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婆欠錢不還,找到我家來
原文恕刪。
其實就原po的問題目前就是銀行會打來詢問,
婆婆的債務並不會牽涉到原po甚至小孩,
銀行即使委外給催收公司,大部分一開始還是先走法院,
不遷走婆婆戶籍好處是:銀行通知、法院公文都由原po收受,可以知道最新情況。
我個人是覺得就告知先生後靜觀其變,
絕對比什麼都不知道來得好。
推文提到的繼承問題,不知道為何婆婆還在世大家就已討論繼承,
但既然就「全面限定繼承」有疑慮,
以下是說明,請大家參考。
民法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條已經明文規定現在的繼承原則就是限定繼承,
推文提到的「時效」,其實是陳報遺產清冊的期間。
(第1156條,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
被繼承人的遺產只有繼承人知道,
即使不清楚也可以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
但是債務情況就沒辦法調查,
所以繼承人有義務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
限定遺產範圍,之後若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出面討債,
就可以依照遺產清冊範圍償還。
但是如果沒有陳報也不是就變回以前的概括繼承,
民法第1162-1條第1項: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也就是說到債權人出面時還是沒有開具遺產清冊,也還是可以以遺產分別償還。
要直到繼承人仍不以遺產清償時,或其他違反1162-1條情事時(詳細內容就不說明了),
這時才有民法第1162-2條的適用: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意即,直到這時候才會變回概括繼承,債權人可向繼承人要錢。
所以原po擔心婆婆如果過世債務牽涉到自己的話,
妳不是繼承人不用擔心,
擔心牽涉到小孩的話,只要妳老公還在就根本沒影響,
他才是婆婆的繼承人,這時繼承順位並不會向下移動。
至於身為繼承人的妳先生,只要在知悉婆婆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就符合限定繼承的要件了,債務不會再牽連到你們。
如果遺產很亂,比如土地很多,三個月內陳報不出來,
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將期間延展。
手機回文,如不詳盡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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