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anshley水桶一週

看板marriage作者時間11年前 (2013/07/10 16:43), 編輯推噓23(2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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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當事人檢舉 anshley板友於#1HsYetWZ (marriage)一文中的推文: → anshley:真的有些女人就是要他媽的安全感。 07/08 11:53 已違反板規2-1、2,水桶一週,並記點一次。 期滿系統會自行解除 婚姻板板主群 -- Give me your tired, your poor, Your huddled masses yearning to breathe free, The wretched refuse of your teeming shore. Send these, the homeless, tempest-tossed, to me: I lift my lamp beside the golden door. Poem by Emma Lazaru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7.77.229.70 ※ 編輯: Pocketsun 來自: 87.77.229.70 (07/10 17:10)

07/10 17:23, , 1F
(舉手)「他媽的」是拿來形容「安全感」而不是人,這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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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7:24, , 2F
不行嗎?還是重點不在這3個字?
07/10 17:24, 2F

07/10 17:43, , 3F
您問到問題的核心了,這也是我們所斟酌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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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7:45, , 4F
他媽的有複數使用方式,有些是朋友之間的問候或發語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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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7:47, , 5F
但在這裡很明顯的是負面的意義,並且依文脈是指涉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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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7:48, , 6F
板友需要這種用不雅字詞形容的負面意義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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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7:50, , 7F
我們雖然不希望開罰,但這個板終究需要一條關於自由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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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7:51, , 8F
線。並且在板規規範明確的情況,作出了此次裁罰。懇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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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7:52, , 9F
友在下筆前能多想個幾秒,畢竟打字不是說話,這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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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7:53, , 10F
媽的」不是某種下意識的脫口而出,而是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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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7:54, , 11F
而這個刻意的選擇越過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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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05, , 12F
推版主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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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06, , 13F
推刻意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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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10, , 14F
這不就像英文裡的fucking xx嗎? 令人噁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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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12, , 15F
不過那個f開頭的字也不很雅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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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13, , 16F
我支持版主這件事情上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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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28, , 17F
支持判決+1
07/10 18:28, 17F

07/10 18:37, , 18F
我覺得太嚴格,anshley的風格一直是這樣,心直口快一針見寫
07/10 18:37, 18F

07/10 18:38, , 19F
他的推文都很中肯,也幫助過很多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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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40, , 20F
支持版主 網路世界還是必須注意用字遣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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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41, , 21F
即使用意是好的 但是假如用詞不妥 很容易模糊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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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43, , 22F
支持有固定標準。很多人在被告上法院前 都會覺得太嚴格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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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45, , 23F
支持啊。像sunskin講的,被告之前都覺得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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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45, , 24F
那不如板規先幫大家冷靜一下。畢竟水桶一週和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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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45, , 25F
比起來...水桶是不痛不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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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54, , 26F
風格、助人,都不能合理化發表具有攻擊性、侮辱性詞彙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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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8:55, , 27F
板務管理需要有個界線,版主們的功用就是幫大家劃出來管理之
07/10 18:55, 27F

07/10 19:00, , 28F
恩...有理! 因為等被告上法院真的就來不及了 :)
07/10 19:00, 28F

07/10 19:02, , 29F
推!版主群辛苦了!
07/10 19:02, 29F

07/10 19:04, , 30F
我們是針對事情評價,而不是人的素行。
07/10 19:04, 30F

07/10 19:12, , 31F
推,總比被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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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24, , 32F
推文說的英文....也不好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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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37, , 33F
如果是口頭習慣,脫口而出是衝動,但打字..可以想很多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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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37, , 34F
感覺還好說真的是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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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37, , 35F
我自己平常也會罵髒話,但網路上我幾乎都不會打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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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38, , 36F
不然就在自己個板或噗浪使用,至少熟人聽過我罵知道無惡意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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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44, , 37F
knifechen:自由心證是證據評價時的問題,不是用在這裡。
07/10 19:44, 37F

07/10 19:45, , 38F
您應該是想說我們太恣意了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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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3, , 39F
支持版主的決定
07/10 19:53, 39F

07/10 20:32, , 40F
支持版主
07/10 20:32, 40F

07/10 21:51, , 41F
支持版主+3(我 老公 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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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22:23, , 42F
(再舉手)如果用「天殺的」,或「該死的」之類的形容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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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22:24, , 43F
算是攻擊性或侮辱性嗎?
07/10 22:24, 43F

07/10 23:44, , 44F
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看上下文的脈絡才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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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23:56, , 45F
怪了咧,那他媽媽的XXXX,是不是也要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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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23:56, , 46F
07/10 23:56, 46F

07/11 00:18, , 47F
板主不是已經說了"要看上下文脈絡"嗎?所以不用自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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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00:18, , 48F
句質問板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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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00:19, , 49F
"他媽的"是指"他媽媽的____"還是爆粗口,從上下文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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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00:20, , 50F
看出來,也能從"他媽的"三字後面接的詞彙看出來,沒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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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00:20, , 51F
好硬凹矯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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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00:21, , 52F
哈樓上解釋的好認真,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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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00:49, , 53F
那如果是寫TMD呢?
07/11 00:49, 53F

07/11 00:51, , 54F
呃,看脈絡阿,之前我被罵puma,這告了一樣會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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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00:51, , 55F
不會因為變成英文就沒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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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00:51, , 56F
那我講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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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00:52, , 57F
塔瑪拉小姐平常邋邋遢遢媽媽受不了,她媽太胖只好踏馬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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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00:52, , 58F
有造成路毀橋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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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00:54, , 59F
上述發言要水桶幾週?請做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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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00:55, , 60F
(板主不用理我)
07/11 00:55, 60F

07/11 02:18, , 61F
支持 純粹不喜歡這個ID的某些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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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03:40, , 62F
樓上的意思是對人不對事嗎?-_-
07/11 03:40, 62F

07/11 06:13, , 63F
樓上道出我心中的疑問...
07/11 06:13, 63F

07/11 08:53, , 64F
支持"刻意的選擇"這個見解
07/11 08:53, 64F

07/11 09:17, , 65F
推~版主們辛苦了!! 我想A大也不是故意的~
07/11 09:17, 65F

07/11 09:17, , 66F
下次注意一下應該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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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10:19, , 67F
這個版對人不對事的狀況多了吧?
07/11 10:19, 67F

07/11 10:19, , 68F
支持【髒話就桶】的處理方式。
07/11 10:19, 68F

07/11 10:47, , 69F
國罵「他媽的」 法院判:不算公然侮辱
07/11 10:47, 69F
先謝謝您的意見。不過因為您的意見比較危險,是典型google新聞的結果, 我覺得有澄清的必要,因此特別向您說明。在您看到的新聞中,台中地院恰 好認定在該案的情況,行為人只是在吵架中將「他媽的」當成發洩用語,並 無指涉特定人,是猶如反射一般的脫口而出,此正好與本案情形有異。況您 所提的這則判決之所以成為新聞,正是因為其與一般民眾的法感情有落差, 因此也才有了報導的價值。誠心建議您,若想了解我國司法裁判對於公然侮 辱的多數看法,不妨使用司法院所提供的裁判檢索系統,看看「他媽的」, 甚至其他不帶髒字的負面言語攻擊,在我國法院多數相關妨礙名譽的判決中 ,是否同樣是作成無罪的結論。 自上任以來,板主群並非僅處理單一檢舉。我自忖我的尺度並不嚴格,在多 數駁回檢舉的情況,亦會向檢舉人說明程序/實體上不合法/無理由的原因 。我們誠心聆聽您的意見,也懇請您理解我們並非單憑自己好惡恣意判斷。

07/11 11:00, , 70F
公然侮辱的法條定義,跟板規定義不同,不能這樣類比。
07/11 11:00, 70F

07/11 11:01, , 71F
而且這樣一句話,也不隻到上下文如何
07/11 11:01, 71F

07/11 11:01, , 72F
知道
07/11 11:01, 72F
※ 編輯: Pocketsun 來自: 77.185.30.30 (07/11 13:36)

07/11 16:21, , 73F
是說,板規2-1所提的,是不雅粗鄙用字,和法律說的公然侮辱
07/11 16:21, 73F

07/11 16:22, , 74F
有別...
07/11 16:22, 74F

07/11 16:23, , 75F
雖然我覺得這次被判的例子針對性不強,比較像謾罵或強調語氣
07/11 16:23, 75F

07/11 16:23, , 76F
不過我贊同板主說的「刻意選擇」,其實沒有必要這樣推文
07/11 16:23, 76F

07/11 22:42, , 77F
支持版主 確實感覺不雅阿~
07/11 22:42, 77F

07/12 10:27, , 78F
支持板主,看到這三個字,我眼睛的確不舒服
07/12 10:27, 78F

07/14 13:33, , 79F
謝謝版主清晰的見解。
07/14 13:33, 79F
文章代碼(AID): #1HtHwg1A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