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延誤開刀害命 醫判賠643萬
【劉昌松、高麗玲╱台北報導】台北縣大客車駕駛楊登富因頭痛、發燒到醫院掛急診,
後因腦血腫死亡,楊妻控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神經外科醫師陳怡龍,涉及業務過失致死
並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陳怡龍與醫院沒跟家屬說清楚開刀的急迫性,未盡
告知義務,致楊喪失活命機會,昨改判陳與醫院須賠償家屬六百四十三萬多元。
判決逆轉
楊家由律師轉述,很高興勝訴,但判賠撫慰金過低,考慮再上訴。楊的鄰居表示,楊過
世後,楊家成低收入戶,楊妻當清潔工扶養四名小孩。
陳怡龍昨說會再上訴,他喊冤指出,有跟家屬解釋開刀的風險性。但是家屬認為沒有做
血管攝影即開刀,風險大,他們要等等看,他才尊重家屬的決定。北市聯合醫院中興院
區則指出,尊重司法判法,待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一度簽手術同意書
判決書指出,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農曆正月初三),楊登富(四十三歲)因頭痛、
發燒三天不退,到中興醫院(後改制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掛急診,當晚醫院發出病危
通知單。
次日,楊右側腦出血水腫,醫院建議家屬轉院遭拒,第三天楊的病情急劇惡化,家屬簽
署手術同意書,楊的頭髮也被剃光等著動刀,陳怡龍卻跟家屬說:「沒有做腦血管攝影
就貿然開刀,像開車沒有地圖,危險性很大。」家屬因此決定暫不開刀,第四天凌晨楊
即不治,留下當時最小一歲,最大九歲的四名子女。
事後,士林地檢署偵辦認為,當初是家屬決定不開刀,陳怡龍沒有業務過失,對他處分
不起訴。民事求償官司一審、二審法院都依刑事偵查證據,判決陳怡龍無罪,楊妻不服
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高院據鑑定報告認為,陳怡龍應在楊病危時立刻開刀拿掉血腫降低顱內壓,但陳怡龍沒
講清楚,致家屬誤認要進行複雜、危險性高的動靜脈畸形切除術,而同意暫不開刀,認
定未盡告知義務,昨改判醫院和陳應賠償家屬共六百四十三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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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建議未來醫院應該普設類似地檢署或警局偵訊室之可全程錄音錄影的場所
以供醫師向病患或家屬解釋病情之用,以免到後來家屬都不認帳醫師解釋過哪些
東西
當年檢警相信也是一直被指控刑求啦威脅啦這些最後才全面裝設錄音錄影設備的
既然現在社會大眾把醫師和醫院當成賊,當成十惡不赦的壞人,自保之道唯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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