鍰,通常是違反法庭上的義務,如先前的高大記者事件
註2:另有一種行政罰的罰款叫「怠金」,跟罰鍰類似但可連續處罰,此處不提..)
依此次事件,應該不是捷運公司受到什麼損害而向該女提出民事告訴 (這不是「罰」)
也不像是她犯了刑法、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判她罰金 (只有這樣才能說是「法院判罰」)
本報導的狀況應該是捷運公司依大眾捷運法處該女「罰鍰」
她認為這個罰鍰行政處分違法,因此向捷運公司的上級機關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
被台北市政府維持原處分後,她再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因此並不是行政法院「判罰」,是判決「維持原罰鍰處分」或「確認原罰鍰處分」
除了法庭上依訴訟法可罰的狀況外,行政法院並不會主動判罰什麼
還有,這 1500 元的罰鍰不是「賠」給捷運公司,是繳入國庫 or 市庫
就跟一般的罰單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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