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婆欠錢不還,找到我家來

看板marriage作者 (迷路...)時間8年前 (2015/12/16 10:42), 編輯推噓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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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其實就原po的問題目前就是銀行會打來詢問, 婆婆的債務並不會牽涉到原po甚至小孩, 銀行即使委外給催收公司,大部分一開始還是先走法院, 不遷走婆婆戶籍好處是:銀行通知、法院公文都由原po收受,可以知道最新情況。 我個人是覺得就告知先生後靜觀其變, 絕對比什麼都不知道來得好。 推文提到的繼承問題,不知道為何婆婆還在世大家就已討論繼承, 但既然就「全面限定繼承」有疑慮, 以下是說明,請大家參考。 民法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條已經明文規定現在的繼承原則就是限定繼承, 推文提到的「時效」,其實是陳報遺產清冊的期間。 (第1156條,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 被繼承人的遺產只有繼承人知道, 即使不清楚也可以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 但是債務情況就沒辦法調查, 所以繼承人有義務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 限定遺產範圍,之後若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出面討債, 就可以依照遺產清冊範圍償還。 但是如果沒有陳報也不是就變回以前的概括繼承, 民法第1162-1條第1項: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也就是說到債權人出面時還是沒有開具遺產清冊,也還是可以以遺產分別償還。 要直到繼承人仍不以遺產清償時,或其他違反1162-1條情事時(詳細內容就不說明了), 這時才有民法第1162-2條的適用: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意即,直到這時候才會變回概括繼承,債權人可向繼承人要錢。 所以原po擔心婆婆如果過世債務牽涉到自己的話, 妳不是繼承人不用擔心, 擔心牽涉到小孩的話,只要妳老公還在就根本沒影響, 他才是婆婆的繼承人,這時繼承順位並不會向下移動。 至於身為繼承人的妳先生,只要在知悉婆婆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就符合限定繼承的要件了,債務不會再牽連到你們。 如果遺產很亂,比如土地很多,三個月內陳報不出來, 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將期間延展。 手機回文,如不詳盡還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99.43.249.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450233736.A.445.html

12/16 10:51, , 1F
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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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0:58, , 2F
可是原PO收了各種通知,婆婆卻推說不知道沒收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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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1:09, , 3F
原PO拒收就好,不然婆婆會變成被合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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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1:13, , 4F
我不清楚拒收會不會有留置或寄存送達的問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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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原po要再去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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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1:17, , 6F
所以根本之道應該是請婆婆把戶籍遷走 或是屋主強制她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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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2:00, , 7F
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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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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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2:37, , 9F
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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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3:32, , 10F
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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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4:19, , 11F
專業推,應M文
12/16 14:19,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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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一看到就想要建議把婆婆的戶籍遷到他自己子女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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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族也有個姑姑亂投資付債,怕給夫家造成困擾還怎樣,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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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一直在老家,有很多委外討債、銀行討債的都查得到老家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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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所有人的電話,時不時被煩難免心裡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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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婆婆是跟自己子女同戶籍沒錯吧 就原波的老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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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8:51, , 17F
感謝您熱情告知,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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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22:38, , 18F
我要表達的是戶籍弄到自己子女房產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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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SC-8H5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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