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這次台大醫院的火警

看板medache作者 (媽媽給我30摳)時間17年前 (2008/12/25 22:32), 編輯推噓4(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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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hawow (哇哈哈)》之銘言: : ※ 引述《Duarte (歡迎愛妻抵達倫敦)》之銘言: 刑法294條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294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醫護人員在醫療上屬於專業,但救火並非醫護人員專業, : 於緊急危難發生時(是否留滯現場)與(無自救力者死亡結果之發生), : 是否構成因果關係,或有討論空間, : 即便因果關係有極少機率存在,是否就完全不能阻卻違法, : 恐怕最後還是法官自由心證? : 當然,我們局外人並無法得知醫護人員當時是否仍在現場急救... 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屬於「純正不作為犯」或「不純正不作為犯」? 甘添貴師、黃常仁教授及實務95年台上字第3517號判決認為屬於「純正不作為犯」, 黃常仁教授指出「第29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毋寧在特別強調, 舉凡依法令或契約之"責任義務人"對於受其保護之「無自救力之人」 在處於危及其生命之具體危險狀態時,即負有排除此一具體危險狀態之義務。 若"責任義務人"繼續任其處於該危險狀態而不予提供救助, 即已充足第294條第1項後段的處罰理由。 是故,第294條第1項後段是屬一特別「命令規範」, 從而其具「純正不作為犯」之性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57.10

12/25 22:34, , 1F
負有排除此一具體危險狀態之義務=>救火不是醫護人員的專業
12/25 22:34, 1F

12/25 22:34, , 2F
也要算是"義務"嗎????
12/25 22:34, 2F

12/25 22:45, , 3F
小弟只是依法而論,並無敵意,排除不代表救火,把人搬離火災
12/25 22:45, 3F

12/25 22:48, , 4F
就是第六行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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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2:48, , 5F
想太多了,我只是很好奇這種見解的根據是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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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2:48, , 6F
很多法律上的見解常常和一般民眾所認為的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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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2:49, , 7F
尤其是玻璃娃娃事件以後,害的現在的社會都不敢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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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2:51, , 8F
法學雜誌,文章內已有教授名字~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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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2:54, , 9F
我有看啦,我只是想知道這兩位大師為何有此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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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3:02, , 10F
打個比方,像機師也沒配降落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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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3:02, , 11F
也就是防危險時,機師自己逃命,不救全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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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3:04, , 12F
不過開飛機是機師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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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3:08, , 13F
飛行器有問題時除了機師以外無人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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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3:11, , 14F
套用在此事件上,開刀房指揮者為醫師,所以才在追該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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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3:12, , 15F
有無任何失誤,人死+上新聞+有人告=有人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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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3:12, , 16F
推一個^_^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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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3:13, , 17F
但是醫師只主導手術,可不是主導開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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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3:14, , 18F
開刀房的一切設施不是醫師掌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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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23:32, , 19F
設施方面院方也被告了,現在追的是為什麼病人身上會著火
12/25 23:32, 19F

12/26 00:54, , 20F
現在醫生不只要學醫還要學法 說不定改天連修水管也要學
12/26 00:54, 20F

12/26 06:36, , 21F
火場搬運病患可不是醫師的專業,特別若是有停電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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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07:18, , 22F
另外,一個機師的逃命可能要用上百條乘客人命換取,
12/26 07:18, 22F

12/26 07:20, , 23F
火場即便犧牲整個開刀醫護團隊,不一定換得回一位病患性命
12/26 07:20, 23F

12/26 07:21, , 24F
另外這個所謂遺棄,其實醫護也並未走遠,如同溺水游上岸求救
12/26 07:21, 24F

12/26 07:23, , 25F
呼救之外,不會游泳導遊有跳下水救該團旅客的義務嗎?
12/26 07:23, 25F

12/26 16:59, , 26F
to hahawow 您舉的例子是適用293條
12/26 16:59, 26F

12/26 17:00, , 27F
無義務之遺棄罪不包含消極地離去無自救能力人所在之地
12/26 17:00, 27F

12/26 17:01, , 28F
所以不購成可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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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7:03, , 29F
重點在 責任義務人
12/26 17:03, 29F

12/26 17:19, , 30F
導遊對於旅行團員算不算責任義務人?
12/26 17:19, 30F

12/26 17:20, , 31F
在火場外待命,能說是消極地"離去"嗎?
12/26 17:20, 31F

12/26 17:31, , 32F
另一個例子,不會游泳的老師與學童同時落水,是否要等學童全
12/26 17:31, 32F

12/26 17:31, , 33F
上岸,老師才能上岸,否則老師得要一起溺死方休?
12/26 17:31, 3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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