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救活病危老翁 家屬罵醫白目
小弟的意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前提必須是:
「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於法律角度:
這個病人不是癌症末期病人,也沒有兩位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疾病,
家屬如果硬要告,醫師也可以說病患不屬於:
「經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且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而主張不適用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以我猜家屬是告不贏的。
於醫學倫理角度:
自主原則:
病患已經昏迷不醒,沒有決定能力,也沒有簽過DNR意願書,無法得知病患的意願。
但是在緊急情況下,是否還需要告知家屬後才進行插管動作?
記得之前某醫院急診室,因為未告知家屬就幫病人插管,
結果家屬拿刀衝進急診室砍醫生。
不傷害原則:
要在插管對病患的傷害,以及插管改善病患的缺氧之間取得平衡,
如果病患是Pneumonia,醫師評估之後覺得還有救,那插管應該也是合理。
行善原則:
醫療人員有義務提升病患提升病患的健康,
這方面應該是偏向要急救。
公平正義原則:
幫這個病患插管應該是不至於浪費社會資源,排擠到其它病患的權利吧。
So...
如果我是那個急診醫師,在聯絡不到家屬,而且也沒有心臟科胸腔科醫師在場,
只要這個病患不是癌症末期或是漸凍人末期,也不是那種狀況爛到看起來馬上就會死的,
我應該也會幫他插管。
但是如果有胸腔科醫師或心臟科醫師背書,說這個病患確實是末期心肺疾病,
而且家屬也在場,願意放棄急救,那就不插管了。
順道一提:
以前在ICU遇到病患需要插管或CPR的,
學長都會問說病人有沒有簽DNR了,有簽的就不插了,
但是如果病患是Pneumonia、Sepsis、Heart failure...等等原因住到ICU,
這樣算是:
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嗎?
這種情形如果家屬有醫學法律知識,硬是要告,可能也會告得成
況且安寧緩和條例裡頭這個「經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
指的是兩位醫師,而且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如果一個是R1,另一個是總值CR,這樣是不算數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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