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舌爛給香港腳藥擦? 高醫判賠
當初判決書
http://tinyurl.com/6a5b8x
當時新聞
護士誤鍵處方 病人要求賠償敗訴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孫姓女子因口腔潰瘍就診,塗抹護士誤鍵的處方藥後聽
力惡化,病情並加重,要求醫院賠償300多萬元,高雄地院調查護士的確誤鍵處方,但與病
情惡化無關,判決孫女敗訴。
92年11月間,原告孫女因口腔潰瘍,由其母陪同到醫院耳鼻喉科看診,指醫生擅自施以侵
入性之藥物灼燒治療,並開立不得內服塗抹的外用乳膏,使用2天後,病情未改善,反而日
益嚴重,經向醫院查詢,始發現護士誤鍵處方給錯藥,要求醫院、醫生和護士連帶賠償380
萬元。
醫院指出,醫生並未進行侵入性燒灼治療,開給孫女的藥膏也沒有錯,雖然護士誤鍵藥名
,孫女縱使服用乳膏,不會有副作用,與口腔潰瘍的病情加重、精神異常、聽力受損等無
關。
承辦法官調查,孫女只塗抹2次,並到其他大醫院看診,病情均未好轉,很難認定是給錯藥
膏所引發。並查,原告6次檢查聽力,僅中間2次左耳出現聽力障礙,其餘四次都正常,應
該與服用護士誤鍵處方無關,判決醫院不用負責。
黃色部分是事實
粉紅色部分已不被法官採納
藍色部分就是八卦(報導不完整)
有興趣請去向自己在高醫認識人詢問
本人不回答任何問題
如果這事情變常態
那以後乾脆不要開外用藥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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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472 號的內容
解釋文中提到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
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但又提到健保是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的基本條件,因此解釋文並沒有明
文定義解釋為健保是福利。所以健保絕不是社會福利。保險就是保險,福利就是福利,
保險不是福利,福利不是保險,這兩者的定義不能因為對象而有更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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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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