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訴訟中醫師的舉證責任
法界名言:「舉證之所在,勝訴之關鍵(敗訴之所在)」
依據慣例,醫糾訴訟通常採用刑事 (檢察官幫你收集資料,省時省力)
然後再以附帶民事方式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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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講求寧縱勿枉,基本原則是「無罪推定」,
只要仍有合理可疑點,就不能判決有罪。
舉證責任在檢察官。由檢察官負責蒐證工作,
但病人或家屬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資料給檢察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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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強調風險合理分配,民事賠償以過失責任為基礎,
原告需要舉證的事項包括:
病患有受醫療傷害;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
病患的醫療傷害和醫師的過失行為間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但基於醫師和病患間醫學知識程度的不對等,減輕患者舉證責任。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五項要件為:
(1)被害人有損害發生;(2)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3)有加害行為存在;(4)該行為具有不法性;
(5)加害行為和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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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舉證責任倒置之依據:
消保法:
目前消保法在醫療行為的適用性仍有爭議,但認為病患與醫師就醫療專業
的認識極不對等,病患就診與病歷資料都為醫院或醫師持有,因此有舉證
責任改由醫院或醫師自行舉證「無故意、過失」的判例出現。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判例: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二號)
惟隨著當今科技知識之進步、社會環境之變遷,若僅為維護侵權行為法
之過失責任主義而一再堅持此項舉證責任,對於負舉證責任之原告,自
有相當之不利,尤其於商品瑕疵損害、醫療事故或公害糾紛等現代社會
侵權行為之類型,基於公平原則,自應於訴訟法上緩和侵權行為之舉證
責任原則,在訴訟上因舉證不足而遭受敗訴判決之危險,亦不應完全歸
由原告承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四號)
惟在本件醫療糾紛之事件,病患王○○與被告周間,就醫療專業之認識
,處於極不平等之地位,且核以當前之醫療實務,病患之病歷與其他有
關之就診資料,均為醫師及醫院所保有,病患難以知悉,且本件原告係
主張被告周○○未盡說明義務,屬消極之事實,茍要求原告應就上開過
失事實之存在,負舉證責任,自顯失公平,故而關於上開事實之有無之
舉證責任,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參考資料:
http://blog.rootlaw.com.tw/wanglawyer2/2007/11/19/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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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做法:
不是所有醫療訴訟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以下特殊情況除外
"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這項跟民法減輕患者舉證責任類似
指過失的認定必須要有合理的證據.
美國大部分州都將此原則用於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以減輕原告的舉證負擔。
其目的一是要避免"沈默共謀"現象產生。在醫療訴訟中,其他醫師通常不願意
擔任原患方的專家證人,作出對醫方不利的證言,使原告因無法證明醫師具有
過失而敗訴。"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不再需要專家證人的證言。
"妨礙證明"理論----台灣也有違反法定義務推定有過失
主要適用于因醫師違反其診療義務以外的附隨義務,如在規定期限以前
廢棄診療記錄,使患者證明困難的情況。
"重大診療過失"的舉證責任轉換
須有兩個要件:(1)必須有重大診療過失存在。
(2)診療過失必須具有足以引起傷害的性質,
而診療過失是否引起實際傷害,法官要依據醫學知識及經驗加以判斷。
這時作為被告的醫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就因果關係不存在的事實舉證,
而請求損害賠償的原告,則不必就該相反的事實進行證明。
http://cj.39.net/ylhy/xwdt/zcfg/087/30/578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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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台灣的違反法定義務推定有過失,也包含手術同意書之簽署!
http://blog.rootlaw.com.tw/wanglawyer2/2007/11/19/違反法定義務推定有過失/
至於台灣的判例有無符合「重大診療過失」的要件?
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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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萍章教授對此也有評論著作
http://0rz.tw/pQhsv
「舉證責任轉換法則」係根源於英美法侵權行為法中所謂「Res ipsa loquitur」
(「事實證明過失法則」或「事情本身為自已說話」)之法則,由英國法院於
一八六三年創為判例,乃一種情況證據法則。
美國法院准許對不當醫療行為案件適用此法則時,應由原告舉證二項要件:
(一)事故由一般人在「一般常識」判斷下,如非某人過失,通常不會發生。
例如,手術器械留在病人肚子裡。
(二)事件發生之原因應為被告完全控制。
如果某一醫療行為天生具有產生特殊傷害或併發症之風險,則不適用此法則,
因為傷害之可能發生,非被告所能完全掌控。
當原告舉證上列二要件後,法院推定被告有過失,將舉證責任移轉至被告,
須由被告提出充分證據以證明原告之損害非因被告之過失所造成,否則得
因此認定被告有過失。
這一條是台灣從國外學回來的,跟健保一樣,立意良善!
台灣法院到底有多少判例完全符合置換的要件? 完全依賴法官的自由心證?
※ 編輯: CKun 來自: 138.26.234.72 (05/06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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