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創作文判定"分類錯誤"之標準與相關討論

看板marvel作者 (史蓋爵士)時間7年前 (2017/06/16 08:07), 編輯推噓36(42689)
留言137則, 3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我是史蓋。 討厭板務文洗板的板友們,又要再次跟你們說聲抱歉了, 雖然因為這幾天很忙沒什麼空閒,直到現在才擠了一點時間出來, 但是我覺得還是有必要重新解釋#1PFMAMGn公告的判決, 順便告訴大家我的想法,同時彙整板友們的想法。 那...我盡量長話短說。 ---- 1. #1PFMAMGn (marvel) [ptt.cc] [公告] 置底檢舉區判決 公告第2項, 裁定marvelstory累計警告三次並水桶的板規來源如下, 分別在板規的第5頁與第18頁: 板務處理原則與特殊處理 II. 標題[分類]需與內文相符,違者文章刪除並警告一次。 V. 警告部分,違反同一板規者第二次起水桶一週; 不分種類累計滿三次者,第三次起水桶一週。 該員的文章, 因為三篇都因為在文章開頭即有表明: 一篇說是親身經歷、一篇說是青眼所見, 一篇是親身經歷事件後發生的自己大學的事情。 我即是依據這些關鍵字判定這些文章內容與分類不符、是假創作真經驗, 而裁定分類錯誤的。 而板務處理向來都是按照一罪一罰原則處理, 若是在同一次判決公告中即累積相同板規違規警告兩次、或是不同板規違規警告三次, 就直接按照板務處理原則V更改判決為水桶, 一直都是有理有據,從來沒有例外。 ---- 2. "創作文分類錯誤",類似的案件有沒有判例? 有, 詳見#1PBTNj5c公告第8項, 即有兩篇創作文因為在文章開頭或內容中強調為分享自身經驗, 僅各發表一次就被我裁定分類錯誤, 分別刪文並警告一次。 "其他文章分類錯誤",類似的案件有沒有判例? 有, 例如#1OUGmfQb公告第4項, 即是經驗文因我實際查證後確定該篇經驗文內容全然虛構, 其中一項判決就是裁定分類錯誤刪文並警告一次。 ---- 3. 為什麼在文章中強調/註明"自身經驗",就會違反分類錯誤的板規? 在Marvel板板上以第一人稱為主軸的創作文有非常多, 隨便舉幾篇板上的創作作為例子: #1OVtNRKL (marvel) [ptt.cc] [創作] 捷運百鬼夜行:(1) 狐仙 #1Oex8kmk (marvel) [ptt.cc] [創作] 笛子 #1OvxcVll (marvel) [ptt.cc] [創作] 等校車 #1P54b5WX (marvel) [ptt.cc] [創作] 客房服務 個人覺得這些都是非常精彩的創作,而且都是第一人稱視角。 當然我也知道在現實社會中, 有很多人氣作家是以第一人稱視角、並強調是自身經驗的創作而出名, 例如倪匡"衛斯理系列"、夜不語的"夜不語詭秘檔案"系列"(只是舉例)...等。 但是從以前到現在, Marvel板就一直有創作/經驗分野的爭議, 就算到這幾年、到現在已經有了分類的基準, 還是不斷有人發表假創作真經驗、或是假經驗真創作來魚目混珠,類似的案例層出不窮。 就因為這樣, 我才會認為Marvel板上不適合發表"強調為自身經驗/親身經驗"的創作文; 而為了盡量讓板上的文章有分辨性、排除那些魚目混珠的文章、 也為了板務處理的一致標準, 才會針對這些分類掛[創作]、 但又在內文特意提出是"親身經驗"等關鍵字的文章判定為分類錯誤並裁罰警告, 而且過往判例也是以此為準則; 若只是單純以"第一人稱"視角撰寫創作文是不會違規的。 ---- 4. 這樣是否就是限縮創作自由? 我對這樣子的論點感到有點疑惑。 若是「不可在創作文中強調為自身經驗」就被歸類為限縮創作自由, 那「創作文需要符合marvel點」「創作文必須要寫滿板規規定字數」 「創作文不可有政治意涵」「創作文含有恐怖連結/嚇人圖片需在文章開頭註明」 這些是不是也是對創作形式的干涉? "強迫創作文要遵守上述板規只會抹煞更多用心創作者的心血" "創作文理應作者想怎麼創作就怎麼創作啊" 一樣的質疑可以套用在Marvel板的每一條板規上。 話當然不是這樣講的嘛。 在Marvel板發表創作,就應當在規範之下設計符合板規的故事情節; 既然板規有著[經驗][創作]的分類, 那經驗就是經驗、創作就是創作,按照分類發表就好。 在創作文中又強調是自身經驗, 也許這是一種希望使人身歷其境的創作寫法, 但是板主要如何判斷這篇文章到底是經驗文還是創作文? 還是假創作文真經驗文來魚目混珠的? ---- 5. 至於有板友提到,"板規沒有明訂相關違規詞語/字眼/事項", 這裡我必須承認, 我沒有想到板友們各式各樣創意的越來越厲害, 以為僅用II. 標題[分類]需與內文相符,違者文章刪除並警告一次。 這條來判斷就很足夠, 因為就只是"內文與分類相不相符"的問題, 已經算是盡可能客觀的標準,不太有心證空間。 至於有什麼改進的作法? 我覺得 #1PFc8BfC (marvel) [ptt.cc] [創作] 以上情節純屬虛構,如u 這篇文章的做法就很好, 直接在標題/文章開頭註明創作情節純屬虛構, 這樣就算在文章中特意提到故事情節為自身經驗,也還可以認為是虛構的故事。 至於要怎麼去規範這種創作形式, 是直接列進板規,還是直接編進[創作]分類的範本內並要求不可刪除, 或是怎樣的作法,仍需要我再想想並與a6板主討論才會定案。 或是各位板友有什麼意見也都歡迎提出, 但是拜託不要吵架,理性討論就好。 Peace, peace. -- 夜來風橫雨飛狂,滿目殺戮血腥紅; 長劍非是封木鞘,揮手再斬萬鬼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07.1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vel/M.1497571653.A.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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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版務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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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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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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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內文還是可以出現"強調自身經驗的字眼",但是文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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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要加上"以下/以上情節純屬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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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註"純屬虛構"就像宣告,跟被桶的他宣告"親身經驗"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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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可能是一個可行的做法,但是實務上要怎麼運作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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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還要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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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創作真經驗如果掛創作就當創作來看啊...到底為什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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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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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h這大概跟版主管轄權究竟可以延伸到什麼地步有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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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1.要把所有假創作文抓出來 2.避免通靈王或詐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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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主要目的,這兩個出發點會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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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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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想法跟判例都提的很清楚,多謝版主對這個版的用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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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經驗就掛經驗啊,幹嘛偷渡到「創作」,是怕「經驗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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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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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過怕或不想被質疑的經驗文把分類寫成創作,然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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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說真人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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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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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其實規定再詳細再嚴苛都還是會有人鑽漏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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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想辦法狡辯,這就是人的劣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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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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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那文祥系列說過是真的遇到只是由他人代筆,一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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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經驗後來改創作,這樣有合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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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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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辛苦了,長話短說,基本同意您第5點的想法,也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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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盡早將版規改善詳盡。我個人對「限縮創作」一詞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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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想法的,如果執法界線能劃分清楚,對創作者來說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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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既然您特地提及我的創作,那我還是得稍作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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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那篇文章中,即便去除所有虛擬的強調一詞,也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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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閱讀形式,它畢竟是文字遊戲,無法當作一種參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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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能說是種單一的創作手法,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創作手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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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個.我想到一件事.像以長篇創作來說.每一集都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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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適合當作參考方式。而同樣就形式來說,「NOSLE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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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佛點.這樣會不會導致作者每次丟出來的作品.字數長短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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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辛苦了。感謝如此用心管版跟仔細回應大家對判決的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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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定要寫到有媽佛點的段落才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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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58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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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可以不用分創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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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創作、經驗的例子又不是沒有,以前分類自由沒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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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的時候是什麼樣子,自己找找歷史資料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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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的人就是喜歡當初那個樣子(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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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支持繼續使用創作/經驗的分類啦,只是不懂為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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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已經明白的在標題前面告訴你是「創作」,版主還要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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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評斷作者分類錯誤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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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文好看有Marvel點就好啦;不要妨礙創作自由好嗎,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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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什麼的一點都不重要!』這種心態真的難以溝通,反正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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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他們,等版面混亂在出來罵版主不做事就好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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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樓上呀 都說理性討論了 你怎麼老愛用這種像要跟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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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的方式在酸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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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版主第5點都講了版規還有漏洞有待改進,你還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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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什麼的一點都不重要」來嗆人,你自己喜歡把現有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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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聖旨遵行,不代表別人不能質疑它是否有問題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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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是在回Vic跟炸彈,謝謝。理性討論是跟人討論,不是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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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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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作文考試版啊?馬路畫越多紅線就越多人有機會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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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察隊護衛隊主持所謂正義的機會也大增。真是謝主隆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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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讚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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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我確實是在回應你的內文沒錯呀 造樣造句好玩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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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串有誰在說「規定什麼的一點都不重要」嗎?那你講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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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憑空想像的酸話出來,想跟誰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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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當一個人只說你的言論是非理性討論,卻無視那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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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說人糾察的,你就不用再理他了,什麼討論只是他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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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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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版就是酸民爽當糾察的天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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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完經驗文,現在要畫紅線來戰創作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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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版對發文者的內容審視極其嚴格又細膩,隨便就能踩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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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酸民引戰又很寬容,連在推文內數123都可以視為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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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的連續推噓。板主怎麼沒想過在吵在爭議的總是同一批ID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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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整理版風難道只有設文字獄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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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是喜歡創作/經驗不分的自由度啊。有誰可以一篇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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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每篇經驗文的真實性呢?分這個是因噎廢食。要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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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時候多混亂,現在也有限制不能問事揪團詢問地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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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避免有心人士啊,而且翻譯文就可以不受創作/經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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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根本沒有標準可言。有些文章的樂趣就是在於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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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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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 我又沒在回ver ,你不高興可以自己嗆他愛嘴人,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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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正義小超人各打幾大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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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Go55Wd (marv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