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需要一些大家的意見

看板marriage作者 (昉)時間10年前 (2013/10/14 01:13),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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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可以參考一下有關民法"婚約"的規定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73 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74 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75 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 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979 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9-1 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 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73.121

10/14 04:07, , 1F
看來可以索賠呢
10/14 04:07, 1F

10/14 06:49, , 2F
所以沒辦法有贍養費或分財產 但是可以精神賠償(頂多百萬?)
10/14 06:49, 2F

10/14 08:28, , 3F
精神賠償最麻煩的地方就是要舉證自己的損失...
10/14 08:28, 3F

10/14 11:44, , 4F
辦婚宴的損失呢?
10/14 11:44, 4F

10/14 13:56, , 5F
那就要看辦婚宴男方出多少比例的費用.
10/14 13:56,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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