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建議將分別財產制設為法定財產制

看板marriage作者 (攀緣植物)時間12年前 (2012/04/25 02:13), 編輯推噓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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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民法規定的夫妻「法定財產制」以前叫做「聯合財產制」,簡單 地說,結婚前的財產各自獨立,結婚後的財產原則上各自管理, 但是,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例如離婚或配偶死亡),婚後財產 基本上必須平分(別人贈與的或慰撫金不含在內)。 過去我們都認為,成功的男人或女人,背後都有一個偉大的配偶。 結婚之後,夫妻二人應該共同奮鬥,一人主外一人主內,婚後的 收入,夫妻二人都有相同的貢獻,婚後財產是雙方共同努力的成 果,萬一要離婚,應該平分。 不過我覺得這種講法是不對的。我的理由如下: 1. 貢獻和報酬沒有對價關係 以陳美鳳和王建民為例,這二個人結婚前賺大錢,結婚後也賺大 錢,他們的配偶對於婚後財產有什麼貢獻? 換一個方式說,陳美鳳比璩美鳳更會賺錢,但是要當陳美鳳的好 老公,條件應該和璩美鳳的好老公沒什麼不同。為什麼陳美鳳的 好老公可以得到比璩美鳳好老公更多的報酬? 2. 舉輕以明重 雖然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這個「同居」不等於「性行為」。 如果配偶不同意,另一方硬上,有可能成立強姦罪。近年來,「 不給老公碰」的情形也時有所聞,而且,就算一方不願發生性行 為,除非情形嚴重,否則另一方無法請求離婚。 假如「一個晚上的親密關係」都要雙方同意,為什麼「數十年來 的努力成果」卻一定得要和對方分享(無論同不同意)。 3. 配偶勝過父母子女關係,並不合理 過去,配偶的繼承權是和子女一樣的,但後來法院把配偶的權利 範圍變大了,配偶死亡時,另一方可以先分掉一半(實際計算比 較複雜,這只是大概說明),剩下的再和子女均分。 另外,繼承權(除特留分外)可以用遺囑限縮,而配偶的剩餘財 產分配請求權卻沒有任何限縮的方法。如果以繼承權一開始的設 計,配偶和子女的地位應該是一樣的。但因為法定財產制,讓配 偶的權利擴張得太大,並不合理。 我是覺得,法定(聯合)財產制引發不少糾紛。陳美鳳離婚案就 是一個鮮明的例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如果陳美鳳心甘情願多 給老公一些錢,沒什麼問題,但若婚姻關係破裂,陳美鳳不想給 錢的時候,為什麼要強迫她拿錢出來? 我覺得聯合財產制並不是適合大多數人的制度,最適合大多數人 的制度應該是分別財產制,不管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各人管各 人的,離婚時拿回自己的就行了。 現行制度也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只是必須書面簽契約,做起來 相當麻煩,大部分的人都沒做這個動作。如果把分別財產制設為 法定,想選聯合財產制的人還是可以書面約定,這樣應該比較好。 再以王建民外遇的例子來說明,若依台灣法律,他老婆可以訴請 離婚,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那會是一大筆錢)。若是我外遇, 我老婆拿不到太多錢。但是,難道王建民外遇會比我外遇更壞嗎? 難道王建民老婆會比我老婆更痛苦嗎?應該沒有吧,那王的老婆 為什麼可以拿到更多錢呢?所以,外遇固然可以做為判決離婚的 事由,但是損害賠償應該以受害一方實際損害來計算,否則,有 錢人離婚的成本較高,並不公平。 最後,我覺得,如果把分別財產制設為法定,應該同時把「家務 有給制」法制化。讓比較會賺錢的一方去賺錢,比較會做家事的 做家事(另一方付薪水)。如果雙方都很會賺錢,就共同付錢請 家事專人來做。 (上面舉的例子是為了幫助板友瞭解,我無意冒犯這幾位名人。) 這個話題也許不適合在這個板提出,不過我也想不出更好的地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6.1.196.96 ※ 編輯: foxclimber 來自: 106.1.196.96 (04/25 02:26)

04/25 02:37, , 1F
歐洲及美國許多州都是聯合財產制,婚後新增財產就是各一半
04/25 02:37, 1F

04/25 03:43, , 2F
標題跟內文訴求相反?
04/25 03:43, 2F

04/25 05:08, , 3F
其實我完全看不懂你這篇文在說什麼..現在已經不是聯合財產制
04/25 05:08, 3F
現在的法定財產制和以前的聯合財產制,並沒有太多的不同。

04/25 05:08, , 4F
而且新的法條也早已有說明勞務報酬與零用錢的部分,只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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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5:09, , 5F
先說好,實際一點就找律師立約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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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5:10, , 6F
1.貢獻誰能評論?除了夫妻自己以外,法官無法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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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5:11, , 7F
2.選擇結婚是男女雙方共同決定,性行為自然也要雙方自行協調
04/25 05:11, 7F

04/25 05:12, , 8F
3.合誰的理呢?像我從來就不認為子女繼承父母財產是理所當然
04/25 05:12, 8F

04/25 05:12, , 9F
一起打拼賺錢的明明是身邊的人,而不是你養的子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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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5:13, , 10F
推完文發現樓下有板友說得更詳細了XD
04/25 05:13, 10F
你們都忽略一個重點,我並不是說應該分給子女。你可以分可 以不分,法律並沒有強迫你把所有財產分給子女。 依我國現行法律,繼承的時候,如果被繼承人不想分給子女, 除了特留分之外,都可以用遺囑給別人。 但是,除非事前約定「分別財產制」,否則離婚時,一定要依 法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這是強迫的,沒有任何方法可以規避。 很多人說「可以約定啊」,問題是,走到離婚時,誰想跟你約 定?你覺得陳美鳳的老公會願意嗎?

04/25 08:06, , 11F
3 如果不是認為對方可以走一輩子(而且經常是比父母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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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8:07, , 12F
時間) 那為什麼要跟對方結婚 很多情況下 配偶的關係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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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8:08, , 13F
是被法律認為勝過父母子女 因為配偶關係成立或是否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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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8:09, , 14F
是自由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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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這樣,就繼承來說,配偶和子女的應繼分是相同的。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另一個概念。法律並沒有認為配 偶勝過父母子女。

04/25 08:42, , 15F
第一點怪怪的 你怎麼知道陳美鳳的好老公條件跟別人是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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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8:43, , 16F
一樣是開公司 有公司賺得多有公司賺得少 難道台積電員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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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8:43, , 17F
領得多也是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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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8:44, , 18F
你外遇你老婆領的錢沒有王太太多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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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8:45, , 19F
算是她「識人不明」的另一種「懲罰」?:P
04/25 08:45, 19F

04/25 09:12, , 20F
乾脆不要結婚好了 財產分開住所分開各付各的 平分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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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9:13, , 21F
算至小數點四捨五入 何必結婚
04/25 09:13, 21F

04/25 09:15, , 22F
我爸我媽也都混混在一起了,要算還不知道怎麼算勒
04/25 09:15, 22F

04/25 09:16, , 23F
這就是夫妻嘛..小孩都二十幾歲了^^
04/25 09:16, 23F

04/25 09:19, , 24F
就事論事..把財產制的理由跟同意性行為混為一談..
04/25 09:19, 24F

04/25 09:20, , 25F
這有點像花錢買性或是說結婚是為了..
04/25 09:20, 25F

04/25 09:22, , 26F
努力成果要共享 性行為卻要對方同意 不然難道賺點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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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9:24, , 27F
可以硬要上嗎 那跟拿錢去買..?何必結婚勒?都不共同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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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9:25, , 28F
力了各走各的自己賺自己花 何必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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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9:27, , 29F
婚前的是自己的又沒凹你,婚後賺的才是共享,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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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9:28, , 30F
阿?一個法要訂出來是經過多少的人多少程序深思熟慮
04/25 09:28, 30F

04/25 09:36, , 31F
推為什麼要結婚..會問這種問題的真該思考一下我為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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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9:36, , 32F
結婚?是為了什麼?
04/25 09:36, 32F
人有可能改變呀,而且你有可能看走眼呀。結婚時誰不想一輩子走下去呢? 所以,很少人會約定「分別財產制」。等結婚之後,如果發現配偶變了, 或者,自己看走眼了。就算雙方可以和平離婚,比較有錢的一方,不管願 不願意,都必須把錢分給配偶。 如果連性行為都必須對方同意,為什麼分錢的時候不必問意願?這跟拿錢去 買性,有什麼關係?

04/25 09:51, , 33F
現行法的『法定財產制』跟『分別財產制』是兩個不同的
04/25 09:51, 33F

04/25 09:53, , 34F
概念,要精確的講應該是修改民法1005條,將夫妻未約定
04/25 09:53, 34F

04/25 09:53, , 35F
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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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9:54, , 36F
產制。寫法律名詞之前去查查法條很難嗎?
04/25 09:54, 36F
是你沒看懂吧。

04/25 09:55, , 37F
況且,目前未約定財產制的夫妻採法定財產制的原因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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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9:57, , 38F
合理評價配偶家務勞動的辛勞..不是只看帳面收入決定配偶
04/25 09:57, 38F

04/25 09:57, , 39F
對家庭的貢獻
04/25 09:57, 39F
過去跟現在都是一樣的,91年的修法,對於夫妻法定財產制形式上似乎大幅 變動,實際上影響不大。

04/25 21:42, , 40F
如果要想得那麼多~那不要結婚不是更好嗎???
04/25 21:42, 40F
這個板被稱為媳婦板真是其來有自。因為板上有很多婚姻幸福的人妻, 所以不能容忍別人對婚姻制度的懷疑或批評。對於那些婚姻不幸的人, 也普遍缺乏同理心。 推文裡面竟然有一堆這種文字: 「為什麼要跟對方結婚?」 「想那麼多,不要結婚不是更好?」 「乾脆不要結婚好了!」 這種話,不覺得對面臨離婚問題的人很殘忍嗎?人都會犯錯,制度的設 計,應該同時考慮衡平,而不是隨便說一句:「誰叫你結婚呀?」「誰 叫你識人不明呀?」 有誰在結婚時不想白頭到老呢?又有多少人會在結婚的時候就先跟配偶 講好,約定好「分別財產制」?這些當時相信自己會幸福的人後來離婚 了,所以活該被懲罰嗎? 台灣現在居高不下的離婚率,是必須正視的問題。 如果娶錯人或嫁錯人,離婚的代價是要付出自己努力多年的財產的一半, 這樣的懲罰難道不是太重嗎?還是因為板上發言大聲的人都是婚姻幸福 美滿的人,根本不用在意這種問題? 妳們覺得陳美鳳除了識人不明外,還犯了什麼錯,需要被這樣子懲罰? ※ 編輯: foxclimber 來自: 106.1.120.27 (04/26 01:32)

04/26 02:56, , 41F
因為我人不在台灣,剛剛搜尋才知道,陳美鳳是因為在美結婚
04/26 02:56, 41F

04/26 02:57, , 42F
所以依照美國法律要平分,依照我國民法第1030-1條第二項,
04/26 02:57, 42F

04/26 02:57, , 43F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04/26 02:57, 43F

04/26 02:58, , 44F
要批評之前,先搞清楚對象吧...
04/26 02:58, 44F

04/26 03:04, , 45F
你真的有看懂我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嗎?
04/26 03:04, 45F

04/26 03:07, , 46F
用國外不同法律規定的個案要來批評國內法律,真是詭異...
04/26 03:07, 46F

04/26 03:07, , 47F
要批評也多找一點判例判決來支持你的論點吧~
04/26 03:07, 47F

04/26 03:11, , 48F
再者,陳美鳳萬一敗訴,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之規定,
04/26 03:11, 48F

04/26 03:12, , 49F
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04/26 03:12, 49F

04/26 03:12, , 50F
俗者,不適用之。 也還有一絲希望國內法院不承認該判決結果
04/26 03:12, 50F

04/26 03:18, , 51F
如果我國法院不承認該判決,陳美鳳的財產又都在台灣,
04/26 03:18, 51F

04/26 03:19, , 52F
該判決就非執行名義,無法強制執行陳美鳳的財產,等同廢紙
04/26 03:19, 52F

04/27 04:56, , 53F
會出現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實是根據我國普遍情形
04/27 04:56, 53F

04/27 04:57, , 54F
修法的,主要是為了保護一輩子為家庭奉獻,卻因丈夫外遇離婚
04/27 04:57, 54F

04/27 04:57, , 55F
的女人啊,如果完全分別財產,意思就是夫妻都得雙薪,否則
04/27 04:57, 55F

04/27 04:58, , 56F
家管完全沒有任何保障,這才真正失去了婚姻的意義吧
04/27 04:58, 56F

04/27 04:59, , 57F
兩人一旦結婚,婚後所增加的財產絕對不可能配偶完全沒有貢獻
04/27 04:59, 57F

04/27 04:59, , 58F
即使是配偶所欠的債,若是為了維繫家庭而產生,另一半依然有
04/27 04:59, 58F

04/27 04:59, , 59F
償還責任,我覺得你應該要把法條看得更清楚,更明白其修法
04/27 04:59, 59F

04/27 05:00, , 60F
原本的立意,不能以你自己文中那些特殊案例來檢視法條
04/27 05:00, 60F

04/27 05:01, , 61F
家務有給制為何目前尚有立法上的困難,是因為無法對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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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05:02, , 62F
訂出一套標準,所以目前才寫得很模糊,以雙方約定為主
04/27 05:02, 62F

04/27 05:03, , 63F
其實想想也知道,要怎麼去為所有的家務訂報酬標準?又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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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05:03, , 64F
來檢視?夫妻倆整天就是在這上面討價還價嗎?XDDD
04/27 05:03, 64F
文章代碼(AID): #1FbkrKCX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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