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搬運工臂殘 醫判賠78萬

看板medache作者 (用心)時間14年前 (2010/07/15 21:55), 編輯推噓21(22126)
留言49則, 2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害搬運工臂殘 醫判賠78萬 動刀疏忽未察筋脈 殘男嘆「怎養3小孩」 2010年07月13日蘋果日報 【劉昌松╱台北報導】男子陳信同被人砍傷左手臂到林口長庚治療,骨科醫師範國 豐為了幫陳排解手臂腫脹症狀,疏於檢查筋脈,就在陳手臂切兩道傷口減壓,導致 陳傷口縫合後左手拇指神經受損,罹患「左拇指伸姆長肌斷裂」,手指無法自然彎 曲、左臂也萎縮,高院判決長庚和范須賠償陳七十八萬多元。 不可大意 體重一百二十公斤的陳信同自嘲:「當初手臂腫得像小腿一樣粗,現在萎縮出不了 力氣,我失業五、六年了,得想想怎麼賺錢養三個小孩,不會再上訴浪費時間。」 林口長庚公關人員低調說:「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是否上訴。」 手指無法出力 三十一歲的陳信同原是搬運工,二○○二年六月深夜,參加新莊寺廟活動遭誤砍, 左手臂和右腹部受傷,被送到林口長庚治療。隔天,陳左手臂腫脹、發麻且發燙, 范國豐判斷是腔室症候群,在陳男的手臂劃開兩道長長的傷口減壓,十天後范國豐 認為陳男手臂稍微消腫,就縫合兩道傷口。 陳男向法院指控,他出院後左手臂仍腫脹難過,回診改看整形科又挨刀,排出一千 五百西西血塊,事後卻左手拇指無力,中指必須依賴大拇指才能彎曲,手臂上的傷 口還得用自己頭皮移植補皮。陳男認為範誤診導致他的拇指肌肉長期泡血損壞,弄 得整支手臂多次挨刀,手指無法正常出力,要求長庚和范賠他精神損失及勞動收入 損失。 前後挨八次刀 台北地院根據醫療鑑定報告,認為沒證據顯示陳男拇指肌肉是泡血水而損壞,但范 國豐疏於檢查筋脈情況,害陳男挨八次刀,成了輕度肢障者,因此判長庚和范要連 帶賠償陳的精神損失三十萬元;上訴高院後,法官判長庚和范國豐須追加賠償陳男 勞動損失等合計七十八萬多元。 陳信同醫療糾紛事件簿 2002/06/10:陳信同遭人砍傷,隔天送林口長庚診斷出左手臂「腔室症候群」,開 刀劃開兩道傷口減壓 2002/06/28:范國豐縫合陳的醫療傷口後讓他出院 2002/07/17:陳回診時,由整形醫師再劃一刀,引流出1500C.C.血塊 2003年間:陳左手拇指異常,到榮總檢查才發現左拇指伸姆長肌斷裂 2009/04/30:醫療鑑定報告認定醫生未檢查筋脈,致陳左手拇指神經受損,一審判 長庚及范國豐須賠30萬元 2010/07/06:高等法院判長庚及范國豐須連帶賠償78萬多元 http://goo.gl/YSJq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5,醫,17 【裁判日期】 980430 http://goo.gl/CUiV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8,醫上,14 【裁判日期】 990706 1. 高院判決書說 又原告於92年底至93年間因左手臂問題前往榮民醫院看診,經榮民醫院診斷為 「左拇指伸姆長肌斷裂」,其症狀為「左拇指伸展失能」,此為雙方所不爭執 之事實,已如前述,是被告乙○○於91年6月間診治時,何以未曾發現原告左拇 指伸姆長肌斷裂?係爭鑑定報告第五點雖認為「又由91年6月10日之手術記錄, 在腹壁及左前臂的傷口,並無詳述左前臂傷口是否有肌肉之損傷」,然醫師於 手術過程中,若有不慎損傷其他器官部位之情形,抑或疏未注意其他傷勢之部 分,通常應無記載其疏失之可能,故病歷縱無「左拇指伸姆長肌」斷裂之記載 ,亦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法官認為,你沒寫在病歷上的,有兩種可能 不是你沒有檢查到,就是你把人家肌肉韌帶搞斷的!! 以後大家都還是要多注意病歷書寫啊 不管是positive finding或者negative finding,都要寫在病歷上啊!!!! 當然,若是病歷寫清楚沒有伸拇指長肌斷裂 法官會怎麼說? 法官會說"喔!一開始沒有斷,後來斷了,可見得是你醫師的醫療疏失鐵證" 不管怎樣,法官要搞死你醫師,判你有罪,方法可多的是 往下看吧~~ 2. 高院判決書還說 惟本院依職權將本件原告之病歷資料送請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鑑定,經該院以北 市醫仁字第09730720200號函覆(見本院卷第96頁,下稱鑑定報告),並經本 院審酌相關事實證據後,認被告乙○○之診治確有醫療過失之處。經查:原告 左手臂遭砍傷,由被告乙○○經診視後,認原告左手臂腫脹嚴重並劇烈疼痛, 故認係腔室症候群,並隨即採取筋膜切開術,亦即於原告左手臂正面由上而下 順手形狀方向,劃開一長約22公分、深約1公分,背面劃開長約16公分、深約1 公分之醫療傷口,藉以達到消除壓力之目的,當屬治療腔室症候群之正常治療 方式,此依前揭鑑定報告第七點至第九點(見本院卷第96頁)即可證明,且腔 室症候群之筋膜切開術大致上由骨科或整型外科醫師處理,此亦有鑑定報告第 七點可證,縱被告乙○○於有關腔室症候群之處置方法上雖屬無誤,惟依該鑑 定報告第八點及第十點所述,被告乙○○雖針對腔室症候群施行筋膜切開術, 但卻未探討造成腔室症候群之原因,而疏於針對原因處理,於此點上似有醫療 之疏失。 而依英美侵權行為法理有關醫療事件之「事實說明自己」法則(Res Ispa Loquitur) ,亦應減輕緩和原告之舉證責任,本件原告既已證明其傷勢未能治癒之原因, 除非係因醫事人員之欠缺注意,否則通常不會發生,且此事故發生情形又在被 告掌控範圍內,而無其他因素介入,原告既因手臂傷勢至被告醫院接受治療, 卻在事後造成「左拇指伸姆長肌斷裂」之結果,自應認其舉證責任已經足夠。 被告雖提出教科書等資料為證,然益足以證明對於已縫合傷口有再度出血之可 能性,既為教科書所載明,具有專業知識之醫師,更應注意防止各種出血之可 能性,並且注意後遺症之出現,被告既無法舉證因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原 告受傷之結果,是其抗辯其診治及處置與原告手臂之腫脹無因果關係,顯無所 據。 齁齁齁~~ 既然教科書上面都說有再度出血可能 你醫師更應該小心再小心 可是卻還是再度出血 你醫師又舉證不了自己已經完全盡力去預防(做血管攝影?) 可見得就是你醫師的疏忽造成的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11.63

07/15 21:58, , 1F
最近林口長庚骨科不平靜阿...
07/15 21:58, 1F

07/15 22:00, , 2F
當初就讓它壞死就好啦 積極的救 患者又無法接受併發症
07/15 22:00, 2F

07/15 22:09, , 3F
以後會判~~~林口長庚為區域醫院,應即時將病人轉到醫學中心...
07/15 22:09, 3F

07/15 22:13, , 4F
完全是濫用事實說明自己法則
07/15 22:13, 4F

07/15 22:14, , 5F
案例中的因果哪裡是一般經驗足可判斷非有過失不致有損害
07/15 22:14, 5F

07/15 22:15, , 6F
手臂傷殘究竟是砍傷?腔室症候群後遺症?還是疏失?
07/15 22:15, 6F

07/15 22:16, , 7F
根本不能援引事實說明自己法則 看的很不蘇胡
07/15 22:16, 7F

07/15 22:19, , 8F
到頭來砍人的都沒事, 救人的重判, 好個台灣司法
07/15 22:19, 8F

07/15 22:22, , 9F
左手臂腫脹劃開可以引流出1500cc blood?! 是只有我覺得
07/15 22:22, 9F

07/15 22:22, , 10F
誇張還是我少見多怪?!
07/15 22:22, 10F

07/15 22:24, , 11F
劃到動脈了吧XD
07/15 22:24, 11F

07/15 22:50, , 12F
又是一個____法官
07/15 22:50, 12F

07/15 23:04, , 13F
法官收賄被收押.....這幾天的新聞
07/15 23:04, 13F

07/15 23:16, , 14F
上樑不正....___法官不意外
07/15 23:16, 14F

07/16 02:55, , 15F
陳男認為範誤診導致他的拇指肌肉長期泡血損壞 <--- 這啥
07/16 02:55, 15F

07/16 03:51, , 16F
為什麼不是告砍他的人??沒被砍就不會被誤診啊!!
07/16 03:51, 16F

07/16 04:42, , 17F
砍他的人哪兒去了
07/16 04:42, 17F

07/16 09:01, , 18F
法官:家屬很可憐,醫生沒醫德,該賠(轉身玩小老婆)
07/16 09:01, 18F

07/16 09:01, , 19F
法官:我貪污收賄也是要風險的,醫生只會該風險高
07/16 09:01, 19F

07/16 09:08, , 20F
砍他的人沒有抓到
07/16 09:08, 20F

07/16 11:21, , 21F
砍他的人就算抓到也沒用 刑法上認為醫生誤診的責任自己擔
07/16 11:21, 21F

07/16 11:21, , 22F
民事我就不確定這樣的法理是不是一樣套進去
07/16 11:21, 22F

07/16 11:22, , 23F
所以理論上高風險的依照市場機制會高收入
07/16 11:22, 23F

07/16 11:22, , 24F
醫療業因為已經失去市場機制,高風險反而可能低收入
07/16 11:22, 24F

07/16 13:04, , 25F
司法不公 砍人判的比救人還少!
07/16 13:04, 25F

07/16 13:05, , 26F
以後直接amputation算了
07/16 13:05, 26F

07/16 13:07, , 27F
幹這個跟那個三小邱小妹妹一樣 明明錯的就是砍人的人
07/16 13:07, 27F

07/16 13:08, , 28F
干醫生啥事 只能說民眾法官對醫療的期望太高了
07/16 13:08, 28F

07/16 13:11, , 29F
以後就搞防禦醫療 吃不下來的就不要硬吃 放給他X就好了
07/16 13:11, 29F

07/16 13:18, , 30F
哇 砍人不用賠錢耶 哪個法官 我也去把他腦袋砍了
07/16 13:18, 30F

07/16 13:19, , 31F
樓上 前提是你要逃的掉
07/16 13:19, 31F

07/16 13:28, , 32F
請問醫師要是覺得自己沒辦法接轉給別人合法嗎?
07/16 13:28, 32F

07/16 17:26, , 33F
砍一般人:其情可憫 輕判5年 還可假釋
07/16 17:26, 33F

07/16 17:27, , 34F
砍法官:罪無可逭 死刑定讞
07/16 17:27, 34F

07/16 18:26, , 35F
死老百姓收到生日收小鋼珠作禮物,恐嚇?查無實證
07/16 18:26, 35F

07/16 18:27, , 36F
天龍檢座收到生日收小鋼珠作禮物,恐嚇?徹底查辦!
07/16 18:27, 36F

07/16 20:52, , 37F
手的問題很可怕 除非老人或是很明顯非常容易弄
07/16 20:52, 37F

07/16 20:52, , 38F
還是直接amputation比較妥當
07/16 20:52, 38F

07/16 20:53, , 39F
prognosis都是要保守解釋 開了不一定會回來但不開一定完蛋
07/16 20:53, 39F

07/16 20:53, , 40F
小孩跟青壯年真的很可怕 隨便都鬧個天文數字沒完沒了
07/16 20:53, 40F

07/16 23:24, , 41F
以後要看開刀風險度,一定還要先試算霍夫曼公式
07/16 23:24, 41F

07/16 23:25, , 42F
霍夫曼公式就是你開壞掉,民法計算賠償金的公式
07/16 23:25, 42F

07/17 02:02, , 43F
我R1的時候,就遇到過手打石膏之後compartment syndrome的
07/17 02:02, 43F

07/17 02:03, , 44F
很慶幸石膏打完沒有直接叫病人回家...不過後來看他回來復健
07/17 02:03, 44F

07/17 02:04, , 45F
手的狀況真的是不太好....(慶幸沒有被告)
07/17 02:04, 45F

07/18 08:43, , 46F
截肢變肌肉受損...怎麼想都賺啊...
07/18 08:43, 46F

07/18 10:38, , 47F
讓我想到House
07/18 10:38, 47F

07/18 11:47, , 48F
台灣醫療看來會變成"沒有不確定性"...辛苦了大家
07/18 11:47, 48F

07/19 03:15, , 49F
House的腿嗎?
07/19 03:15, 49F
文章代碼(AID): #1CFnDRgu (medac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